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WTO議題 / WTO之運作 / 貨品貿易 / 農業 / 簡介

農業議題簡介

  農業(Agriculture)向來是各國最重視的基本產業,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根基,其所扮演不僅是生產糧食與促進工商業發展的角色,同時也是社會安定的基礎,並且在維護景觀、生態環境以及提供人類良好生活空間方面的功能尤具重要意義。 

  然而隨著科技的進步與商業的發達,世界各國的貿易往來趨於頻繁,農產品貿易亦從過去各國的自給自足轉向國與國間商業化的大規模進出口行業,成為許多開發中國家經濟收入的來源以及已開發國家支持農業永續發展的管道。有鑑於國際貿易的興盛,要如何杜絕貿易不公與市場扭曲的問題,已成為世界各國所關注的重點。1947年所制定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GATT)奠定全球貿易自由化之根基,其中的第11條(數量限制之普遍消除)、第16條(補貼)與第20條(一般例外),亦已初步對農產品貿易予以基本規範,但是對各國的農業貿易政策仍留下相當大的自由度,包括未禁止出口補貼與價格支持等保護政策,使得各國的農業貿易普遍存在高關稅與非關稅障礙,阻礙了全世界貿易自由化的推動。 

  直至1994年的烏拉圭回合,農業自由化貿易才有更完備的規範。烏拉圭回所通過的農業協定(Agreement on Agriculture),主要目標在建立一個公平競爭和市場導向的農產貿易體制,並同意此種改革程序應透過對支持與保護承諾的談判,以及制定強而有效的規範來進行。具體執行方式是要在一個共同決定的期間內,對農業支持和保護措施採取具體及漸進的削減方式,以改善並防止世界農產品市場所受到的限制及扭曲,特別是下列議題應達成明確的承諾:市場進入、境內支持、出口競爭及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並且需兼顧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的特殊與差別待遇,以及農業的非貿易關切事項。並在第20條(改革的持續性)中承諾將在執行期間結束之前一年繼續改革,以建立一個真正公平和市場導向的農業貿易體制。自1995年開始,烏拉圭回合農業協定的承諾已於6年的期限內執行完畢(開發中國家可以有10年的調適時間)。 

  WTO會員依據烏拉圭回合農業協定第20條規範,於20003月展開新回合農業議題談判,因此新回合農業談判屬於農業協定中的內建議題,其啟動談判的時程早於2002年的杜哈回合談判。WTO第四屆部長會議(Ministerial Conference, MC)於200111月在卡達首都杜哈舉行,會後通過部長宣言,強調新回合農業談判應繼續朝減少保護及補貼之方向進行,以發揮市場機能。新回合農業議題談判方向大致包含:(1)擴大市場開放(market access);(2)削減扭曲貿易之境內支持;(3)削減各種形式之出口補貼(包括直接出口補貼、出口信用、出口國營貿易企業、糧食援助)。此外,杜哈宣言亦認為開發中國家之特殊及差別待遇(S&D)應列為談判項目之一,並將糧食安全與鄉村發展等開發中國家的發展需求納入考量,同時期盼能於2003331日前完成農業減讓模式(Agricultural Modalities)之談判,以利在WTO第五屆部長會議之前提出減讓表。然而,由於各會員對於農業議題之立場有相當大的分歧,致使杜哈回合農業談判遲遲無法達成共識。 

  在杜哈回合後,農業談判一直未有實質進展,直至2013年部長會議在農業方面取得一些成果。明確來說,MC9農業議題共有三個提案,包括糧食安全、關稅配額執行與管理及出口競爭,在會員間的相互讓步與妥協後,上述有關農業議題的三個提案最終皆被納入MC9「巴里部長宣言」及「巴里套案」(Bali Package)中,使農業談判既杜哈回合後取得階段性成果。2015MC10部長會議通過奈洛比套案(Nairobi Package),農業議題包括農產品出口競爭、特別防衛機制與糧食安全之公共儲量計畫的永久解決方案等三項,WTO秘書長表示奈洛比套案農業議題決議為20年來最重要之成果。在2017年的MC11中,主要目的係欲完成MC10奈洛比套案部分農業議題之後續工作事項。

 

一、WTO農業議題之法源依據與組織運作 

  WTO本議題之專責單位為農業委員會(Agriculture Committee),其之設立乃根據農業協定第17條(農業委員會)與WTO組織架構的劃分,在貨品貿易理事會(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之下設置一農業委員會(Committee on Agriculture,以下簡稱COA),並每年應向總理事會(General Council)報告。COAWTO的常設性機構,自199511日開始運作,並於每年3月、6月、9月及11月各舉行一次例會,現任委員會主席為巴西的Mr Guilherme MARQUARDT BAYER ,至2014321日止,已召開63次例會。依照農業協定第18條第1項之規定,COA會議之固定議程為依據各會員所提通知,審查各會員對於農業改革承諾之執行進度,包括市場開放情形(關稅配額管理方式、關稅配額執行率與不能執行的原因及特別防衛措施實施情形等)、境內支持削減承諾(削減進度、綠色措施是否符合規範及藍色措施實施情形等)、出口補貼削減承諾、出口禁止及限制等。

 

二、WTO農業議題之官方文件 

  所有與農業議題有關之工作與文件是由農業委員會負責綜理,各項報告、決議、通知等官方文件之分類與編碼,介紹如下。 

  WTO農業委員會之相關文件的編碼為G/AG/*,其下再分為一般文件、通知、特別議題與諮商要求。 

(一)一般文件(General)

包括會員的陳述聲明(Statements)、提供資訊(Information)以及秘書處註記的資訊(Factual information notes),有特定文件編碼:G/AG/GEN/*。此外,另將會議記錄、建議案、工作文件以及報告等文件另行分類。 

  1. 會議紀錄(Minutes):農業委員會正式會議紀錄,有特定文件編碼: G/AG/R/*
  2. 工作文件(Working documents):一般委員會工作文件,包括考慮中的決議草案(Drafts for consideration)、被提出的決議(proposed decisions)等,有特定文件編碼:G/AG/W/*
  3. 報告(Reports):農業委員會年度報告,有特定文件編碼:G/L/*

 (二)通知(Notifications)

依據農業協定第18.2條之規定,各會員必須定期向WTO農業委員會通報其境內各項有關農業措施之實施情形,有特定文件編碼:G/AG/N/(國家縮寫)/*

  1. 限制出口(export restrictions):依據農業協定條款第12條第1款第b項之規定-(ER:1)的通知。
  2. 有關糧食淨進口(net-food importing)開發中國家措施:依據農業協定條款第16條第2款之規定-(NF:1-4)的通知。
  3. 關稅與其他配額(tariff and other quotas):依據農業協定條款第18條第2款之規定-(MA:1, MA:2)的通知。
  4. 境內支持(domestic support):依據農業協定條款第18條第3款之規定-(DS:1-9)的通知。
  5. 出口補貼(export subsidies):依據農業協定條款第10條以及第18條第2款之規定-(ES:1-3)的通知。
  6. 特別防衛措施(special safeguards):依據農業協定條款第5條第7款以及第18條第2款之規定-(MA:3,MA:4,MA:5)的通知。

 (三)諮商要求(Requests for Consultations -Disputes)

會員國所提出對某國產品、措施或法規等之疑慮、爭執、衝突等,請求成立爭端解決小組,無特定文件編碼,通常為:G/AG/GEN/*

 (四)特別議題(Special issues)

為各會員與農業委員會持續關注的農業議題,無特定文件編碼。

    1.低度開發(Least-developed)以及開發中國家食物淨進口國(net food-importing developing countries)

    (1) 報告

    (2) 年度監控演練

    (3) 國家清單

    (4) 相關議題之執行情形

   2.統計-農產品有關承諾支持表

   3.關稅與其它配額

   4.出口信貸、信用保證、貸款與保險計畫

 

三、國內農業工作分組之權責單位與文件 

  我國針對農業議題設立國內農業工作分組,定期召開會議以研商我國在WTO的各種提案與農業談判立場等。工作分組之成員來自各相關主政單位,包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行政院農委會等。 

  此外,有感農業談判對我國農業之重大影響、培養專業談判人員,以及不使WTO事務中斷等之重要性,農委會於20056月正式成立該部會的「WTO農業談判任務小組」,由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藉由固定談判團隊的組成,更深入與密切地研擬談判策略,並透過團隊的實地赴WTO參與諮商,一方面能更直接與精確掌握談判進展外,一方面也能進一步培養與訓練我國農業談判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