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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ended Producer\Product Responsibility, EPR 延伸生產者責任

EPR是一種新興的環境政策工具,其意義在於要求生產者需要負起消費者拋棄產品後的處理責任,並要求生產者在其生產決策的過程需要將產品生命週期的環境衝擊納入考量。同時提供一種政策誘因讓生產者能廣泛地將環境考量因素納入產品設計、包裝及原料選擇的過程,這項誘因亦將促使產品或其包裝能在產品生命週期各階段減少資源消耗。

值得注意的是,歐盟與美國對於EPR各自有其定義。歐盟採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而美國則將EPR定義為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不過,實施者大多採用歐盟的定義:「生產者必須負責產品使用完畢後之回收,再生或棄置之責任。」

理論上EPR制度可適用於各項產品,惟目前在實務面上,並非所有產品均以EPR來規範,目前各國推動的標的大抵為:廢包裝材料、廢容器、廢電子電機設備、廢機動車輛、廢電池等。

我國廢棄物清理法(90.10.24修正公布)15條及其後修法亦有相關配合。(「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一、不易清除、處理。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三、含有害物質之成分。四、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