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以下列指數為基礎所表示的四十九個開發中國家:每人國民生產毛額、平均壽命、每人的卡路里供應量、初級與中級教育入學率、成人識字率、製造業之國內生產總值比率、工業之就業率、每人的電力消費及出口集中率等。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每三年會就上述指數及低度開發國家名單重新加以檢討。
另外,某些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規定則以不同方式承認低度開發國家特別之困境及需求,例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四篇及授權條款,該規定允許已開發國家在未得到互惠待遇下優惠低度開發國家。而在一九九四年四月馬爾喀什所為之優惠低度開發國家部長決議中,允許低度開發國家得在符合其個別發展、金融及貿易需求的程度內做出承諾及減讓,此一決議亦尋求迅速實施有利於低度開發國家之關稅及非關稅措施並改善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低度開發國家亦可獲得更多的技術支援,使其得以擴展貿易。
世界貿易組織管轄下之協定亦有關於低度開發國家之規定者,例如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即允許低度開發國家於十年內得不適用該規定;服務貿易總協定則要求其會員採取若干措施以促使低度開發國家能更積極地參與全球的服務業貿易;聯合國貿易發展會議則每年出版低度開發國家報告,內容包括未開發中國家所面臨的發展上爭議、長期的展望及成長之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