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當爭端解決機構(DSB)通過小組或上訴機構之報告後,敗訴之被控訴國即有義務履行DSB於系爭案件所做之建議或裁決。然而若該會員表示其無法立即遵行該建議或裁決時,爭端解決規則及程序瞭解書(DSU)第21.3條規定此時應給予該會員一段期間去執行,此即為所謂的「合理期間」。此段合理期間應為:
(a)敗訴會員自行提出之期間,若經DSB批准者;或無DSB之批准,
(b)爭端當事國在通過該建議及裁定之日後四十五日內彼此同意之期間;倘無此合意,
(c)於通過該建議及裁決之日後九十日內,由具有拘束力之仲裁決定該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