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WTO議題 / WTO之運作 / 總理事會 / 簡介

總理事會簡介

(一)總理事會主要任務及功能:

1.               依「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 WTO 協定), 部長會議負責執行 WTO 各項功能,並依此作成必要之決議。惟部長會議係二年舉行一次,在此期間,其功能與運作則由各會員代表組成之總理事會作為WTO日常議事之最高決策機構,代表部長會議依WTO相關協定規範履行其法定職掌。2019年總理事會主席由泰國駐WTO大使H.E.Ms. Sunanta KANGVALKULKIJ擔任。

2.               「總理事會」監督貨品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理事會之運作,轄下各理事會之決議或建議,須提交總理事會採認。總理事會同時依據WTO規則執行「爭端解決機構」之職責(discharg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DS Body)(WTO 協定第 4 條),負責處理貿易爭端案件,包括:選任上訴機構成員、採認小組或上訴機構之裁決報告、監督裁決報告之執行等。此外,總理事會依法也必須履行「貿易政策檢討機構」之職責,包括: 訂定每一年度之檢討計畫、召開貿易政策檢討會議等。

3.               部長會議下設有貿易與環境、貿易與發展、區域貿易協定、收支平衡限制、預算財務與行政等委員會,負責執行多邊貿易協定指定之職責與功能,以及其他總理事會指定之事項,但日常運作則由總理事會為之。此外另設入會工作小組;貿易、債務與金融,以及技術移轉等兩個工作小組。此外,據杜哈宣言第 46 段設置之貿易談判委員會亦由總理事會督導。貿易談判委員會主席循例由 WTO 秘書長兼任。

(二)總理事會近期會議討論焦點:

1.               爭端解決機制之改革:美國自20178月起持續杯葛上訴機構成員之選任,其主張上訴機構存在系統性問題未解決前,不宜啟動任何遴選程序。上訴機構成員懸缺問題持續至今已經引發WTO上訴機構運作危機,促使WTO會員在2018年下半年度相繼在總理事會拋出有關爭端解決機制之改革倡議,主要聚焦在上訴機構越權解釋、上訴機構審理案件違反程序性規定,以及如何提升上訴機構效能等議題之討論。

2.               檢討開發中會員之認定方式20191月以來美國陸續在總理事會提出相關提案文件,要求改革WTO開發中會員資格之認定規則。美方指出WTO創立以來經貿環境已經出現極大的改變。其聲稱中國大陸、印度和其他高競爭力的經濟體正利用自我認定機制,得以享有特殊及差別待遇,以規避已開發國家所需承擔的部分承諾,此一發展情勢已經嚴重損害了WTO的談判功能。美國進一步草擬了一份總理事會決議草案,針對WTO會員設定門檻要件,符合條件之WTO會員不得在現在與未來WTO談判中主張享有特殊及差別待遇。

3.               檢視中國大陸貿易破壞性之經濟模式20193月美國在總理事會提案指出中國大陸產經政策係由黨國主導,包含不互惠之關稅及市場、產能過剩、強迫技術移轉、干預司法及企業等,傷害經貿秩序,呼籲中國大陸採行真正市場導向之開放政策。中國大陸反駁表示其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複雜及漸進之改革,要求美方提出科學證據,並反指美國232鋼鋁案及杯葛上訴機構遴選等作法破壞多邊貿易體制;日本發言感謝美方提案,籲請中國大陸承擔更多責任;歐盟亦鼓勵中國大陸深化改革以解決上述問題;相對於此,巴基斯坦、俄羅斯、古巴及委內瑞拉肯定中國大陸正漸進改革,表示美方作法無助緩解貿易緊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