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行政與制度性條款
TPP第27章行政與制度性條款(Administrative and Institutional Provisions)共計7條,主要的規範為確保TPP締約方確保與TPP相關的法律規定執行能獲得切實履行並且與制度相關的條款。
一、TPP重要條文規範
TPP第27章重要條文規範包括,TPP締約方將設立執委會,由部長級或資深官員層級組成,藉由確認委員會功能、決策制定規則、聯絡點、爭端解決行政程序規則等,以監督及實行TPP協定。
TPP執委會將定期檢視協定,以確保能因應未來及來自締約方挑戰。TPP 是可被修正之協定,但任何修正將須遵循締約方國內程序,包含國會諮詢及認可。此外,TPP各國將建立聯絡點以促進彼此溝通。
本章也規定特定過渡期間報告機制,任一方要求對於執行TPP協定下義務諮商獲得特定過渡期,惟須回報進展。因此,TPP協定生效後,執行義務進展將更透明,並且若締約方未採取必要措施按期履行義務,可提供初步警訊。此一機制提供 TPP 締約方中中低所得國家可獲得額外期間建構能力,而其他締約方可在過渡期期間監督其進展,並提供適當協助。
二、對臺灣之意涵
TPP並沒有獨立的秘書處,執委會的任務是:(1)監督協議的實施和運行;(2)考慮任何修改或修改協議的提案; (3)監督根據協議設立的委員會的工作;(4)尋求解決由其解釋或適用引起的爭端。正由於TPP在研議成立之際,將目標設定於建立與時俱進的貿易協定(living agreement),執委會的任務包含審視TPP的運作情況,並且可透過談判以確保所包含的貿易投資等議題,能夠保持彈性運作。
第27.3條TPP規定,執委會與其他所屬委員會在議決程序採取共識決。倘若沒有其他會員提出異議,則視為對議決事項已具有共識。例如,執委會可以提出加速消除關稅,修改原產地規則或修改受保護產品和服務清單的協定。執委會將在協定生效後一年內舉行會議,並定期由當事各方隨後決定。所有決定都將以協商一致方式作出。但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執委會對協議所作修正,都需要以法律修改形式在各國國會批准。因此,若TPP生效後,未來任何修正各國國會仍然獲得最終認可權。(吳柏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