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透明化及反貪腐
TPP第26章透明化與反貪腐(Transparency and Anti-Corruption)共計15條文及A、B與C共3節,分別為定義、透明化與反貪腐規定。主要的規範主軸為確保TPP締約方確保與TPP相關的法律規定程序等與適用的行政規範即時公布,。此外,本章也賦予締約方批准執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義務,並且採取必要的立法與其他措施,將國際貿易與投資中賄賂或貪腐作為視為犯罪行為。
一、TPP重要條文規範
TPP第26章重要條文規範包括:
透明化義務:TPP關於透明度的規定除第25章的法規調和義務外,更為廣泛的治理框架並涵蓋所有TPP締約方管理影響TPP承諾相關法律、規則和法規。此等規定遵循過去美韓自由貿易協議的相關規定,要求公布一國可能採取的所有TPP相關措施,並且允許在這些措施生效之前提出評論意見的期限。TPP要求各國儘可能在評論期間前60日前公布相關規定草案,而實際上美韓KORUS要求雙方在大多數情況下,應在不少於40天前公布。美韓KORUS還包括對行政裁定的複查和上訴程序規定。
反貪腐規定:TPP包括要求打擊貪腐的承諾。TPP與美韓KORUS同樣要求實施對反貪腐和賄賂視為刑事犯罪的法律或措施,對此類犯罪的實質處罰,以及對舉報賄賂當事人的保護。TPP亦要求對賄賂罪犯罪人的財務制裁工具,不允許從稅務負債中扣除制裁額度,禁止與財務報告和會計標準有關的具體貪腐行為,並要求任何TPP國家不能以受國內資源配置的行政裁量權限制,難以有效地執行其反貪腐承諾,作為鼓勵貿易的手段投資。TPP還要求締約方採取防止公職人員和私營部門貪腐措施,包括培訓,透明度和紀律處分。
TPP還要求日本批准「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截至2015年12月1日,日本是唯一還沒有批准「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TPP締約方。此外,TPP爭端解決規定也適用於透明度和反貪腐承諾,而關於執行反貪腐法律的限制包括附件「藥品和醫療器械的透明度和程序公平性」。
二、對臺灣之意涵
TPP 第26章分為透明化與反貪腐兩大部分。在透明化部分,TPP要求公布一國可能採取的所有TPP相關措施,並且允許在這些措施生效之前提出評論意見的期限。 TPP要求各國儘可能在評論期間前60日前公布相關規定草案,我國目前對於法規評論期已經由原本的14日,自2016年10月起改為60日。就評論期限的規定,應與TPP規定相符。不過,以美韓KORUS的經驗來看,TPP還包括對行政裁定的複查和上訴程序規定,表示貿易夥伴國得以據此規定要求我國行政機關對於與TPP內容相關的行政裁定加以解釋以及挑戰該等行政處分或者法規實施。就此,行政機關恐怕面臨更為嚴峻的挑戰,有必要在法規實施前,依據國際作法進行更為完整的法規影響評估。
此外,TPP包括要求打擊貪腐的承諾,並且要求會員國批准以及實施「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目前雖然我國無法批准並寄存聯合國相關國際公約,我國仍於2015年5月20日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而施行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由此可見,我國未來實施「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已有相關法規依據,但在實際實施無論是公部門的預防性貪腐機構,預防貪腐有效作法,以及防止加強私部門會計及審計標準以避免私部門的貪腐情況等,仍必須預先準備,並且擴大社會參與。(吳柏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