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競爭力及企業營運促進
本章建立正式機制,透過締約方政府之間以及政府與企業、社會之間的對話,檢視TPP對區域和國家競爭力及區域經濟整合的影響,以評估進展、善用任何新的機會並處理TPP生效後可能出現的挑戰。此機制著重促進區域供應鏈之發展與強化,其中亦包括協助、提升中小型企業參與區域供應鏈,目的在於協助締約方及亞太地區整體發揮潛力以加強競爭力,確保成員國為TPP協定的主要受益者。
一、TPP重要條文規範
TPP第22章競爭力及企業營運促進共計5個條文,分別為:(1)定義何謂供應鏈;(2)規範競爭力及營運促進委員會在企業競爭力與企業營運促進方面應有之職責與做法;(3)規範如何有效促進供應鏈之發展與強化;(4)提供締約方利害關係人持續參與之機會;(5)不適用協定第28章之爭端解決機制。
競爭力及營運促進委員會由各締約方政府代表組成,其應商討有效做法並發展資訊分享活動,以促進成員間之貿易及投資、推廣區域內經濟整合及發展之競爭環境,並以研討會、座談會或其他能力建構活動協助中小企業參與區域內供應鏈。委員會應於TPP協定生效後1年內召開會議,第4年檢討TPP促進區域內供應鏈發展、強化及運作之成效,其後每5年檢討1次。
供應鏈為許多企業營運所構成之跨境網絡,涵蓋設計、開發、生產、行銷、配送、運輸並將產品及服務交付予顧客等過程,亦即,供應鏈之組成包含了製造業及服務業。此外,TPP協定其他章節條款也會影響依賴全球供應鏈的製造業廠商,例如:關於資訊流通的相關條款,因此委員會於履行職責時,可與其他依據協定所設之附屬機構合作,亦可向國際或非政府組織等專家尋求建議。
本章衍生之任何事件不適用協定第28章之爭端解決,因為TPP希望透過合作共識的方式來解決爭端,而非透過正式的爭端解決機制。
二、對臺灣之意涵
國際供應鏈已成為決定各國在全球貿易體系中定位之關鍵因素,亦成為各國是否能藉由TPP爭取自身更大利益之基礎。因而TPP將此一議題納入本章,雖為迄今經貿協定之創舉,但有其時代意義。供應鏈涉及多層產業合作關係,其中部分議題可藉由TPP自由化機制消除障礙及成本予以提升,但亦有部分議題需要透過更多之合作、對話及貿易便捷化措施才能促成,因此本章之意義,應在於補充TPP其他以市場開放及貿易規則為重心之專章之不足。
對於臺灣而言,TPP成員國應須遵守符合協定原產地規則才得以適用TPP優惠關稅待遇,其中,在計算區域價值含量(Regional Value Content, RVC)時,TPP允許累積原則,亦即任一締約方於生產貨品時使用締約其他方之原產貨品或材料,各締約方應認定該生產之貨品為該締約方之原產。此提供締約方於TPP區域內創建新的區域供應鏈之誘因,並鼓勵其他國家參與TPP以避免排除在供應鏈之外,因此可預見受規範之產業將很有可能發生供應鏈重組。舉例而言,日本汽車及汽車零組件產業之生產分工主要在亞洲,因此其於TPP談判時極力爭取相對美韓FTA或NAFTA寬鬆之原產地規定,以避免汽車及汽車零組件產業無法享有優惠待遇,但若日本轉向於區域內建立產業供應鏈,原有非TPP產業供應鏈成員之貿易將可能逐漸被取代。又,以紡織業為例,若TPP區域內紡織產業上中下游整合,雖然供應短缺清單允許成員使用產自非成員之原料,但目前由臺灣輸出紗、布至越南加工再出口至美國的垂直分工形式,可能因臺灣未能適用TPP規定而直接或間接造成臺灣紡織產業供應鏈斷鏈危機。長期而言,TPP將帶動締約方及其他非締約方貿易與投資的轉向,嚴格的原產地規則將強化區域內的分工,形塑區域內產業之供應鏈,非TPP成員之產品將被取代。(李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