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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專章剖析:第3章 原產地規則及原產地程序

3 原產地規則及原產地程序

TPP3章原產地規則及執行程序共計32個條文及4個附錄,第118條講述如何判定進口品的原產地,第1931條講述申請原產地之程序,第31條則說明原產地規則及程序委員會的相關事宜。TPP原產地規範之目的在於提供簡單的原產地規則、促進締約成員國內之企業整合區域內的生產和供應鏈、確保TPP締約方為協定的主要受益者,避免產生非締約方搭便車問題。

一、TPP重要條文規範

在原產地認定方面,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之貨品視為原產貨品;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者,須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例如:經稅則改變或完成特定生產/製造程序、符合區域價值含量(RVC)要求。依據TPP規定,原產地之認定依產品類別而異。以農漁牧業而言,鮪魚係依漁獲處訂原產地,果汁係以種植及採收地訂原產地;以工業產品而言,鞋類係以55%以上鞋面材料製造處訂原產地,家電係以45%以上原件製造處定原產地,紡織業是以「從紗開始(yarn forward)」訂原產地(爰纖維可自非TPP國家進口)。

在計算區域價值含量時,TPP允許累積原則,亦即任一締約方於生產貨品時使用締約其他方之原產貨品或材料,各締約方應認定該生產之貨品為該締約方之原產。此外,締約方出產並用於製造且構成再製品成分之回收材料,在符合第3.2條原產貨品之各項條件情況下,應視為原產材料。此條款讓TPP區域內更多再製品有資格享受優惠待遇。而TPP計算區域價值含量的方法共有4種,分別為價格集中法、向下扣除法、向上累積法、淨成本法。其中TPP締約國為保護本國汽車產業,對部分汽車產品之原產地認定採取較為嚴格的淨成本法,而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的RVC計算方法僅有1種,即向下扣除法。

在貨品轉口與轉運方面,原產貨品之運輸如符合下列條件,仍認定為原產:(1)未經非締約方領域。(2)經非締約方領域,但(i)未進行其他作業,依進口方要求卸貨、重裝、自散裝貨物運離、儲存、加標籤,或其他維持貨物良好狀態或運送必要程序除外;(ii)於非締約方領域時仍受海關監管。亦即,此條款確保TPP產品不因轉運往消費者的路線而失去優惠地位,而且為了防止避稅,嚴格限制產品於TPP區域外運送時可以進行的工序,以確保產品仍符合TPP優惠關稅的資格。

在優惠待遇適用之申請及原產地查證方面,進口商可根據出口商、生產商或進口商簽署之原產地聲明,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而在TPP實施初期(協定生效12年內),進口方海關亦接受官方或官方授權機構所核發之傳統產地證明書,亦即,TPP實施初期之原產地證明採取傳統官方產證及廠商自行據證併行之雙軌制度。此外,為認定進口貨物是否具原產資格,進口締約方得進行相關查證,惟應先通知出口商或生產所在地締約方,並同意其官員陪同訪查。簡言之,依據TPP規定,符合原產地要求及證明原產地文件真實之責任係由進口方負責。

二、對臺灣之意涵

各國海關根據原產地規則的標準判斷進口貨品的來源,給予優惠或差別待遇、數量限制或與貿易相關的其他措施等相對應的進口待遇。TPP成員國之間藉由降低關稅及非關稅貿易障礙,減少TPP各國生產及貿易成本,促成區域內產業進一步分工,原產地區域累積的原則也有利於促進TPP區域內的生產和供應鏈整合,但也因此無法避免造成締約國及非締約國投資、貿易轉移的現象,亦即TPP的原產地規則將會排擠非TPP成員國對TPP區域的出口,可能導致非TPP成員國的外來投資(FDI)縮減,對其他非TPP成員經濟產生負面影響。

此外,TPP透過自由貿易協定重新建構全球產業鏈,對現有的產業供應鏈造成影響,例如:越南紡織品將必須在其他TPP國家採購,才能享有在TPP區域內進口關稅降為零的優惠,而其紡織品將比市場上其他同類非TPP國家產品更具競爭力,促使其他非TPP國家之紡織生產業者可能因此轉移至越南生產。TPP原產地規則將而隨著TPP新興經濟體成員的經濟發展,未來亦會有越來越多國家前往該些地方投資,長期而言,原產地規則對非締約國的對外貿易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我國以中間財、零組件為主要出口產品,因此倘若我國未能加入TPP,我國現有與TPP成員國之產業連結關係將可能被其他TPP成員國取代,國內廠商可能會面臨供應鏈斷鏈的危機,亦可能加劇我國產業外移的現象。反之,我國若能加入TPP,將有助於化解重要競爭對手利用FTA優勢造成之競爭壓力,例如:韓國已與歐盟、美國、東協洽簽FTA,我國則可利用TPP在美國、日本、越南等市場取得公平競爭環境。此外,加入TPP亦可穩固或強化我國與TPP成員現有的產業供應鏈關係,有利於推動我國與TPP先進國家間之產業合作。(李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