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專區 / CPTPP-TPP專區

TPP專章剖析:第2章 貨品國民待遇與市場進入

2 貨品國民待遇與市場進入

TPP2章貨品國民待遇與市場進入共計32個條文及4個附錄,規範之主軸為「對工業產品消除及減少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以及對農業產品消除或減少關稅與其他限制性政策」。此章納入WTO對進出口限制所定的責任和義務,包括WTO貨品貿易協定、農業協定,作為TPP締約方之間進行貨物貿易的基本架構,並加入不對再製品進出口限制、出口許可發證程序透明化、農業生技產品貿易資訊交換等新的規範。而TPP也是美國首項納入出口許可程序透明度條文的自由貿易協定,規定締約方須公布該等程序以及執行程序的措施。

一、TPP重要條文規範

TPP協定第2章規定不得針對任何貨品之進出口採取任何禁止或限制措施。不過值得注意的是,TPP附錄2-A(國民待遇及進口及出口限制)中,汶萊、加拿大、智利、墨西哥、祕魯、美國及越南等7國皆提出不適用國民待遇及進出口限制條款之產品清單。此外,TPP2章禁止設定進出口價格及自製率,禁止以實績要求作為提供新的關稅免除、持續任何現行關稅免除、簽發進口許可的條件,亦禁止要求出口商與本土分銷商建立合約關係作為進口條件,並規定TPP締約方須互相通報其進口許可程序,且定期更新這些通知。而TPP締約方在實施進口許可程序前,必須通知所有締約方相關的許可規定及實施原因。

在關稅消除方面,TPP締約方除了依據附錄2-D(各國關稅減讓表)進行關稅減讓之外,亦提供彼此更多免稅項目,包括修理及改造後再進口之產品、價值低微的商業樣品和廣告印刷品、暫准通關貨品(如專業設備、展覽或表演之貨品、商業樣品和廣告影音物品、運動用品),以及國際運輸所使用之貨櫃及棧板。

另外,TPP協定亦規範締約方應盡之責任及義務,例如:(1)參與WTO資訊科技協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ITA),目前TPP締約方中,汶萊、智利和墨西哥尚未加入ITA;(2)不得對出口到TPP市場的農產品提供出口補貼,並在WTO推動廢除農產品出口補貼;(3)在WTO合作發展出口信貸、出口信貸保證及保險計畫的多邊規範;(4)在WTO共同努力建立關於農業出口國營貿易企業之協定;(5)締約方之間不採取WTO農業協定所規範之特別防衛措施。此外,考量糧食安全,TPP協定規定締約方得暫時實施為防止或緩和糧食嚴重匱乏之出口限制措施,惟採取相關措施前應進行通知,且出口限制期間為6個月,如限制措施超過12個月時則須與其他締約方進行諮商。

二、對臺灣之意涵

整體平均而言,TPP締約方在協定生效後,立即廢除關稅的產品項目達87.36%,最終關稅自由化比率達99.27%[1],降稅期程最長為30年。TPP讓發展程度不同的締約方擁有彈性的降稅期程及種類,惟值得注意的是,TPP各國降稅期程種類相當複雜,尤其是美國、日本和越南。另外,TPP在法規制度面的開放要求,則將促使各締約方間加強推動法規調和及改革,進而強化彼此經貿合作關係。

從長遠來看,由於TPP在貨品市場進入方面最終幾乎全面零關稅,且在TPP協定高標準要求下,締約方間強化區域供應鏈合作、加強貿易便捷化,倘若臺灣未加入,負面衝擊將隨時間逐漸擴大。同時,TPP對於貨品貿易高度自由化亦將促進TPP新興經濟體展開產業結構優化調整,強化其對優勢產業的投資力道,對TPP新興經濟體的競爭對手來說,未來勢必會增加其市場競爭的困難度。

對臺灣而言,臺灣出口TPP國家重要產品中,「卑金屬及卑金屬製品(HS7283)」和「塑膠及其製品;橡膠及其製品(HS3940)」等產業類別產品在TPP國家仍面臨相對較高的關稅障礙,預期將是在臺灣加入TPP並在各TPP國家市場中享有優惠關稅時,獲利較為明顯的產業類別。另一方面,若臺灣因加入TPP貨品市場進一步開放,部分較不具競爭力的弱勢產業,則可能因關稅保護撤除而面臨較大競爭壓力,如農產品、加工食品、紡織成衣等敏感性產品。(李宜靜、許裕佳)



[1] TPP專網「TPP各國之貨品貿易關稅減讓表基本說明」http://www.tpptrade.tw/db/pictures/AdminModules/PDT/PDT090410001/2015112517322577475.pdf;最後瀏覽日期:20165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