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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交流】「2020年國際數位貿易發展及規則建立及供應鏈韌性」研討會

2020WTORTA國際研討會:

國際數位貿易發展及規則建立及供應鏈韌性

 

會議紀實(上)

 

跨境服務貿易受到了新型態服務、數位科技、監管法規等多方面的衝擊影響,在產業發展、監管環境與消費者信任度方面都面臨到許多挑戰問題。從20193月以來,WTO會員已經積極啟動電子商務與數位貿易之規則談判,很重要的原因在於,數位科技的快速發展已經大幅改變了國際貿易體系的運作,全球產業均面臨數位化進程的衝擊,物聯網、雲端運算、大數據等新興科技,改變全球產業供應鏈。

當前正是數位貿易規則發展的關鍵時刻,為增進社會大眾了解影響數位貿易的貿易規則發展趨勢,中經院WTORTA中心特與台灣服務業聯盟協會辦理本研討會,邀請美國、紐西蘭、歐盟及臺灣專家學者深入剖析,提供專業觀點與精闢分析,做為我國推動相關經貿政策之參考。

 

【場次一】數位機會:貿易發展、規則建立及供應鏈韌性:美國與全球觀點

 

本研討會第一場次邀請美國資訊技術及創新基金會的創新政策副總裁Stephen Ezell擔任講者,就貿易成長、規則建立與供應鏈韌性為題分享美國與全球觀點。Stephen Ezell曾任職於那斯達克股票交易中心,並於2003年創立Peer Insight創新研究與顧問公司,專長領域為科學與科技政策、國際競爭力、貿易、製造與服務議題,曾發表多篇服務創新相關研究,業界資歷豐富。今日研討會並邀請中華經濟研究院WTORTA中心李淳副執行長擔任主持人。

 

 

講者:美國資訊技術及創新基金會創新政策副總裁Stephen Ezell

 

美國資訊技術及創新基金會(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Foundation, ITIF)為國際知名科學與科技政策智庫,旨在推動創新導向的全球經濟成長政策,並聚焦於科技創新與公共政策相關議題。

        今日演講包含三大主題,Stephen Ezell首先談數位化如何促進全球與亞太經濟成長,接著探討如何推動制定全球的數位貿易規則,最後分享如何提升供應鏈韌性。

 

一、               數位化如何促進全球與亞太經濟成長

 

數位經濟目前貢獻全球25%GDP,而網路資料流通所創造的附加價值中,75%都來自傳統產業。近期芬蘭國家技術創新局(Tekes)一份報告更指出:「未來十年內,全球經濟創造的價值有半數將來自數位經濟。」根據統計,2015年跨境資料流通的價值首度超越全球商品交易的價值。自20052015年,跨境資料流通量成長了45倍,2015年至2021年預估將再成長9倍。以亞洲為例,亞洲目前佔全球資料流通量16%2017年亞洲的跨境資料流通量與十年前相比,更成長為97倍。

在數位平台經濟領域,亞洲與美國為兩大領頭羊。德國近期一項研究指出,美國企業佔有數位經濟平台64%的產值,亞洲企業佔有31%,歐洲企業則僅佔3%。資通訊(ICT)服務輸出在亞太區域貿易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以菲律賓為例,2017ICT服務輸出佔有全國總服務出口份額的16%。此外,ICT服務占全球貿易比重也持續上升,自20082018年,ICT貿易與服務產值成長了1.6倍,年增率高達15%。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遠距工作成為新常態,預計服務市場的全球化程度將提高,跨境服務貿易更趨頻繁,後台服務也將進一步跨時區整合。

 

二、               推動制定全球的數位貿易規則

 

隨著數位貿易越趨盛行,國際社會需要制定數位貿易規則,以促進數位經濟的發展。針對數位貿易政策,Stephen Ezell提出四項建議

 

1. 制定新規則,保障全球資料流通與數位貿易

 

        越來越多國家對於資料跨境流通設有管制措施,即所謂資料在地化(data localization)措施,對經濟發展造成負面影響。以中國為例,政府祭出的資料流通限制每年造成1%的潛在GDP損失。

        目前正值新冠疫情肆虐,病毒散播無國界,更彰顯流行病學與醫療資訊自由流通,協助各國對抗疫情的重要性。然而,ITIF近期的《在COVID-19時代建構數位醫療服務的全球架構》(Building a Global Framework for Digital Health Services in the Era of COVID-19)報告卻指出,許多國家設下跨境資料流通限制,例如,中國要求基因資訊須由本地企業儲存並於境內處理,澳洲則對電子病歷設有資料在地化措施。

        為進一步促進跨境資料流通、解決相關問題,全球經濟體需要共同制定新規範,並實現資料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可行作法包含:(1)拓展亞太經濟合作會議的跨境隱私保護規則體系(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System, APEC CBPR);(2)更新司法互助協定(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reaties, MLATs),提高執法機關取用資料的便利性,以及(3)在貿易協定中納入禁止資料在地化障礙。

 

 

2. 維持WTO對電子商務暫免課徵關稅

       

WTO1998年達成對電子商務暫免課徵關稅(moratorium)的決議,此項舉措對促進全球數位貿易至關重要,也將全球電子商務2018年銷售額推升至25.7兆美元。撤除這項措施將嚴重衝擊全球經濟,造成每年高達110億美元的GDP損失,因此有必要維護暫免課徵關稅的措施。

 

3. 鼓勵各國加入資訊科技協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ITA

       

資訊科技協定於1996年簽署生效,旨在消除資通訊科技產品的貿易關稅。未參與ITA的國家在全球資通訊產品的價值鏈上會蒙受高達60%的損失,ITIF研究更指出加入ITA能大幅驅動長期經濟成長、創造創新與生產力資本,並推動資通訊產業發展。舉例而言,印尼若加入ITA,能在十年內創造額外55億美元的產值,越南的經濟產值則能成長近10億。

       

4. 把握疫情契機,導入數位科技

 

ITIF近期發布的《疫情危機之下的社交距離數位政策》(Digital Policy for Physical Distancing)中,指出政府應消除各產業對於遠距、自動化數位科技的不必要限制,以促進5GAI、電子ID與病歷等數位應用。舉例而言,去年美國紐約議會提議未來50年禁止自駕車上路;舊金山政府禁止在人行道上使用送貨機器人、無人機;奧勒岡州政府禁止自助服務等,但是正逢疫情肆虐,各國實施安全社交距離措施,當今社會更需要這類自動化數位服務。

        南韓政府近期便推出「韓國新政」(Korean New Deal),為疫後經濟做準備,計畫打造兼顧環境永續的數位經濟,提升國家經濟競爭力。

 

三、               提升供應鏈韌性

 

全球價值鏈對世界經濟越漸重要,如今全球70%的貿易都來自全球供應鏈體系,價值鏈也提升貿易效率、促進全球分工,半導體產業得以繼續實現摩爾定律,推動創新。然而,現在全球供應鏈也更容易受到衝擊,造成不小損失。麥肯錫全球研究院(McKinsey Global Institute)最近一份研究(Risk, resilience, and rebalancing in global value chains)顯示,企業平均每3.7年就會經歷長達一個月以上的生產中斷;若價值鏈中斷,平均每10年就會為企業帶來40%的年利潤損失。在疫情影響下,今年全球GDP四分之一的損失都由供應鏈體系吸收。

此外,部分產業的全球生產出現集中化趨勢。舉例而言,行動與通訊設備、電腦與周邊商品的製造有產地集中的現象。根據麥肯錫研究院,全球現今有180項貿易產品的輸出都由單一國家主導。

麥肯錫一項研究更指出,93%的全球企業領袖已著手強化供應鏈韌性,調查顯示多數企業透過雙源採購(dual-sourcing)、提高重要產品庫存、近岸外包(nearshoring)與拓展合作供應商,以及實施供應鏈區域化等,來降低斷鏈風險。

受新冠疫情與中美貿易戰衝擊,越來越多國家推出鼓勵企業回流(reshoring)的相關政策。例如,台灣便推出「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日本挹注23億美元成立回流資金;英國推出「保衛計畫」(Project Defend),減少在關鍵進口商品對中國的依賴;美國政府則設立規模250億美元的回流基金,鼓勵製造業回流。根據麥肯錫預測,如果企業有意重整供應鏈體系,16-26%的全球商品出口可能在未來五年內轉移至新國家,目前也已經觀察到此一趨勢。

最後,Stephen Ezell針對數位貿易規則制訂與強化供應鏈韌性提供總體政策建議,其中包括:(1)美國應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並支持南韓與台灣加入;(2)美國應致力推動與台灣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3)美國應與其他國家協調產品輸口管制;(4)與其他國家建置「可信任供應鏈夥伴網路」,共同致力保障智慧財產權、市場進入等;(5)各國應與全球創新聯盟(Global Trade and Innovation Policy Alliance, GTIPA)合作,此聯盟集結全球40多個智庫單位,旨在促進貿易全球化與創新,提升全球公民的福祉。

 

問題與交流時間:

 

問題一:您提到亞洲和美國企業是數位平台經濟的領頭羊,但亞洲企業多數都來自中國,例如阿里巴巴、騰訊等。這對未來中國與美國在貿易與科技領域的競爭關係有何影響?中美科技戰對數位經濟與貿易的影響為何?

 

Stephen Ezell副總裁回覆:雖然全球數位經濟看似被美國大科技公司主導,但各國政府必須體認,數位化催生的經濟價值不是來自ICT產品或服務,90%的產值來自這些產品與服務帶動的企業創新與生產力,因此國家政策應該幫助企業運用數位科技提升競爭力。

在中美科技戰部分,半導體是驅動全球經濟的高產值產業,市場競爭激烈。中國日前推出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策略,計畫於未來十年投入1,600億發展半導體產業,目的為在2025年以前降低美國進口的半導體50%,基本上是進口替代策略,並非想公平競爭。美國認為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不該禁止市場進入。美國政府希望在長期為自己與其他國家爭取更多談判籌碼,不要讓中國破壞全球自由市場。

 

 

問題二:美國大選後如果發生政權轉移,政府推動數位發展的政策方向是否改變?

 

Stephen Ezell副總裁回覆:如果民主黨候選人拜登(Joe Biden)勝選,美國政策焦點短期會轉向國內,以有效遏止疫情優先,後期應會積極參與國際社會,發展外交與國際關係,考量加入CPTPP等多邊貿易協議。中美貿易關係基本上不會有太大轉變,美國政府仍會對中國祭出地緣策略因應。

 

 

【場次二】亞太區域數位貿易規則的複雜動態

 

本研討會第二場次,特別邀請來自紐西蘭奧克蘭大學法學教授Jane Kelsey擔任講者,就亞太區域數位貿易規則的複雜動態發表演講。Jane Kelsey教授是紐國知名的全球化與新自由主義評論家,專業領域為社會法律研究、法律、政策與國際經濟法規,也並積極投入全球化、「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服務貿易與投資協議等議題的研究與評析。

 

 

講者:紐西蘭奧克蘭大學法學教授Jane Kelsey

 

亞太區域的數位發展樣態十分多元,各國的網路連結度、數位技術能量以及與區域供應鏈的整合度也各不同。部分低度開發國家處於數位貿易供應鏈的邊緣,印度與印尼相繼推出數位工業化策略,中國則推出數位絲路與設立「數位自由貿易區」(Digital Free Trade Zone);新加坡積極發展智慧城市,日本則努力維持過去資訊科技的領先地位。

數位經濟創造許多機會,卻也引發區域發展不均的疑慮,許多國家擔心市場將由中國與美國科技公司獨佔,出現反競爭或掠奪性行為,或是資料、AI、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由大科技公司掌控,限制數位發展,國家之間因為立場不同、各有考量,造成數位貿易相關的談判窒礙難行。

在貿易談判中,有些國家支持制定數位貿易規則,相信其有助推動電子商務發展。有些國家則持反對立場,認為規則只會圖利先進者優勢,阻礙政府規範數位活動。細究四個亞太區域協議,便能發現數位貿易談判的關鍵議題。

 

一、TPP/CPTPP

 

TPP可說是第一個推動數位經濟與科技規則制定的協議,由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主導洽簽,其中更列有24項與促進數位經濟發展相關的規範(即Digital 2 Dozen),其中主要訴求包含:促進資料跨境流通、確保技術選擇自由、保護重要原始碼、避免在地化要求、實施消費者保護措施、禁止強迫技術移轉、自我審查安全例外條款等。TPP推出時,受到多國支持,卻也引發過度規範可能限制產業數位化的爭議。

 

二、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

 

        RCEP成員有16國(東協十國與澳、紐、韓、印、中、日),其中6國也是TPP成員,並預計於今年完成簽訂,其電子商務專章內容尚未公布,但外洩文件顯示與TPP的規範內容雖大致雷同,卻也有諸多差異,例如:無保護原始碼或演算法的規定、無永久實施暫緩對電子傳輸課徵關稅,最重要的差異在於電子商務專章並無強制性。因此相較於TPPRCEP對數位經濟的規範顯得較為保守。

 

三、2019日本G20高峰會「可信任的資料自由流通機制」(Data Free Flow with Trust

 

        日本大力支持TPP/CPTPPRCEP中的電子商務專章,並將TPP範本用於與他國的FTA洽簽。日本亦於WTO11屆部長會議推動電子商務談判,但因會員意見無法統一,最後僅提出電子商務共同聲明,同意在無授權情況下進行複邊談判。

        在此背景下,日本把握擔任2019G20高峰會主辦國的機會,推出「可信任的資料自由流通」計畫,旨在將促進數位貿易與消費者保護納入TPP規範。然而,印度、印尼與南非拒絕加入,可見各國對於數位貿易規則對國家發展之影響看法不一,擔心貿易規則干涉數位經濟發展。

 

四、數位經濟夥伴協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 DEPA

       

DEPA由新加坡、紐西蘭及智利在談判六個月後洽簽,但目標並不明確,而且與TPP/CPTPP規範多有重複,其中有關貿易促進、數位包容(digital inclusion)的條款多為軟性條款。DEPA也未針對TPP/CPTPP中與數位經貿相關的爭議議題提出對策。

       

        從以上四項倡議的差異,以及各國對數位貿易祭出的政策與措施,可看出各國需要更聚焦探討數位經濟與電子商務議題,積極參與WTO電子商務規則的制定。Jane Kesley教授在演講最後提出兩個問題:(1TPP貿易規則是否能協助國家(特別是亞太區域的開發中國家)創造數位發展機會、促進各國公平有效地參與有韌性的供應鏈,亦或將形成一股阻力?(2)在數位成為主流的二十一世紀,貿易規則對於法規制定與國家發展策略應該扮演何種角色?

 

問題與交流時間:

 

問題一:如何平衡國家數位發展與國際貿易規則?最大的衝突點在哪裡?

 

Jane Kelsey教授回覆:有三個考量因素:資料控制權、與資料有關的技術轉移、國家收入。如果開發中國家能使用資料、獲得技術轉移,便能推動產業數位發展與策略,而對電子傳輸暫免課徵關稅對於對開發中國家的租稅影響甚大。

 

Stephen Ezell副總裁回應:各國都須思考數位貿易對國家經濟的影響,共同思考如何制定適合的規則,發揮數位科技的最大效益,同時將衝擊減到最低。政府應推動資料賦權(data empowerment),協助企業提升數位能力,而非堅持資料在地化或著眼於數位化的缺點。

 

Jane Kelsey教授回應:TPP的投資章節之所以引發爭議,是因為其中的禁止實績要求(performance requirement),限制對外國投資人設下移轉技術或專有知識等前提要件。但是科技公司到開發中國家,如果都用自己的專家、技術,本地無法獲得技術,所以貿易規則一方面希望國家培養技術能量,卻又有這些阻礙,必須再討論改善。

 

 

【場次三】數位機會:貿易發展、規則建立及供應鏈韌性:多邊觀點

 

本研討會第三場次,特別邀請來自工業技術研究院產科國際所副所長張超群擔任講者,以多邊觀點的角度談貿易發展、規則建立與供應鏈韌性。張超群副所長的專業領域為兩岸產業與政策研究、生技和石化產業分析、計畫管理與績效評估、技術預測與科技前瞻,曾服務於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亞太產業合作推動委員會以及工研院產業經濟與趨勢研究中心,業界實績豐富,是台灣數位政策的推手。

 

 

講者:工業技術研究院產科國際所副所長張超群

 

一、中美貿易戰與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全球價值鏈重組

 

中美貿易戰開打後,許多有美國客戶的企業不得不將產品最終組裝與包裝等製程移出中國。新冠肺炎疫情也造成供應鏈與價值鏈雙雙斷鏈,衝擊經商環境與企業營運。在中美貿易戰與疫情的雙重影響下,供應鏈重組成了台灣企業必須面臨的課題,許多關鍵產業都在評估是否需要走向多元化生產基地,甚至徹底移出中國。

另一方面,數位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新冠疫情也開啟了「低接觸經濟時代」 (low touch economy),無人化與零接觸服務因運而生,加速了科技導入的速度。

隨著XY世代邁入成年,這些數位原生代也正在改變消費市場的生態,展現不同的消費習慣與偏好,因此企業必須思考產品設計、銷售通路與行銷策略。

因應上述考量以及政府吸引企業回流的政策,企業必須重新布局全球價值鏈。近年來,全球價值鏈已出現各種調整,包含:(1)價值鏈多元化;(2)價值鏈加速縮短與區域化;(3)以美中兩國為首的兩大供應鏈體系出現轉變,企業生產轉回本國、美中參與程度下降;(4)中國為降低外部因素對經濟的衝擊,積極提升關鍵產品的自給率,實施擴大內需政策,在全球供應鏈參與度也因此下降。

 

二、台灣企業因應對策

       

台灣企業的海外生產比例高,以電子業為例,台灣企業產製的電子產品中,超過九成皆於海外製造,且超過六成的上市櫃企業都將生產基地設於中國。近來越來越多企業將生產基地遷回台灣,或移至其他國家。在台灣政府大力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下,截至今年十月初,共有204家公司通過審核,吸引逾260億美元資金回流,主要為產業包含電子零件、半導體、電腦與周邊設備等。

工研院針對台灣製造業者進行調查,多數業者認為台灣應積極拓展國際市場,不應在中美之間選邊站,也須降低對美國科技的依賴度。

台灣在防疫上的優秀表現,讓人民生活大致不受影響,而且在疫情期間外銷與出口產值仍有成長。

 

三、台灣電子產業的全球佈局

       

        台灣有許多高科技產業聚落,交通便捷,且北、中、南各有科學園區,提供企業一站式服務,以及豐富產學研資源,有助建構完善生態系。台灣亦有許多符合國際水準的創新研究中心。

        台灣的ICT產業有高度集中趨勢,技術能量豐沛,台灣的晶圓代工市佔率高達74%。在產品出口方面,美國、中國與歐洲為台灣前三大出口市場,共佔總出口比率84%,生產基地與出口市場之間的衝突,造成電子產業深受中美貿易戰衝擊,因此必須重組供應鏈。根據資料顯示,2019年台灣對東協國家的投資大幅成長,便是另一種考量地利之便的因應措施。

        台灣企業在布局生產基地時的主要考量因素包含:原料供給、製程能力、組裝與包裝,以及售後服務與物流安排等。各產業會視需求進行調配,選擇最適合的生產基地。

 

四、與台灣合作的觀點

 

        灣有堅實的研發與創新能力、成熟的代工模型,也熟悉國際合作方式,不只是各國在創新研發、製造生產上的好夥伴,也在全球供應鏈與價值鏈扮演重要角色。

 

問題與交流時間:

 

問題一:在中美貿易戰衝擊下,中國的製造優勢不再,為何還是有極高比例的台商選擇在中國製造?

 

張超群副所長回覆:有些企業並未撤出中國,是因為成品原本就計畫銷往內地市場。此外,打造供應鏈或價值鏈需要五到十年,因此只有成品組裝與包裝移往海外,中上游的供應鏈仍需時間調整。

 

李淳副執行長回應:許多ICT產品也並未在美國的課稅清單中,因此受到中美貿易戰的影響相對小,不需要大動作撤出中國。另外相較於東協國家,中國的經濟成本、政治風險仍相對低。

 

 

問題二:台灣的製造能力很強,不過數位機會主要來自科技的應用、軟體,未來台灣在數位應用、軟體上有什麼發展潛力?

 

張超群副所長回覆:在數位潮流以及消費者行為轉變下,許多製造業者逐漸轉型為服務供應商,模式從低成本大量生產,漸漸變為少量多樣生產,也運用數位平台了解消費者需求。

 

Stephen Ezell副總裁回應:美國與台灣在許多高附加價值產業上互補,舉例而言,美國40%的製造設備都出口到台灣,而台灣的半導體晶片在全球市佔率高達七成,也牽動著美國科技公司的技術能力。因此,美國應該與台灣攜手打造完善供應鏈,深化雙邊貿易關係。

2020WTORTA國際研討會:

國際數位貿易發展及規則建立及供應鏈韌性

 

會議紀實(下)

 

跨境服務貿易受到了新型態服務、數位科技、監管法規等多方面的衝擊影響,在產業發展、監管環境與消費者信任度方面都面臨到許多挑戰問題。從20193月以來,WTO會員已經積極啟動電子商務與數位貿易之規則談判,很重要的原因在於,數位科技的快速發展已經大幅改變了國際貿易體系的運作,全球產業均面臨數位化進程的衝擊,物聯網、雲端運算、大數據等新興科技,改變全球產業供應鏈。

當前正是數位貿易規則發展的關鍵時刻,為增進社會大眾了解影響數位貿易的貿易規則發展趨勢,中經院WTORTA中心特與台灣服務業聯盟協會辦理本研討會,邀請美國、紐西蘭、歐盟及臺灣專家學者深入剖析,提供專業觀點與精闢分析,做為我國推動相關經貿政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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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次四】數位服務的國際治理:歐盟觀點

 

本研討會第四場次,特別邀請歐洲服務業聯盟(European Services Forum, ESF)執行長Pascal Kerneis擔任講者,就數位服務的國際治理分享歐盟觀點。Pascal Kerneis的專業領域是服務貿易與投資,並曾發表多篇相關著作,業界資歷豐富,曾任歐盟執委會的法務專家,並曾服務於歐洲銀行聯盟,之後更擔任歐洲服務業聯盟

 

 

講者:歐洲服務業聯盟執行長Pascal Kerneis

 

2017年第11WTO部長會議期間,71個會員發表了「電子商務共同聲明」,同意就有關貿易之電子商務談判展開探索性工作,距今共有86國加入。

此後,許多國家也將數位貿易專章納入FTA或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舉例而言,歐盟與加拿大、日本、新加坡、越南、墨西哥所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或經濟夥伴協定中,皆納入電子商務或數位貿易專章。其他例子包含CPTPP、美墨加協定(USMCA)、美日數位貿易協定、DEPA(新加坡、紐西蘭及智利)等,這些協定皆以促進數位服務的國際治理為目標。透過探究這些協定的內容,分析共通點與主要差異,也許能找出最大公約數,作為制定WTO電子商務規則的起點。

 

WTO電子商務規則談判上,主要包含六大要件

 

1. 促進貿易與建立數位信任

 

        多數國家在此議題上較無歧見,可作為WTO協議的模板,細項議題包含數位實體相互承認、電子認證/簽章、電子發票、消費者保護、垃圾訊息、線上電子支付、政府公開資料、無紙化交易、快遞運送、資安等。

        若能就這些議題達成共識,便能為企業提高法規確定性,保障數位貿易的安全、建立數位信任。

 

2. 對數位服務相關的規範加強承諾

 

        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的談判已經制定了適用部分數位服務的規範,例如基本電信參考文件,但並未與時俱進,針對新的IT與加值服務增設新規範。GATS應列入對監管獨立性的保障、推廣競爭環境與網路互聯性,進一步促進數位服務的全球治理。

 

3. 電子交易免徵關稅

 

僅印度、南非與印尼持反對立場,此部分有兩大面向,一方面WTO的電子商務工作計畫持續對電子商務暫免課徵關稅的措施:另一方面,目前國際也持續針對新的WTO電子商務協議進行談判,希望能讓這項措施永久生效。

 

4. 保護智慧財產權

 

        多數數位貿易或電子商務專章亦禁止政府要求以提供軟體原始碼或演算法作為市場進入的前提條件,否則會遏制創新。在此議題上,TPP 12國與歐盟採支持立場,但中國表示反對。

 

5. 對數位產品的不歧視原則

 

        歐盟認為「數位」與「產品」性質並不同,若企業營運以數位進行,則視為服務,若業者提供有形產品,則視為商品,因此最後採用「電子交易」此名稱。

        此外,歐盟基於歷史因素,對「文化多元性」非常保護,希望繼續針對23語言的視聽服務提供補貼。

        TPPUSMCA、澳洲與新加坡的數位經濟協議(DEA)等協定也持類似意見,因此若各國不過度堅持意識形態與政治立場,應可在此議題上達成共識。

 

6. 跨境資料流通

 

資料包含一切個人資料與非個人資料,此項規定對於促進數位服務的國際治理非常重要,也能推動相關產業的發展與創新。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2017年一份資料指出,全球電子商務產值為25.3兆美元,其中90%來自B2B,僅10%來自B2C,因此促進數位貿易與跨境資料流通有其必要,但各國仍無法就其達成共識,原因在於立場不一。部分國家積極掌控資料,背後原因在於保護國內經濟、捍衛意識形態/政治立場等,此一陣營包含中國、俄國、印尼、越南與部分非洲國家。

部分國家禁止資料在地化措施,促進資料自由流通,又可分為歐盟與TPP12國(CPTPP11國與美國)兩派。歐盟在近期洽簽的FTA中對禁止在地化採取強硬立場,但是基於歷史與政治因素,堅持保障個人資料,並視個人資料受保護為基本人權。TPP12國則在近期FTA協議中納入「自由跨境資料流通原則」,但保留適用合法公共政策目的之例外情形。

 

        綜合以上,TPP 12認為歐盟在資料隱私規範上過度保護,擔心政府會以其為藉口,設立跨境資料流通的障礙、實施資料在地化。另一方面,歐盟認為TPP 12提供的資料保護不足,因為APECOECD的隱私規範並無約束力。歐盟希望促進跨境資料自由流通,但必須保障資料隱私。因此,各項協議中看似有許多共通點,若能放下意識形態或政治立場,應能找到最大公約數,制定合適的數位貿易新規則。

 

問題與交流時間:

 

問題一:各國對電子商務的規則制定有相似觀點,但也存在一些差異。TPP與歐盟的看法似乎有很大落差,又有中國和越南等國堅持網路主權。如果資料議題沒有好好處理,WTO的電子商務談判將面臨許多挑戰,您認為未來針對資料規範的談判會如何發展?

 

Pascal Kerneis執行長回覆:如果各國願意協商,可以找到中間值。WTO集結許多國家,很難在短期內制訂完善規則,也許能採行階段性策略。在第一階段,加入電子商務共同聲明的86國能先就核心原則達成共識,在WTO架構下制定新規則,踏出推動數位貿易國際治理的第一步,在這當中各國承諾的程度不同。後續第二階段,各國放下政治立場或意識形態,再商討更嚴格的規則或制度。

 

 

問題二:歐盟推出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號稱史上最嚴格的個資保護法,您認為GDPR會限制或促進數位貿易?

 

Pascal Kerneis執行長回覆:GDPR無意限制資料流通或設立障礙,而是要保護個人資料隱私,確保任何個人、公司或政府單位在使用歐洲公民資料時,必須遵守特定規則,例如聲明使用目的、使用方式透明等。

 

 

【場次五】數位機會:貿易成長、規則建立與供應鏈韌性:WTO觀點

 

本研討會第五場次,特別邀請King & Spalding LLP資深律師暨前WTO服務貿易處長Abdel-Hamid Mamdouh擔任講者,就數位貿易分享WTO觀點。Abdel-Hamid Mamdouh1995WTO成立以來,便一直於服務貿易與法律部門擔任要職,並於2017年自WTO退休。他在貿易政策制定與實施上經驗豐富,更具有貿易法與國際貿易談判的法律專業,並曾與多國政府與私部門高層人士就關鍵談判議題展開交流對話。

 

 

講者:King & Spalding LLP資深律師暨前WTO服務貿易處長Abdel-Hamid Mamdouh

 

近年來,數位貿易與數位經濟發展方興未艾,加上科技創新帶動新商業模式,各國政府與國際組織紛紛投入數位貿易的政策與規則制定,但各界立場不一,有些規範也形成貿易障礙。新冠肺炎疫情更加速數位化趨勢,顯示數位貿易對於促進經濟成長的重要,卻也凸顯了數位落差。有些國家因技術能量、基礎設施不足,或缺乏制度規範等,發展開始落後。

促進數位貿易的當前挑戰在於如何綜合考量各項因素,制定一套通用的國際規範。然而,國際希望促進貿易自由化、跨國資料流通的同時,監管規範也越來越多,涵蓋保護個人隱私、消費者保護、資安、企業資料保密、國安疑慮與公眾利益等領域,而這些規範往往未考量對貿易的衝擊。因此,必須在資料公開、跨境數位貿易,以及最低限制的規範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在「最少貿易限制」(least trade restrictiveness)原則下,主管機關有制定法規的自由,同時必須由貿易、企業與法規三方共同磋商,在最不阻礙貿易的前提下達成各自的目標。過去在國際貿易上也有前例,例如針對商品貿易推出的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以及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等。

然而,數位貿易有其特殊性,除了商品無形,無法送至實驗室檢測品質是否合規,國際上對於數位貿易的諸多面向,例如資安、消費者保護等,也沒有如ISO、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等公認的標準。因此,國際社會目前需要就資料治理訂定新框架,而非貿易自由化,而且討論平台不應是以貿易為主軸的WTO而是在貿易領域之外有更多合作,著重在達成最少貿易限制,而非實行調和(harmonization)原則。

 

日本去年在G20高峰會上提出「可信任的資料自由流通機制」,這類倡議應推廣實施,但鮮少包含在貿易協定或RTA中。WTORTA之間有相似與相異處,在貿易規範上兩者十分雷同,不會制訂保護隱私或保護消費者的標準,本質仍是貿易協議。兩者差異在於範圍,WTO職司貿易,亦即與產品、服務、IP保護相關事宜,而RTA以跨境商務為主,包含的項目更廣。

就資料跨境流通而言,RTA規範締約方有允許資料跨境流通的義務,且適用於所有資料。相較之下,WTO亦在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的電信參考文件中,規定會員必須允許資訊跨境傳輸與處理,但清楚界定僅限於「為提供服務之目的」。因此,未來針對數位貿易規則進行談判時,須考量「範圍」議題,在會員義務範圍與洽簽難度之間取得平衡。

        確保資料跨境流通與最少貿易限制,最終目的在於保障跨境資料互用性。由於缺乏國際通用的標準,各項協定規範可能不一致,因此必須促進監管體系合作,建立認許(recognition)機制。

       

WTO有兩大功能:審議(deliberative)與談判(negotiating)。在電子商務方面的審議最早可回溯到1998年設立的電子商務工作計畫。目前面臨的大挑戰是各界對於電子商務、數位貿易的認知出現知識落差,若能善用審議功能,幫助談判人員與會員國了解數位貿易的全局,將有助推動後續談判。

        此外,各國也應思考推動數位貿易的明確目標以及預期成果,若要依循貿易便捷化協定(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TFA)的例子,另外制定數位貿易條約,納入WTO架構,則會員須達成共識,就義務範圍、名詞定義、規章細項等討論,達成協議(protocol)。另一方法是推出套案,納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與GATS架構下,並採用「列入表內方式」(scheduling approach)進行。會員國提出承諾表草案(draft schedule)後,便能商討規則彈性。

 

【綜合討論】

 

李淳副執行長回應:您清楚點出數位貿易規則制定的難處與挑戰,各國意見不一、難以形成共識,而根本原因在於缺乏明確目標以及預期成果,這也是我們在過去幾年來觀察到的現象。Pascal Kerneis執行長談到提供彈性的重要,您則指出WTO架構已經提供許多現成談判工具,各國應好好善用來制定數位貿易規則,例如最少貿易限制原則(least restrictive trade principle)、依循TPPSPS的前例等。APEC也通過了促進隱私保護的CBPR體系,導入類似第三方認證的機制,企業符合規定、獲得認證後,促進跨境資料流通。其實就跟您提到的標準制定很類似。

 

Pascal Kerneis執行長回應:另外起草一份協議有困難,各國應該比較傾向第二個方案,也就是在範本下各自提出承諾表草案,表示願意納入的數位貿易規則。問題在於,如何確保一定數量的國家願意採納這套範本,確保會員有效實行這些規則。APEC CBPR的規定是自願性質,即使機構獲得認證,歐洲主管機關也覺得效力不足,因為規則不具約束力。WTO能訂定最低限度、不構成新貿易障礙的規定,也讓各國有餘裕實施更嚴格的規定。

 

Abdel-Hamid Mamdouh資深律師回應:如何確保會員提出承諾表草案是一個重點,其中的問題在於如何提供各國政府充分彈性,又不會沖淡規則的效力。談判的目的是提出套案承諾表(package schedule),才能有成果,所以真正的問題是如何達到關鍵多數(critical mass),範本只是工具,不是最終目標。在法規合作上,認許很重要,必須納入規範,而且對各國必須採行一致的客觀標準,避免非歧視性待遇。

 

 

問題一:如果要推動數位貿易規則制定、促進跨境資料流通,可否以GATS為範本,開放會員自行參考歐盟的GDPR,提出承諾表,作為一個出發點?

 

Pascal Kerneis執行長回覆:保護隱私權與資安是多國政府與企業看重的事,必須透過這一措施建立信任。如果要洽簽國際協議,必須訂定基本規則,此時必須在限制程度與彈性上取捨。也許能設下最低基本原則,雖然無法達到最高程度的資料保護,但至少能實現促進數位貿易的作用。各國或企業更了解隱私權的重要後,也許會願意以GDPR為範本。

 

Abdel-Hamid Mamdouh資深律師回應:不可能有一體適用的解決方案,所以才需要範本。制定範本的過程中,也必須討論必須承諾的基本義務、指標、給予彈性的範圍與項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