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演講】全球貿易治理:過去、現在與未來
主講人:瑞士日內瓦高等研究所 Richard Baldwin教授
我們現在是一個灰色的時代,很難知道世界會發生什麼事。透過這次的講題,我來和大家分享我所瞭解這世界發生的事情,包括為何有這些改變,以及我們所面臨的困難和不確定性。
首先,關於《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GATT最大的勝利是降低關稅。可以發現1920年代後,歷經托奎回合、日內瓦回合、甘迺迪回合、烏拉圭回合等談判,美國關稅已大幅下降,然並非所有國家關稅皆下降,富裕國家和貧窮國家係有很大的差異;這與GATT之運作模式有很大關係,包括關稅、巨擘理論(Juggernaut theory)、不遵守不反對(Don’t obey don’t object, DODO)計謀、軟性的爭端解決(Soft dispute settlement)。我先說明自由化的悖論(liberalisation paradox),若大家認為關稅是政治上最好的作法,移除這個原本由政治決定所實行的關稅,如何能稱作是政治上最好的作法?我們應該去瞭解為何政治決定會有這樣的轉變。我稱此現象為巨擘效應(juggernaut effect),這股力量的形成如同滾雪球般,一旦開始就很難讓它停止。GATT互惠談判重新調整了每個參與國內內部的政治經濟力量,並使出口商趨向自由化的支持者。在談判的時候,一個國家的出口商若想進入他國市場,必須先降低自己國內的保護主義,尤其在1947年後互惠談判成為GATT談判參與國一股新的力量,出口商在政治上基本上是支持降低關稅。可以發現,逐步下降的關稅強化了支持自由化的出口商,使其有更大的市場進入、更多的獲利、在政治上更有力量,然反對自由化的進口商則遭到弱化,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均出現此現象。簡言之,當各國關稅逐漸下降時,由於在政治場域上希望的是支持自由化的力量超過反對的力量,導致進出口商勢力的改變。實際上這應該是各國國內不同勢力的消長,非僅是GATT參與國之間市場進入的條件交換。1947年至1986年間,形成下列循環:「支持和反對關稅削減二股政治力量→各國政府決定削減關稅→多邊貿易談判同意削減關稅→支持自由化的出口商變強,反對自由化的進口商變弱」。美、日、加、歐盟4國花了三、四十年時間重整支持與反對貿易的兩股力量,不過未參與GATT互惠談判的開發中國家則未發生該情況。這些開發中國家看著部分國家逐步實現關稅自由化,認為不需要反對,且可以搭自由化的便車。值得注意的是,前述情況為何只適用於關稅?這是由於在GATT回合中,關稅像是「法定貨幣」,然非關稅貿易障礙(Non‐tariff barriers, NTB)則是「以物易物」的概念,必須找到對象跟你一對一交換,故相對來說關稅較明確且容易進行談判。
另外,GATT達成共識的方法是DODO原則。開發中國家不須就其所獲得之利益做出完全互惠減讓,且許多規則不需要遵循,由於可以享有最惠國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MFN),他國降低關稅的話其出口商亦可受惠,故不會阻撓進展,開發中國家可說是明智的搭便車者(enlightened free‐riders)。同時,GATT的調解只是一種軟性的爭端解決,爭端解決小組可能會受到阻撓,這也讓會員國有信心在文件中使用搖擺詞(wiggle words)。爭議性大的爭端通常是透過政治解決,加拿大大使曾表示,一般來說超過1億美元的爭端會以政治解決,1億美元以下則由爭端解決小組處理。最終GATT獲勝,美、日、加、歐盟的關稅下降,會員數快速增加,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互惠、透明化等基本原則在西方國家快速擴散,並且在柏林圍牆倒下後進一步擴散到全球各地。
針對近年WTO面臨的困境,究竟是發生了什麼變化?我們歷經了一些劇烈的外部和內部變動。在外部變動方面,全球化的改變造成貿易規則的改變及政治經濟的變動,現在區域主義和單邊主義超越了多邊主義,多邊主義逐漸式微;內部變動方面,烏拉圭回合揚棄DODO的做法,然因採用單一認諾(single undertaking),開發中國家必須要遵守,否則大家將一事無成。
有關新、舊全球化,我在2016年《大融合:資訊科技與新全球化》(The Great Conver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the New Globalization)一書中提到,經濟全球化發展歷程面臨3種制約因素:貿易成本、通訊成本及面對面的成本。在全球化前的世界,貿易、通訊和面對面的成本皆非常高,基本上各個村莊是產銷合一;舊全球化始於1820年代第一次工業革命(第一次鬆綁),蒸汽機的發明大幅降低貿易成本,商品的生產和消費在地理上可進行切分而這亦是當時的GATT想去規範的;新全球化則始於1990年前後,資通訊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ICT)革命(第二次鬆綁)降低了通訊成本,使遠距離協調複雜活動成為可能,帶來生產工序的拆分和離岸外包,同時也促成並加快服務、智財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人力資源的跨境流動。
貿易範圍改變,20世紀的貿易僅有貨品跨境流通,21世紀的貿易則涵蓋商品、資本、服務、技術和科技等,也因此需要新的貿易規則來規範,如20世紀時僅有關稅相關的貿易規則,21世紀則需要資本財流動、人才流通、當地擔保等相關的規則,而政治經濟也隨著貿易改變而改變,20世紀是多邊制度之下削減關稅開放市場,我的市場是你的;21世紀是開發中國家進行自由化改革以吸引已開發國家至當地投資設廠,其自由化的改革本質上是雙邊。所以,深度整合的區域貿易協定和雙邊投資協定蓬勃發展,尤其是在WTO多邊制度停滯之際,1987年起雙邊投資協定及區域貿易協定簽署數量即明顯增加,區域貿易協定整合的程度也越來越深。
有效保護率(Effective Rate of Protection)的邏輯概念是,對進口零組件削減關稅可提高對下游產品的保護。然而新全球化(第二次鬆綁)ICT革命創造許多中間財貿易,提供各國削減進口零組件關稅的新誘因,促進開發中國家單邊關稅削減蓬勃發展。美、日及歐盟等已開發國家的執行關稅約5%,開發中國家自1995年起明顯也進行單邊削減關稅,如東亞關稅降至9%。這是因為全球化本質改變,如果各國希望能繼續參與全球價值鏈之中,就必須削減零組件關稅。
然而GATT也改變了。烏拉圭回合揚棄不遵守不反對(DODO)的做法,採用單一認諾(single undertaking),開發中國家必須要遵守,因此開發中國家開始反對,讓WTO邁入不可能的三位一體決策(共識決、普遍規則、嚴格執法),而開發中國家進行單邊關稅削減吸乾了滾雪球改革(Juggernaut)的動力,因此杜哈回合一事無成。WTO目前困境是已經無法談判關稅或非關稅障礙,因為滾雪球改革的動力消失,也沒有不遵守不反對(DODO)做法的效果,沒有削減關稅來平衡,WTO無法就電子商務、供應鏈貿易(21世紀貿易)達成新的規則。接下來的貿易規則必須在其他地方透過別的方法來制定,如:區域貿易協定合併為大型區域貿易協定,即「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與「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等,甚或雙邊投資協定。不過WTO適用20世紀規則,仍受各國歡迎,參與會員數仍不斷增加,只是21世紀的貿易規則需要在其他地方制定。
未來全球貿易監理會如何演變?全球貿易管理有3大方式:(1)WTO適用20世紀貿易,MFN、透明度等跨國貿易規則是吸引許多國家加入的原因;(2)深度整合的區域貿易協定和大型區域貿易協定適用21世紀貿易,包括服務業、智財權等;(3)雙邊投資協定保障投資。較為特殊的是數位型服務貿易,國際遠距工作或提供服務,不需要親自出現在當地國,不需要自由化,如「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不需要國際合作;且數位技術的快速發展,將推動服務貿易的發展,未來的貿易協定有可能會將其納入規範。
【與談時間】
與談人一:國立臺灣大學經濟學系 陳添枝名譽教授
本場次與談人一臺灣大學經濟系陳添枝名譽教授,專長為國際貿易與經濟發展,曾任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與中華經濟研究院院長。其主要闡述全球貿易治理的未來,內容摘要如下:
一、WTO仍有其存在價值
即使WTO談判進展遲滯,會員間的「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或「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未來不會取得更多進展,但是WTO仍有其存在價值。至於WTO能否以其現狀發揮作用,似乎取決於爭端解決機制的有效性,再加上促使複邊協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s)有所進展,例如服務貿易協定(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 TiSA)談判;以及針對關於21世紀貿易的新規則-「數位貿易」議題(digital trade)進行有效的討論。如此一來,即使美國揚言退出WTO,也不一定會造成太大的影響。
二、雙邊主義(Bilateralism)的盛行
即使在WTO的全盛時期,雙邊主義也從未消失,例如「多種纖維協定」(Multifiber Arrangement, MFA)即屬於雙邊性質。雙邊主義允許美國在其統治地區保留霸權,如果美國影響範圍夠大,雙邊主義也可以成功制定規則,正如「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的情況一樣。直言之,規則制定和執行是全球治理的本質。
基本上,由某一國家主導的雙邊主義不太可能允許太多的歧視性安排,例如不一致的原產地規則扭曲該區域內的貿易。然而,這些所謂「WTO-minus」的雙邊協定,卻因為可能排除非成員的待遇而令人擔憂。
三、南北貿易(North-South Trade)
GATT成立之初,最大的成就即在於允許南方國家得以在很大程度上搭便車(free ride),以及北方國家必須提供互惠待遇。在轉型為WTO後,烏拉圭回合的成功便是因為北方國家在紡織和農業貿易方面做出了讓步。由於美國出口主要為資本財,亦即在南方國家的海外採購活動,因此關稅不應該是美國貿易談判者目前的主要關注點。
基本上,農業部門的關稅已經很低,目前美國的目標乃在於尋求南方新市場的服務貿易,很自然地那些願意開放服務市場的國家會吸引美國的注意力。美國主要的服務出口是:旅遊、電腦和商業、特許權和許可證、金融等,此僅限於新興經濟體。低度開發國家根本不在此範圍中因而可能會被忽視,低度開發國家則可能傾向於中國大陸陣營,亦即「一帶一路」政策。事實上,新興市場的國內法規是最關鍵的問題,因此在要求服務市場自由化時,美國並沒有什麼可以攻擊南方國家的施力點。
進一步來說,南南貿易(South-South trade)具有相當大的發展潛力,因其創造了製造業分工的機會。當WTO南北貿易話題消退,南南貿易議題遂受到重視。而其中最應注意的是,南方國家需要關稅藉此保護工業免受其他開發中國家的影響,而非已開發國家。
四、數位貿易
有趣的是,無論關稅和非關稅措施如何規範,數位貿易都能夠輕鬆跨越國界;同時,世人應注意的是,數位貿易有可能使得貨品貿易消失。然而,數位貿易對於國內法規相當敏感,並且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起不了作用。
基本上,如具備資訊基礎設施,並允許數據跨越邊界,以及允許本地服務提供商與數據結合提供服務,數位貿易即可成立。而允許數據跨越邊界和允許本地服務提供商與數據結合提供服務的國內法規,對於國際貿易的影響甚深。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數據的收集、處理和使用涉及隱私保護和國家安全等問題,但是這些問題超越了貿易政策;如果沒有國家利益的一致性,就無法制定數位貿易相關規則,然此非「施與受」的問題如此簡單。換言之,數位貿易議題面臨越來越多的貿易障礙,例如稅收(銷售稅、公司稅、關稅)和隱私保護要求,例如「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且此與之前的貨品貿易議題無所差異。
顯而易見地,建立在貨品貿易基礎上的WTO,在處理數位貿易議題的能力是不夠的,主要在於它的架構並不適用於數位貿易。換言之,如果數位貿易的發展是未來不可避免的議題,就需要一個新的平台,並且此將會是WTO面臨的最大挑戰。整體來說,我們當然希望WTO能夠進行統合與改革,能夠處理數位貿易規則議題,但是如果WTO無法達到此一功能,雙邊主義又無法仰賴的話,那麼未來的出路究竟是如何?
與談人二: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施文真教授
本場次與談人二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系施文真教授,專長為國際經濟與貿易法、國際環境法。施教授的演講主要探討三個議題如下:WTO所面臨的挑戰、全球法規現況,以及WTO要如何維持主導全球貿易的角色。且施教授表示,誠如Baldwin教授前面演講所述,經濟與法律為國際貿易的兩大支柱,故今天將以偏重法律的角度來分享,與談內容摘要如下:
一、WTO所面臨的挑戰
WTO的規則自從1995年成立以後,除了〈貿易便捷化協定〉和〈TRIPS協定與公衛衛生宣言〉之外,幾乎沒有任何變動與修正,故WTO的規則對於現在的貿易情形顯得有些不足。舉例而言,投資、國營企業、電子商務等的法規,幾乎在FTA(又被稱為超WTO, WTO-extra)中都有嚴格的規範,但WTO裡卻沒有涵蓋相關的議題。另外,WTO的決策過程也不夠彈性,也難以對規則做出改變。
另外,WTO的爭端解決機制相對於組織裡其他功能顯得非常有效率且有影響力,故享有「皇冠上珠寶」的美稱。但近年來,由於美國不斷杯葛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的法官提名案,導致目前成員不足,大大地影響了爭端解決機制的運作,且若沒有新法官加入上訴機構的話,之後可能會造成爭端解決機制的崩解。
美國總統川普上任後為爭端解決機制帶來嚴峻的挑戰,而且除了貿易之外,川普還退出了與氣候變遷相關的《巴黎公約》,以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等,也為其他全球議題帶來不確定性。
二、全球法規現況
(一)現況一:爭端解決機制的限制
然而,FTA中的爭端解決機制在處理爭端解決方面仍有一些限制。以CPTPP為例,食品衛生檢驗及動植物檢疫(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SPS)的相關內容包含了農業和衛生檢驗,但當要採取爭端解決機制時,必須先經過諮詢或外交手段;在CPTPP中的技術性貿易障礙(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條款,亦使用WTO中的相關條款,若締約國之間發生和TBT相關的爭端,但相關條款規範於WTO之中,則無法使用FTA底下的爭端解決機制。另外,最近簽訂的「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 USMCA),涵蓋國內法規實務的條文以解決跨境的貿易障礙,許多大型FTA中也涵蓋相關章節以消弭貿易壁壘,但這些條款在用於爭端解決上也有其限制,須經締約國審視後再進行決定;此外,USMCA中還包含與總體經濟政策與匯率相關章節,重申IMF中的規則,避免締約國進行貨幣操縱行為,但該章節卻無法適用USMCA中的爭端解決機制。另外,在FTA當中,國與國的爭端比WTO的爭端少見。
(二)現況二:歐盟欲建立投資法庭系統
許多雙邊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BIT)中的「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機制」都受到批判,而歐盟在近年來嘗試要建立國際投資法庭體系(Investment Court System, ICS)來解決投資爭端問題,且ICS為仿照WTO的爭端解決模型建立而成。目前歐盟—加拿大的〈全面經濟貿易協定〉(EU-Canada 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 CETA),對於投資者的爭端解決即採取ICS的系統,且即將生效的歐盟—越南FTA中也將使用ICS系統解決投資爭端。
(三)現況三:美國使用爭端解決機制的情形
雖然美國對WTO的批評聲浪不斷,但仍持續參與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根據資料統計,自2016年8月起美國開始質疑WTO的功能至今,美國向爭端解決小組提起13件諮詢要求,其中6件為針對中國大陸的措施;另外有25件為其他國家針對美國的措施提出諮詢要求,其中9件與美國的鋼鋁產品的關稅有關;由於WTO准許其會員國以第三國身分參與和自己國家利益有關的爭端案件,因此美國曾經8次以第三國的身分參與爭端解決案件;此外,美國還曾經提起3次上訴案件來解決與其他國家的爭端。以上資料可以看出美國使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頻繁性。
(四)現況四:WTO改革
許多WTO會員國目前已開始動員,要求對WTO做出改革,相關提案已陸續提出。例如歐盟曾於2018年9月18日提出「WTO現代化」的提案,加拿大在10月24至25日主辦的WTO改革會談中,共有12個與會國家針對WTO的改革進行討論,此外,美國及歐盟也對WTO的改革做出提案。以上討論主要包含三點:第一點為改善不適當的的規定、建立新法規,以及建立新的法規決定機制;第二點為WTO的功能,如監管會員國的透明化、通知等程序;以及第三點為爭端解決機制的改革。許多計畫書皆對爭端解決機制提出立即的解決方案,例如以複邊方式進行,或是以一些爭端不需要透過小組的評估,而直接進入調解,作為WTO的替代性爭端解決方式。
三、WTO的願景
WTO裡並沒有任何與解散相關的條款,也沒有任何一條規定說明會員國可以使用任何決定機制來終止WTO的運作,而且目前幾乎全部的FTA裡都使用了WTO的規範。換句話說,就算WTO的規則看起來並沒有在運作,但卻實際上活在這些FTA中。另外,如同陳教授所說,許多發展中國家以及最低度開發國家並沒有和其他國家簽署FTA,故WTO是唯一可以確保他們在國際貿易還有一席之地的重要組織。
也有部分人對於WTO是否可能被一些會員國癱瘓的可能性提出疑問,此指的會員國不只針對美國,因為美國也曾認為中國大陸不遵守WTO的規則而進行挑戰。關於癱瘓性的疑問,雖然不能排除有此可能性,但只靠一個國家其實是很困難且不太可能實現的。舉例而言,雖然美國不斷批評WTO,但如同現況三中所提及,美國仍持續參與一些特定機制的運作,因此,美國應該很難放棄整個WTO。
另外一個問題為WTO的現況是否有可能被FTA或BIT取代。以現行WTO的規則制定來看,雖然看起來被晾在一旁,但卻是許多FTA架構的基礎;就執行面來看,也是非常不可能的,如同現況一及二中提及,因為爭端解決機制仍然非常活躍地被會員國所使用,故WTO的法規機制仍有其實用性,因此很難被取代。
最後一個議題為WTO能否透過改革來對抗這些挑戰?施教授認為雖然很困難卻是有可能的。參考現況四的內容,許多WTO的大國紛紛開始對WTO的改革進行提案,且部分法規提案是藉由執行FTA後所得來的經驗。例如歐盟的改革計畫書中就提到了國營企業的相關法規,就是從歐盟近年來所簽署的FTA當中所涵蓋的規範。
施教授最後以大家耳熟能詳的三隻小豬故事做為結尾,他把WTO喻為磚頭做的房子,法令範圍及其執行能力雖然須花費很多功夫才能建造起來,建造後也很難進行維護,但另一方面,因為堅固而不容易瓦解。
【問答與交流時間】
1. 與會者一:臺灣先前宣布未來將以「已開發國家」的地位參與WTO的談判,請問Baldwin教授對於此作法的看法?或對於臺灣有什麼建議?
Baldwin教授回覆:1940年代GATT剛開始運作之際,給予開發中國家特殊待遇,是為了讓經濟體發展「進口替代工業化」,以工業化的資源協助國家經濟成長。但昔日的特別待遇,已不適用現今更進化的區域貿易協定。開發中國家也希望能降低關稅,以吸引外資,推動經濟轉型。臺灣透過宣告其「已開發國家」地位,進行自我約束與承諾,將有助於吸引外資,更對臺灣轉型至「總部經濟」大有助益,進而能推動與發展各式經濟活動。固守「開發中國家」定位未必有利於參與世界經貿整合。
2. 與會者二:因科技與網路的發展,服務貿易蓬勃發展,貿易規則已比原先「貨品貿易」更為複雜,更需要考慮到政治衝突、文化差異等議題。想請問Baldwin教授對於服務貿易的未來發展之看法?
Baldwin教授回覆:儘管目前對於電子商務、服務貿易的發展規範相對較少,但從阿里巴巴、Ebay、Amazon等企業蓬勃發展,可看出現有規範雖然不齊全,並不造成發展的阻礙,服務貿易仍持續進步。數位科技發展變化的速度很快,譬如近日要加入電子簽章等技術。總的來說,服務貿易等規範的發展雖然相對緩慢,並不構成障礙。
3. 與會者三:WTO缺乏立法的機制,所以需要依賴爭端解決機制,能否就這部分進一步說明?
Baldwin教授回覆:一般的立法體制中,法官負責解釋法律條文,並依據法律條文審理案件,甚至有些體系,法官可以制定法律,前例成為日後參考之依據。而WTO審理貿易案件時,事前協議往往無法涵蓋新領域及相關衍生問題,譬如電子商務、網路糾紛、資料在地化等議題。每案須以個案狀況審理,無法援引前例成為新的法源。上述因素皆影響到WTO立法制度的有效性,若要突破困局,只能更新條文以符合現況,亦或法官停止審理無條文適用之案件。
施文真教授補充:判決小組應依法源審理案件,但問題在於法律條文用字較為抽象、屬於通則,因此有時難以分辨「進行詮釋」或「創造規範」之界線。另外,雖然案件是依個案情況判決,但實際上判決小組還是常常會引據先前之判決。雖然機制有上述之問題,但是現存制度尚具有效性,只是界線曖昧、模糊。
李淳副執行長補充:相關實例可參考食品安全SPS條文,WTO明訂要在「合理期間」重新審議條文,但未明文規範多久係為合理期,仍須依賴法官決定合理期間之範圍;然而TPP則具體立法規定需有6個月的審議期。
4. 與會者四:彭博商業周刊(Bloomberg)報導指出中國大陸軍方使用間諜晶片駭入美國企業,在網路的灰色地帶,數位科技和資訊安全息息相關。請問Baldwin教授如何看待《數位日內瓦公約》與數位貿易的未來?
Baldwin教授回覆:在貿易範疇裡,若是以食品安全來和網路安全為例,通常民眾會尊重以「安全為優先考量」為出發點的保護政策。由此可知,當前部分國家發起具保護主義性質之的資訊安全條文,因涉及資訊與國家安全等敏感議題,WTO無法再多做干預及改變。
陳添枝老師補充:只有在安全的狀況下才會有貿易行為。網路貿易目前已是全球議題,但以現在美國為主導者的概念來看,我認為美國會最終會推出相關規範。
Baldwin教授補充:我不能完全同意日後一定由美國制定遊戲規則,我想再提一個實例分享:愛沙尼亞政府和盧森堡達成協議,在盧森堡境內設立「數位大使館」(Digital Embassy)的海外資料中心,用以備份國家級數位資料,此即是網路技術發展打破既有規則與限制的實例。
5. 與會者五:目前多邊貿易體制運作與發展多依循市場經濟的原則,然而,美中當前的貿易衝突可視為「市場經濟」與「非市場經濟」的對抗,貿易整合組織的規範和補貼措施常被國營企業和國家資金所扭曲,同時第四波科技轉型的到來也對智慧財產權保護造成衝擊,試問多邊貿易體制未來將如何面臨此一挑戰?
Baldwin教授回覆:在老布希總統(George Bush)時代的美日貿易衝突就如同於現今的美中貿易戰,衝突原因皆直指貿易赤字。當時的日本大企業如銀行、貿易公司、工業製造公司及礦產公司等皆團結對抗貿易衝突,並運用其不同於美國的經濟體系特性以求經濟恢復與快速成長。相較之下,美日貿易戰之美方顯得較為鬆散,各部門獨自作戰。
關於國營企業的議題,我們必須認知:全世界許多國家包含中國大陸,都由政府主導企業和部門之運作,以法國的能源產業為例,不可能開放自由貿易。同時,補貼議題亦須特別區隔,非市場經濟體的中國大陸其實很難計算補貼措施和真正市場價格的落差。至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建議可以關注日韓近年來在相關議題的對抗與討論。
最後,我不認為美中貿易戰的主因起於市場經濟和非市場經濟之間的對抗,美中貿易衝突應該視為美國對中國大陸工業化崛起的防禦反應,中國大陸顯然不能再過度保護國有企業,排擠在地的美國企業。至於國營企業的規範在TPP和歐盟內部的經貿整合協定已有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