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布終判的結果:
美國商務部本(2019)年12月16日發布越南銷美鋼品反規避調查之最終裁定,認為越南確有使用原產於韓國及台灣之鋼材,在越南簡單處理(minor processing)為抗腐蝕鋼品及冷軋鋼後銷美,以規避反傾銷稅(韓國包括平衡稅)之情形。越南輸美鋼品倘使用臺灣鋼材之反規避稅率為3.66%,韓國之稅率最高為48.99%,中國大陸之稅率最高為456.2%。
中國鋼品也曾面臨類似反規避調查:
除上述涉及使用台、韓鋼材之調查外,美商務部曾於2018年5月22日對自越南輸美,使用中國大陸冷、熱軋鋼材並於越南製成之抗腐蝕性產品作成反規避調查之最終裁定,反規避稅率為456.20%(按,該稅率為中國反傾銷稅率199.76%及平衡稅率256.44%之加總)。
我輸越南鋼品統計及可能影響:
我國熱、冷軋鋼材銷往越南後,有多少比重被加工製成抗腐蝕鋼品銷往美國實難以掌握,美國對我反傾銷稅率較低,爰本案對我影響有限。據統計,我近年輸銷越南的熱軋及冷軋鋼品數量呈溫和成長的趨勢:
(一)熱軋鋼品:越南是我國熱軋鋼品第1大出口市場,2018年熱軋鋼品占我相關產品出口總量25.9%。在出口量方面,2016-2018年我銷越數量分別為121.05萬公噸、131萬公噸及117.8萬公噸。
(二)冷軋鋼品:越南是我國冷軋鋼品第9大出口市場,2018年占冷軋鋼品占我相關產品出口總量2.4%。2016-2018年我銷越冷軋鋼品的出口量分別為2.99萬、3.24萬及3.25萬公噸。
美國商務部就本案進行調查之背景說明:
(一) 調查目的:為防止被課徵反傾銷稅或平衡稅的產品,經由涉案廠商將原產品零組件運送至美國或第三國,進行簡單加工或組裝後再銷到美國,以規避原反傾銷或平衡稅之課徵,美國政府訂定反規避條款,反規避稅率應包括原先課徵的反傾銷或平衡稅。
(二) 申訴人:本案主要由美國鋼鐵公司等6家抗腐蝕性鋼品及冷軋鋼品業者聯名要求商務部就本案進行調查。
(三) 申訴理由:(1) 越南銷美的抗腐蝕性鋼品與美國對中國大陸、台灣及韓國課徵反傾銷及平衡稅之抗腐蝕性鋼品相同;(2)越南輸美之抗腐蝕性鋼品於當地產製附加價值微小且不顯著。
(四) 調查期程:依據美國的反規避調查程序,最終裁定應該在啟動調查的300日內公布終判結果。就本案而言,美商務部應於本年5月28日前完成最終裁定,惟遲至12月16日才公布。
貿易局本新聞稿發言人:劉副局長威廉
聯絡電話:02-2358-4338、0928-309-566
電子郵件信箱:williamliu@trade.gov.tw
承辦單位:雙邊貿易二組呂科長佩娟
聯絡電話:02-2397-7276
電子郵件信箱:pclu@trade.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