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紐西蘭、澳洲、阿根廷及烏拉圭五國於今(2019)年10月7日向WTO貿易規則談判小組(Negotiating Group on Rules)提交有關漁業補貼談判之提議草案文件,要求禁止補貼權宜國籍(Flag of Convenience, FOC)漁船。
一般而言,權宜船籍係指船東將船籍登記在其他規定較寬鬆的國家,以便降低營運成本,但船舶之掌控(包括船舶所有權、經營權及船員)與船舶國籍間並無真實聯繫。該份文件指出目前會員對於涉及過度提升捕撈能力,以及涉及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IUU)之漁船或漁民之禁止性補貼存有共識,惟卻未關注此二種行為之關聯性:此等讓他國漁船懸掛其船籍的國家,對遠洋漁業活動缺乏控管能力,不僅使FOC漁船易規避船籍國之監控,亦便於規避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RFMOs)之監控,進而從事涉及IUU或其他對魚類資源有害之漁業活動。有鑑於此,該五國呼籲應禁止補貼約占全球漁船15%之FOC漁船或船籍不詳(flag unknown)之漁船,以使會員對漁業活動能更有效的管理及執法,使海洋資源逐漸恢復,達成永續發展之目標。
另一方面,中國大陸則於10月3日向貿易規則談判小組提案指出,現行WTO爭端解決機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DSM)聚焦於貿易爭端,惟漁業補貼議題可能涉及複雜漁業事項,可能超出DSM之審理範圍。基此,該提案進一步提出三項重點:第一,有關漁業補貼的實質規則研擬,以及WTO爭端解決機制應做何種必要調整以適用漁業補貼爭端之問題,兩者應該分別討論;第二,對不同議題建立不同審查基準,並建議小組根據漁業議題的特殊性質參考相關國際標準;第三,排除海洋事項、IUU等非屬DSM所管轄之議題,並為該類議題另行建立適當的機制。
針對中國大陸提案中有關漁業補貼爭端之審查基準部分,各會員均有建立明確規則之共識。南非建議在爭議水域發生之爭端應排除在DSM之適用範圍;同時一位不願具名之談判代表更表示,由於漁業補貼涉及不同的聯合國協定,適用WTO爭端解決程序可能會產生問題。不過,歐盟、加拿大及其他國家則表示,若在DSM排除漁業補貼之適用,恐將降低漁業談判之成果。
隨著全球漁業規模擴大,漁船數量增加,各國政府對漁業投入之補貼益增,為保護海洋資源,WTO自2001年起展開漁業補貼談判,目標係禁止政府提供對魚類資源有害的補貼,惟各國立場分歧,談判進度緩慢。2017年各會員在第11屆部長會議(Ministerial Conference, MC11)上同意今年底前完成漁業補貼談判,惟因美國與各開發中國家始終對於杜哈規則談判小組之主席人選未能達成共識,導致談判未有更多實質進展,故儘管各會員持續提出提案,漁業補貼談判仍將推遲至2020年6月在哈薩克首都努爾蘇丹(Nur Sultan)舉行的第12屆部長會議(MC12)中進行。
【由余飛槿綜合報導,取材自Washington Trade Daily,2019年10月8、14日;WTO文件TN/RL/GEN/201,201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