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資訊科技協定(ITA II)進展與對我國之意義

一、前言

  資訊科技協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ITA)生效後,顯著促進全球資通訊(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ICT)產品之貿易,並有助於減緩臺灣具優勢之資通訊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受到區域經濟整合快速發展之衝擊。然而在資通訊產品發展日新月異下,ITA協定中所涵蓋的產品項目已不敷時代所需,故2011年由美國發起,針對是否推動擴大ITA之協商徵詢各國意見,獲得重要ICT產品出口國支持。幾經波折,至2014年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後,中美終於針對擴大資訊科技協定(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Agreement II, ITA II)達成共識,使ITA II可於近期內回到WTO多邊談判場域進行最後採認。有鑑於ITA協定對臺灣電子產品出口之助益,以及ITA II對於參與區域經濟整合進度相對落後的臺灣而言有其急迫性,本文將首先介紹ITA協定的緣起與進展,以及ITA協定生效後對全球及臺灣資通訊產品生產及出口之效益,最後針對ITA II對臺灣之可能影響提出結語與建議。

二、ITA之緣起與發展


  WTO資訊科技協定係於1996年之新加坡部長會議中所產生之複邊協定(Plural Agreement),會員以自願方式加入。截至2014年10月,160個WTO會員中,簽訂ITA者已達50個會員[1] (如計歐盟28個成員國,已達78個參與會員)。此一協定之主要目標,為消除其所涵括產品之關稅,提高產品進入市場的機會,目前協定適用範圍涵蓋180項高科技產品,如半導體、電腦及通訊設備等。

  ITA簽訂迄今已18年,在許多方面皆大幅提升全球ICT產品的貿易往來,更協助許多新興經濟體在ICT出口方面的成長。然而,隨著科技發展,關於協定中的諸項準則與詮釋,應如何方能符合當今世界的潮流便成為一項問題。例如,針對「噴墨式印表機」,部分會員僅涵蓋小型噴墨式印表機,但中大型噴墨式印表機則否,由此可知,產品涵蓋具體範圍在各締約國間無統一標準是ITA的首要問題。其次,由於ITA自1996年立署以來便無更動,在科技產業快速發展之下,新商品出口卻無法納入ITA協定的範疇享有零關稅的優惠,亦使ITA面臨產品涵蓋範圍太狹隘之挑戰。此外,ITA與其他多邊協議,如多晶粒積體電路(Multi-chip integrated circuits, MCP)免稅協定等之整合,亦有納入ITA擴充談判涵蓋範圍之需求。

  除涵蓋的產品範圍之外,多數締約國亦呼籲ITA締約國數目應擴大。ITA締約國從初始29個會員擴大至今達78個會員,然而,資通訊產業發展日新月異,各會員在此產業的發展亦多有變異,面對此發展趨勢,ITA協定締約國認為,未來或許將有更多會員增加資訊科技產品之貿易,因此締約國亦不應侷限於現今的78國會員,而應擴大至更多WTO會員,讓更多國家得以享受資訊科技產品自由化之利益。

  有鑑於此,2011年由美國發起,針對是否推動擴大ITA之協商徵詢各國意見,獲得重要ICT出口國之支持,從而組成擴大ITA談判之核心小組,成員包括美國、歐盟、日本、台灣、哥斯大黎加、韓國、馬來西亞及新加坡等八國。並於2012年7月由各參與會員提交希望列入擴大ITA II的產品清單,作為草案清單之基礎。第一版整合產品清單草案中所擬定增列之高科技產品,涵蓋項目達357項產品,並提交至例行性的WTO ITA委員會中討論。

  2012年下半年,參與會員積極針對產品草案清單進行協商討論,然而在協商初期,各締約國對於ITA II的產品涵蓋範圍之意見多有分歧,其主要原因在於IT產品本身具有多重用途,而技術涵蓋範圍亦多有不同,加上部分消費性產品本身不涵蓋於ITA協定。舉例而言,目前在ITA下,「自動資料處理機」(Automatic Data Processing Machines)有無讀寫或燒錄功能便會導致產品涵蓋範圍歧異,以此標準而言,即便都有光碟機,筆記型電腦和電腦主機屬ITA涵蓋範圍,但家用型遊戲主機和DVD、CD等多媒體播放器則不屬涵蓋範圍,故在ITA II的產品範圍中,應當納入哪些商品成為各與會會員的協商重點。2012年12月18日,核心會員雖完成修正版清單草案,但整體來說,2012下半年針對產品清單的協商進展相當有限。

  2013年5月,參與談判會員同意草案清單的建立標準為:(1)至少有8個參與會員支持,則可考慮納入最終清單;或(2)參與會員貿易量達世界貿易50%以上的稅項。此外,鑑於ITA擴大談判對各國產業仍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各參與會員考量其國內產業受到相關產品降稅的衝擊程度,將提列三類敏感性產品(Removal、Staging和Ex-out),並依循1997年首次ITA的降稅模式,原則包含:(1)部分產品可考慮立即降稅,如不在會員敏感清單中之產品;(2)三年執行期分四次降稅;(3)對個別國家可提供較長調適期,但須以個案方式處理,且較長調適期以5年為限;(4)只針對特殊狀況,給予敏感產品更長的調適期。

  在參與會員積極推動下,至2013年7月協商前,ITA II草案清單產品項目共計256個項目。同時,各會員亦同意以此清單為基礎,各自提出恐導致其國內產業受損的敏感性產品清單(sensitive list)。然6月時因中國大陸宣布ITA會員初步彙整之256個產品清單中,有148個產品為其敏感性產品。中國大陸將如此大量產品納入敏感性產品清單的舉動,讓各會員談判代表感到錯愕。中國大陸認定的敏感性產品數量,不僅高於排名第二的泰國(68個)一倍以上,更遠超過歐盟的10個和美國的1個項目。同時,中國大陸並要求其敏感清單中的106個產品排除在零關稅待遇之外,反觀其他參與者,多願意接受將敏感性產品階段性納入產品涵蓋清單。負責召集談判會議的加拿大代表遂於7月中表示,因中國大陸沒能提出可信賴的清單,宣布談判中止進行。

  ITA II會議在停滯三個月後,因中國大陸釋出善意,承諾修正其敏感產品清單,並將35個產品從完全排除清單中移到階段性降稅清單,使得談判得以在2013年10月21日至25日重新啟動。綜合各參與會員所提出的敏感產品項目,在256項產品中,已約有100項產品未在任何一個會員國的敏感產品清單上,故可將此100項產品歸類為「取得各會員同意的項目」;惟因中國大陸未完全支持該項清單,且堅持清單中的部分產品項目仍應列為敏感性產品,導致談判再次陷入僵局。

  此外,2013年11月18日中國大陸提出的第二份敏感性產品修正清單仍將59項產品列於排除清單,其中包括美國高科技產業優先重視的項目,如多元件半導體(multi-component semiconductors, MCOs)、半導體製造設備(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equipment)、醫療器材及視聽產品,同時亦將82項產品列於階段性降稅清單,預計分7年至10年逐步實施。故至11月底總結談判進展時,各會員代表指出,倘中國大陸不願意進一步讓步,則後續談判已無實質意義。12月WTO第九屆部長會議前達成擴大ITA談判最終協議之目標終告失敗。

  2014年以來,ITA II談判原無重大進展。今(2014)年5月17、18日APEC在中國大陸青島舉行貿易部長會議,21個會員貿易部長於會後發表「支持多邊貿易體系之聲明」(Statement on Supporting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強調擴大1996年ITA涵蓋項目清單談判的重要性,並重申達成資訊科技產品消除關稅之目標的決心,惟對於當如何進行卻無具體說明。至7月9日、10日在北京的第六輪美中戰略與經濟對話(Strategic & Economic Dialogue, S&ED)中,ITA II被放入S&ED議程,美中雙方就擴大ITA II談判進行討論,但仍無具體進展。

  終至11月12日APEC領袖會議後,中美針對ITA II達成共識,產品清單近200項,其中,前述參與會員經由準終場清單(semi-final)篩選原則[2]獲取共識之100項非敏感項目,納入ITA II最終降稅清單的可能性高。而目前ITA II產品清單則待回到WTO多邊談判場域進行最後採認。

三、ITA II影響之國際貿易概況及對臺意義[3]

  就全球貿易而言,ITA協定生效後,顯著促進全球資通訊產品之貿易。依據WTO統計數據,ITA協定推動以來,大致可歸納出下列三大成果:

  1. 投資誘因提高

  ITA協定將資訊、通訊、半導體、電子零組件等電子產業及半導體製程設備業之上下游產品,於2000年降至零關稅。在資訊科技零關稅的基本經營環境下,投資者更易取得零組件,投資成本大幅下降,創造相關投資市場之可預期性與穩定性,帶動整體資訊產業的投資意願。

  2. 參與會員增加:

  如同前述,在投資誘因提高後,ITA產品因跨國公司全球投資生產布局,全球化生產下,帶動更多國家參與其生產及出口,導致參與ITA產品貿易國家逐漸增加。依據WTO統計,自1997年推動ITA協定之初加入的29個會員及獨立關稅領域,至2013年底已達50個參與會員(如計歐盟28個會員國,已達78個參與會員),所有參與會員占全球資訊科技產品貿易量約97%,其中包括許多開發中國家,顯示資通訊產品貿易障礙降低後,有助於開發中國家產業與貿易之發展。

  3. 貿易量擴大

  依據WTO統計資料,全球IT產品出口貿易量於1988至2011年間大幅成長,惟2007年至2009年因金融海嘯呈現跌幅,ITA產品佔全球製造業出口貿易量的12% (2010年),出口額由ITA生效時的6,000億美元大幅提高,至2010年接近1.4兆美元。[4]

  對臺灣而言,我國自加入ITA後,受惠於與各會員間關稅減讓之效果,不僅獲得實質出口利益,亦提升我國資通訊業者之出口競爭力,相關資訊、通訊及電子零組件產業,生產包含筆記型電腦、有線電視終端、無線網路卡、主機板、伺服器、液晶顯示器、平版電腦、桌上型電腦、數位相機、智慧型手機,以及網路電話機等10餘項產品,臺灣產品在全球市佔率均為第一,使我國成為資通訊產品的出口大國。

  惟如前述,ICT產品日新月異下,ITA協定中所涵蓋的產品項目已不敷時代所需。而ITA II的清單中含括半導體製程相關設備及零組件和民化材料、資訊科技產品製造設備及模組、ICT設備及零組件、儀器及醫療設備、視聽設備及積體電路(IC)產品,當前許多新興科技產品皆包括其中,資訊電子工業類、半導體類和電機類產品,無論進出口都是臺灣比重較高的項目,尤其在半導體及光電類產品,更為我國具競爭優勢之產品,ITA擴大談判的結果對臺灣的貿易利益必有相當之影響;可惜在目前ITA II的清單中,臺灣亟欲爭取的面板(LCD)與用於IT設備生產之工具機產品,皆未被納入,此亦將削弱ITA II對臺灣之效益。

  須注意的是,對臺灣而言,我國在各個市場面臨的貿易障礙與具競爭優勢的項目不盡相同。由於亞洲地區國家自我國進口資通訊相關商品的依賴程度高於歐美市場,而亞洲地區國家相較於歐美國家的關稅障礙較高,加上亞洲區域經濟整合快速發展下,預期亞洲國家的關稅減讓相對較能為我國的產品爭取到較大的商機。然而,在臺灣參與區域整合步調相對落後的情況下,臺灣產品在亞洲市場中業已面臨韓國、日本等具高度競爭力的對手國,以及中國大陸、馬來西亞、泰國等新興崛起的資通電產品出口國之激烈競爭,故即使效益有所削弱,但ITA II的通過及生效對臺灣而言仍有其急迫性。

四、結語與建議

  ITA協定係一全面性的部門別開放,對臺灣的相關產品拓展國際市場都具有相當的效益,同時對於在雙邊FTA進度落後的臺灣而言,亦具有暫時緩解洽簽FTA進度緩慢之作用。然在ICT產品日新月異的情況下,目前ITA協定所涵蓋的範圍已太過狹隘,在我國面對重要競爭對手國積極對外洽簽經貿協議之時,所能緩解的競爭壓力有限。因此,即使目前ITA II的清單中並未包括臺灣亟欲爭取的面板(LCD)與用於IT設備生產之工具機產品,我國仍當積極參與並促進擴大ITA協定之完成,以減緩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進度相對落後,且在短期內尚無法加入TPP或RCEP所造成之經貿衝擊。

  此外,面對目前ITA II談判時程與結果尚未完全確定,而參與區域經濟整合進度緩慢已對我國產品出口造成明顯的排擠效果之下,臺灣當先針對我國與貿易對手國之間,具優勢或相對僅具中等優勢的產品擬定不同拓展市場之策略,綜合考量我國在複邊及雙邊協定之談判策略。

  由重啟談判的各ITA II參與核心國,對中國大陸採取的相關處置措施觀察可知,中國大陸已有許多ICT產品在各主要貿易市場均具有高度競爭優勢,此亦顯示中國大陸在ICT相關產業的市場影響力量,已牽動ITA II的談判能否順利完成。我國除積極參與ITA II之推動,彰顯我國在ICT相關產品的市場優勢之外,並應審慎評估中國大陸後續在推動ITA II的力量,權衡採取較有利我國的因應策略。部份中國大陸目前堅持不願納入ITA II的項目,如係其對FTA洽簽國開放或採取較短調適期降稅方式的產品,則我國或可另尋ECFA管道,爭取中國大陸對臺灣產品之開放,以協助我國業者拓展商機。

  此外,針對臺灣不同優劣勢產品,政府亦應及早評估並給予不同協助。由於參與ITA II不僅是臺灣產品擴展國際市場之機會,屆時國內市場也必須對國外產品做同等的開放,此時對部分臺灣競爭力較弱的產品,或者與國內安全有關的產品,政府除爭取不列入降稅清單、研擬因應措施外,也須針對國際市場變化趨勢,輔導企業升級或加強新技術的研發與品牌的建立;並可透過產業公協會瞭解業者所面臨的實際困難,以提供適時的協助,使業者得以順利轉型。再者,電機電子業及機械業雖然是臺灣具生產優勢的產業,但在這些產業中仍有部分細項產品受到高關稅保護,政府應協助此類企業提升產品出口競爭力,以降低未來貿易自由化後所可能產生的衝擊。

  另一方面,即便是臺灣受益產業或產品,也須提升競爭力以維持或增強可獲得的效益程度,因此政府應推升臺灣經濟與產業,使臺灣具備永續發展之動能,並吸引具競爭力之廠商來台投資及促進國內投資,增加就業,以改善產業結構與體質,強化經濟成長動能,爭取新興產業發展時間,使臺灣經濟朝向長期穩定成長之方向發展。

[1] 依據WTO/ITA於2012年出版之報告,“15 Years of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Trade, innovation and global production networks”,p. 107,47個會員,係將歐盟視為單一會員,其中包括74個WTO會員:阿爾巴尼亞、澳大利亞、巴林、保加利亞、加拿大、中國大陸、哥斯大黎加、克羅埃西亞、多明尼加、埃及、薩爾瓦多、歐盟(包含28個成員國)、喬治亞、瓜地馬拉、香港、宏都拉斯、冰島、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約旦、韓國、吉爾吉斯、澳門、馬來西亞、模里西斯、摩爾多瓦、摩洛哥、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阿曼、巴拿馬、菲律賓、羅馬尼亞、沙烏地阿拉伯、臺灣、新加坡、瑞士(包含瑞士與列支敦斯登)、泰國、土耳其、烏克蘭、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美國、越南(承諾其ITA關稅減讓表將自該國入會日起生效)、科威特和哥倫比亞。俄羅斯已於2011年12月獲准加入WTO,並擬申請加入ITA(EU pushes for ITA expansion, Russia wishes to join,參閱http://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11_e/ita_24oct11_e.htm)。

[2] 該方式係針對逐項產品,符合以下條件者:(1)至少有8個參與成員支持,則可考慮納入最終清單;或(2)參與成員貿易量達世界貿易50%以上的稅項。

[3] 依據史惠慈等(2014)「ITA2目前進展及遭遇困境、對我國經貿之影響及沿堤因應建議方案」,經濟部國貿局國內外經貿情勢分析與研究計畫,103年度即時性研究報告,中華經濟研究院。

[4] 依據WTO/ITA(2012)報告,"15 Years of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Trade, innovation and global production networks”,p. 50,2010年的IT產品出口金額占全球貨品總額的9.5%,高於農產品(9.2%)及汽車產品(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