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動態
中國大陸已於去(2014)年12月23日提交WTO《政府採購協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GPA)第五次修正承諾(revised offer)清單。雖然中國大陸在第五次修正承諾清單中所填寫的門檻金額承諾,已相當接近多數GPA締約國,但美國貿易官員仍反對中國大陸以三年時間分階段逐步調降至最終門檻金額。GPA締約國預計將於今(2015)年2月11日,在GPA非正式會議上就中國大陸之提案提供初步意見。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目前共有10個WTO會員正就加入GPA一事進行談判。
根據中國大陸此次提出之修正承諾清單,中央政府機關工程採購門檻金額,在加入GPA起前兩年,採購金額門檻為1,000萬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 SDR)(約1,430萬美元),第三年調降為500萬SDR(約720萬美元)。在次級機關適用之採購門檻金額方面,中國大陸將原本承諾的6,000萬SDR(約8,600萬美元)調降為2,500萬SDR(約3,580萬美元),而最終門檻金額亦從2,000萬SDR(約2,870萬美元)降至1,500萬SDR(約2,150萬美元)。
此外,中國大陸進一步調降十幾家國有企業的工程採購門檻金額,並將初始門檻金額的8,000萬SDR(約1億1,400萬美元)調降至2,500萬SDR(約3,580萬美元),最終門檻金額則從4,000萬SDR(約5,730萬美元)調降至1,500萬SDR(約2,150萬美元)。
另一方面,中國大陸預計在正式加入GPA三年內,陸續調降其財物與服務之採購門檻金額,其中中央政府機關之採購門檻金額初始原為20萬SDR(約28萬6,701美元),次級機關為50萬SDR(約71萬6,754美元),但在本次修正承諾清單中,分別將其調降至13萬SDR(約18萬6,356美元)及35萬5,000SDR(約50萬8,895美元)。此等門檻金額之調降,基本上已相當接近美國之要求水準,但美國仍希望中國大陸將中央政府機關之金額門檻調降為13萬SDR,次級機關則調降為20萬SDR。
再者,中國大陸在第五次的修正承諾清單中亦擴大涵蓋機關範圍,將山西、黑龍江、安徽、江西及海南5個省份新增納入於本次開放範圍清單中。目前共有4個直轄市(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及15個省份(遼寧、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河北、山西、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及海南)之政府採購機關必須適用GPA相關規範。
此外,中國大陸於新版修正承諾中,開放包括中國郵政、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及中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22個國有企業,必須適用GPA相關規範;對於先前所排除公用事業中有關水、電力、能源、運輸及郵政服務之政府採購,亦重新納入GPA範圍。
最後,中國大陸在此次修正承諾清單中亦新增開放若干服務採購業別,包括法律服務、建築服務、都市規劃服務、與電腦硬體安裝有關之諮詢服務、軟體執行服務、未附操作員之船隻及航空器有關之租賃,以及廣告服務。再者,中國大陸亦移除先前所堅持之自製率、補償交易或技術移轉之要求。
中國大陸自2001年加入WTO起,即表示參與GPA談判之意願。根據WTO的2011年年度報告指出,中國大陸的政府採購金額在2001~2011年已自1,130億成長至2,890億美元。美國官員更表示,中國大陸未來如成功加入GPA,政府採購市場規模預計年收入將高達1.6兆美元。
【主要資料來源:WTO Reporter,2015年1月6日;Washington Trade Daily,2015年1月7日】
重點評析
檢視中國大陸第五次之修正承諾清單,相較於過去之修正承諾清單,中國大陸確實有相當幅度之開放。除了再次調降門檻金額限制外,中國大陸亦進一步納入山西、黑龍江、安徽、江西及海南5個省份,以及22個具有監管職權之公營機構與國營事業。此外,中國大陸更移除過去所堅持之自製率、補償交易或與技術移轉之要求。此等轉變顯示中國大陸開始展現相當誠意,確實逐一回應各GPA締約國之要求,不再如過去以拖延之方式爭取加入調整之時間與空間。
縱然中國大陸已有相當幅度之調整,且門檻金額限制也相當接近水準,但中國大陸次級政府機關財務與服務之最終門檻金額仍高於其他GPA締約國。例如我國、日本與韓國均為20萬SDR,但中國大陸則為35萬5千SDR。此外,美國對於中國大陸以分階段逐步降低門檻金額限制之方式仍不滿意,且中國大陸尚有7個省分與5個自治區(新疆、西藏、內蒙、廣西及寧夏)仍未納入開放範圍。
然而不論中國大陸提交之修正承諾清單展現多少誠意,中國大陸政府採購本身最大之挑戰重點仍為採購規範之改革。雖然中國大陸已於2014年修正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並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草案),以強化中國大陸政府採購之法制化與透明化,但其仍未刪除優先採購本國國貨之規定,且公共工程採購項目仍被排除在外。再者,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之衝突適用尚未確實解決,上述跡象顯示中國大陸政府採購制度與GPA之規定仍有顯著落差,預估中國大陸仍需花費相當時日才可能完成與GPA制度之接軌。(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