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機構資訊化監管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訂目的]為了加強對保險機構資訊化工作的監督管
理,促進資訊化工作規範化與標準化建設,有效防範和化解新技
術風險,切實維護保險業資訊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
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
設立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
資產管理公司。
第三條[名詞釋義]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資訊化,是指保險機
構將電腦、通信、網路等現代資訊技術,應用於業務交易處理、
經營管理和內部控制等方面,持續提高運營效率、優化內部資源
配置和提升風險防範水準的過程。
資訊化工作內容包括建立健全資訊化治理機制、制定實施信
息化管理制度、規劃建設資訊化基礎設施、採購開發資訊化系統,
以及建立相應的安全保障體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