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會議報告2002/年10月7-11日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2011/08/31
- 已被閱讀 1069次
-
九十一年十月七日至十一日(2002年10月7-11日)
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委員會報告
資料來源: 國貿局:
http://www.trade.gov.tw/global_org/wto/wto_index.htm
壹、 目的
我國已於WTO入會過程中承諾將於入會時簽署政府採購協定(GPA),為履行此一承諾,我國自八十四年提出簽署該協定所應具備之初始承諾開放清單以來,即與相關GPA簽署國就該清單進行雙邊諮商,截至本次會議前,我已與多數GPA簽署國達成協議,僅餘歐盟、日本、以色列及新加坡等與我有若干議題待決。
WTO政府採購委員會於本(九十一)年十月七日至八日間舉行本年度第三次非正式與正式會議;十月九日至十月十日上午舉行政府採購透明化研討會;十月十日下午至十月十一日舉行政府採購透明化工作小組會議。我國已安排於十月七日至八日兩天會議期間與前述尚未與我完成諮商之歐盟、日本、以色列及新加坡等四個簽署國進行雙邊諮商,並與美國舉行雙邊會談。政府採購委員會並將我申請案列入十月八日正式會議議程中進行討論。
貳、政府採購委員會非正式與正式會議
一、 十月七日上午十時及下午三時所召開之非正式政府採購委員會,主要就第二類議題(basket 2 issues)進行討論,包括招標程序、技術規格及相關定義、資訊檢視、執行、機構及統計報告等事項,此外亦接續上次會議就第一類議題(basket 1 issues)未討論完之基本原則、適用範圍、對開發中國家之協助及改善入會程序等事項進行檢討。主席希望於本年年底前完成新版協定條文之初稿。
我國於本次會議中,就改善入會程序議題表示之意見包括:
(一) GPA會員應公平合理對待申請加入國。申請加入國依規定提出政府採購承諾開放清單時,會員不應藉由諮商程序無理反對該等承諾內容,或阻礙入會程序之進行。
(二) GPA會員不應對申請加入國提出超越現有大多數會員所能提供之承諾之要求。
(三) 會員對於申請加入國之承諾提出書面要求,應基於一定時限內為之。書面要求應明確指出需修正之部分。在該等時限屆滿後,未提出要求之會員均被視為放棄該等權利。此外,該等期限不得延長。
(四) 入會雙邊諮商之進行應設定時限,時限屆滿後之未決議題應改採複邊方式接續處理,會員不得利用複邊諮商之機會再提出新問題,以縮短入會時程。
(五) 任何透過雙邊及複邊諮商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