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M委員會特別會議紀錄(1999.12)

http://www.trade.gov.tw/global_org/wto/wto_index.htm 1999年12月20日SCM委員會特別會議紀錄──討論SCM協定第31條暫時適用條款規定  一、SCM協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暫時適用條文): 第六條第一項:可控訴補貼(係指從價補貼逾5%、補貼營業虧損及免除債務等)、第八條:不可控訴補貼(係指對研發、環保及貧瘠地區之補貼)及第九條(對第八條不可控訴補貼之救濟規定);應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日起適用五年(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卅一日到期)。該期限結束一百八十日前(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WTO補貼委員會應檢討該等規定運作情形,以決定是否依照現有內容或按修改形式延長其適用期限。 二、為完成SCM協定第卅一條之檢視工作,SCM委員會主席(以下簡稱主席)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與各會員進行之非正式諮商中,建議SCM協定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及第九條(以下簡稱「條文」)暫時繼續延長適用到第四次部長會議作成決議為止,並與會員進行個別諮商,以瞭解各會員之看法,另排定於十二月十六日召開委員會非正式諮商會議,繼續討論本項議題。惟會員認為應俟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