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反補貼程序流程

歐盟反補貼程序流程 步驟一 原告向歐盟執委會提起告訴。   步驟二 提起告訴後45日內,歐盟執委會將針對申請案案情內容進行審查,並與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諮商,以決定是否開始調查或駁回。其決定將於歐盟公報(th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刊登。   步驟三 決定開始調查後,執委會立刻發放問卷給各利害關係人(interested parties)。   步驟四 問卷寄發後30日內,各利害關係人必須填答問卷及損害答辯,並要求舉辦聽證會。問卷提交期限可申請延展。   步驟五 通常於答卷繳交一個月之後,歐盟執委會將對問卷填答資料內容進行實地查證(查證時間通常2至3日)。   步驟六 實地查證之後,各利害關係人將在公聽會上表達對本案產業損害面之看法。   步驟七 在調查開始9個月內,歐盟執委會將與諮詢委員會就其初判(provisional finding)進行諮商並做成臨時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並於歐盟公報中公告。臨時措施之效期為4個月。初判書亦將分送各利害關係人。(在有些案例中,歐盟執委會在臨時措施開始前兩個星期寄發初判報告)   步驟八 在初判公告後15日內,利害關係人可對歐盟執委會提出意見,並請求舉辦公聽會。   步驟九 對歐盟執委會之初判提出意見後,利害關係人可在公聽會上再提出意見。公聽會通常在臨時措施施行後4至6個星期舉行。   步驟十 在臨時措施施行到期前一個月內,歐盟執委會必須對歐盟議會提出終判提案。   步驟十一 在調查開始13個月之內(見步驟二),議會必須議決最終措施(definitive measures)並於歐盟公報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