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協定(條文)

政府採購協定 前 言 本協定當事國(以下簡稱「締約國」)。 咸認關於政府採購之法律、規章、程序及實務方面,須有一有效之多邊權 利與義務架構,俾促成世界貿易更高度之自由與擴展,並改善世界貿易行 為之國際架構: 咸認關於政府採購之法律、規章、程序及實務,對於國外或國內之產品、 服務及國外或國內之供應商間,不得以保護國內產品或服務或國內供應商之目的,加以制定、採用或採行,亦不得對國外產品或服務或國外供應商 彼此間有所歧視: 咸認關於政府採購之法律、規章、程序與實務應予透明化; 咸認對通知、協商、監視及爭端解決有必要建立國際程序,俾能確保有關 政府採購規範之公平、迅速且有效之執行,並儘量維持權利與義務之平衡; 咸認對開發中國家,尤其是低度開發國家之發展、財政及貿易需求須予考 慮: 咸欲依照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所修正之一九七九年四月十二日之政府採購 協定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規定,在互惠之基礎上擴展並改進該協定,以 及擴大該協定之範圍,以將服務合約包括在內; 咸欲鼓勵非本協定當事國之政府能接受並加入本協定; 業已依照此等目的而進行進一步之談判; 茲協議如下: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協定適用於有關本協定附錄一 所列機關之任何採購之任何法律、規章、程序或實務。 本協定適用於任何以契約方式進行之採購,包括購買或租賃或租購,而不論有無附帶購買選擇權,且包括兼含產品與服務於一採購之情形。 就適用本協定之採購,若有機關要求未列於附錄一之企業依照特別要求決標時,該等要求準用本協定第三條之規定。 本協定適用於不低於附錄一所標示之相關門檻金額之任何採購合約。 第二條:合約價值之估算 一、基於執行本協定之目的,合約價值之計算 以下列規定為準。 二、估算合約價格時應將各種形式之報酬,包括任何溢價、費用、佣金及應收 利息列入考量。 三、各機關對估算合約價值方法之選用及任何將採購需求分割之方法,不得出 於意圖規避本協定之適用。 四、若單一採購需求卻以數個合約決標,或就單一需求之個別部分以數個合約 決標,其估算合約價值之基礎如下: (a)前一會計年度或前十二個月內所簽同類循環合約之實際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