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與紐、澳競爭法主管機關共同簽署台澳紐三邊執行競爭及公平交易法合作協議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200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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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與紐、澳競爭法主管機關共同簽署台澳紐三邊執行競爭及公平交易法合作協議
公平會黃主任委員宗樂於91年7月22日率團訪問紐西蘭及澳大利亞,於8月1日返國。黃主委此行成果豐碩,其中最重要者為代表我國,與澳大利亞、紐西蘭於91年7月30日正式簽署台澳紐三邊執行競爭及公平交易法合作協議。此為繼我國於91年1月正式成為「競爭委員會」觀察員後,另一項重要成就,為我國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法組織及促進區域性競爭法合作協議奠定重要基礎,並有助於我國建立自由公平之競爭環境,共創亞太區域經濟之安定繁榮。
此行除分別與該二國競爭法主管機關舉行雙邊諮商會議,就最近所處理的重大案件、修法趨向、高科技產業與競爭法關係、國際合作案議題廣泛交換意見外,並由黃主委代表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與紐西蘭商業委員會主任委員Mr. John Belgrave、澳洲競爭暨消費者委員會主任委員Mr. Allan Fels共同簽署「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澳大利亞競爭暨消費者委員會、紐西蘭商業委員會間執行競爭及公平交易法合作協議」。
我國與澳大利亞、紐西蘭分別於1996年、1997年簽署雙邊競爭法合作協議,近幾年彼此互動密切,公平會每年並與澳洲競爭暨消費者委員會進行人員互換計畫,相互派員赴對方機構工作三個月至半年,俾更加深彼此間的瞭解及經驗交流。在台、澳、紐簽署三邊合作協議後,將使三邊關係更加緊密結合,並有助於促進亞太地區之經濟合作。台、澳、紐三邊合作協議,是繼加拿大、澳洲、紐西蘭三邊競爭法合作協議之後,亞太地區第二宗三邊競爭法合作協議。
本次我與澳、紐所簽署之三邊合作協議,具有以下兩點重要意義:
一、由三國競爭法主管機關首長正式署名簽署。以往我國與紐西蘭、澳洲簽署競爭法合作協議均以各派駐國代表處代表雙方政府簽署,而此次提升至三國競爭法主管機關首長代表簽署,意義特別不同。
二、為區域競爭法合作協議奠定重要基礎。台、澳、紐三邊競爭法合作協議預留開放第四國在三國共同同意下加入的空間。倘未來參與國漸次增多,將使三邊協議提升為區域性的競爭法合作協議。
在此次簽署三邊合作協議時,台、澳、紐三方亦達成共識,將於未來加強相互合作,共同協助開發中國家建立競爭法制,而我國公平會可扮演澳、紐與開發中國家,甚或西方國家與開發中國家溝通的橋樑。事實上,對開發中國家給予競爭法技術協助,公平會已行之有年。從1999年開始,公平會即每年與OECD合作舉辦競爭政策研討會,邀請東南亞國家代表與會,以協助這些國家建立競爭法制。此外,91年6月起泰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已開始派員至公平會研習一個月;同時,公平會亦已於91年6月派遣專家赴越南講授我國執行公平交易法的經驗。
競爭法的合作與技術援助為近來之國際發展趨勢。未來公平會亦將一本初衷,對內建立產業公平競爭的經營環境,對外則積極參與各項國際競爭法活動,並與其他國家及國際組織交流合作,共創區域經濟之繁榮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