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救濟制度 問答集
- Taiwan WTO Center
- 200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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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救濟制度 問答集
(註:各題目後所列法條係指「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Rules for Handling Import Relief Case))
一、
現行進口救濟(
Import Relief
)的法源為何?(第一條)
答:
進口救濟的法源依據為貿易法(
Foreign Trade Act
)第十八條。其中第一項規範進口救濟的立法宗旨;第二項規範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貿易調查委員會)的設置;第三項授權訂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及「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二、
何謂進口救濟?(第二條)
答:
狹義的進口救濟係指WTO協定所稱之防衛措施,即貨品輸入數量增加,或相對於國內生產量為增加,因而造成國內生產相同(
Like Product
)或直接競爭產品(
Directly Competitive Product
)的產業,遭受嚴重損害(
Serious Injury
)或有嚴重損害之虞(
Threat of Serious Injury
),經政府調查確定後所採取的防衛措施。進口救濟措施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及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防衛協定(
Safeguards Agreement
)所認可的暫時性措施,各國必須遵守國際規範加以執行,方不致於違反自由貿易的精神,甚至遭到他國的抗議或報復,我國現行進口救濟制度即係參酌前述國際規範所制定。
另外,當進口貨品以接受補貼或進行傾銷等不公平貿易行為(
Unfair Trade Practices
)輸入,致使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或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對其產業的建立有實質阻礙,經政府調查確定後得課以該進口貨品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此一反制他國不公平貿易手段的救濟措施,一般也將其納入廣義的進口救濟。
三、
建立進口救濟制度的目的為何?
答:
進口救濟制度係國際多邊經貿體制架構下,為推動全球貿易自由化,降低各國實施關稅減讓及撤除非關稅障礙等市場開放措施的衝擊與疑慮,所設計的緊急防衛措施。我國建立採行此一制度的主要考慮如下:
一、國際化的潮流:進口救濟制度幾為全球主要貿易國家所採行,美國、加拿大、歐盟、澳洲、韓國等均已實施多年,其他各國亦陸續採行,我國自應順此潮流適時建立。
二、自由化的保障:進口救濟制度係因應貿易自由化而生,亦即允許各國在進行自由化而面臨外國貨品一湧而入造成產業損害時得加以緊急防衛,以免各國因市場開放使產業受害。我國自民國七十年代以來致力於貿易自由化政策的推動,進口救濟制度的規劃採行自不可免。
三、WTO協定的規範:進口救濟制度源於GATT第十九條,而WTO架構下的防衛協定進而對各國實施進口救濟的權利義務及基本程序訂有詳細的規範,WTO的成員都有遵守的義務。
四、法制化的趨勢:進口救濟措施的採行必須遵守國際協定所規範的程序,其中透明化(Transparency)即為重要的要求,且無論救濟法令、受害產業調查或救濟措施採行均宜法制化,以符合依法行政的精神。
四、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向經濟部申請產業受害的調查及進口救濟?(第二條)
答:
貨品因輸入增加,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者,有關主管機關、該產業或其所屬公會或相關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產業受害的調查及進口救濟。
五、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產業受害的構成要件為何?(第二條)
答:
產業受害的成立,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該案件貨品輸入數量增加,或相對於國內生產產量為增加。
二、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
六、
何謂「嚴重損害」,其構成的要件為何?(第二、三條)
答:
嚴重損害係指國內產業所受的顯著全面性損害。國內產業有無受嚴重損害的認定,應綜合考量該案件進口貨品的絕對增加數量及比率,及其與國內生產量比較的相對增加數量及比率,並考量國內受害產業相關資料的市場占有率、銷售情況、生產量、生產力、產能利用率、利潤及損失、就業情況、其他相關因素及上述因素的變動情況。
七、
產業損害調查(
Industry Injury Investigation
)之問卷內容包含那些項目?
答:
產業損害調查的問卷大致上可區分為三種:
一、生產廠商調查問卷,其內容簡述如下:
(一)廠商基本資料:
(二)生產、銷售及相關資料。
(三)財務資料。
(四)銷售價格及相關資料。
(五)其他資料(說明其他傾銷進口所致產業損害)。
二、進口商調查問卷,其內容簡述如下:
(一)公司基本資料。
(二)涉案貨物進口、銷售及相關資料(包括存情形)。
(三)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