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哈發展回合TRIPS協定議題之我國立場與對策專家座談- 第一場:地理標示
- 楊一晴
- 200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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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謝銘洋教授
與談人:郭華仁教授、陳昭華教授、李崇僖教授、
柯勝智先生、李素華小姐
與會人:楊一晴小姐
時間:2004年8月10日 星期二 下午13:30 - 15:30
地點:中華經濟研究院322會議室 (台北市長興街75號)
主題:對於地理標示議題未來我國應有之談判立場與立法政策
【討論題綱】
< 討論案一、擴大地理標示保護 >
(一) 說明:
1. 我國曾兩度與美澳等國連署提案文件(IP/C/W/386和IP/C/W/395),現階段立場為不擴大地理標示保護。
2. 我國農委會表示,若支持擴大地理標示保護,我國高附加價值產品之銷售,例如池上米或坪林茶,將有助強化產品品質與提高市場價值,並可提升我國農產品內外銷市場競爭力,有利於獨特性產品之推展,爰建議於研擬我國立場時將農產品一併納入地理標示保護範圍。智慧財產局則不表支持。
3. 擴大地理標示保護可能之影響,WTO會員意見如下
反對者:
(1) 造成新的行政規則與額外成本;
(2) 會員間地理標示產品潛力不一,可能造成不公平貿易;
(3) 產生不同地區之生產者間利益衝突,在農業相關之地理標示產品,由於移民等因素在世界各地移動,例如澳洲和拉丁美洲等新世界國家與歐洲舊世界國家及因同民的酒類產品發生爭議,因此許多新世界國家的會員反對擴大地理標示保護。
支持者:
(1) 根據過去經驗,多邊貿易談判形成的新規則很難對所有國家均有利,重點在於因應新規則建立的制度,其固定成本應與日後執行該制度的變動成本有所區隔;依據TRIPS協定,會員已有義務提供地理標示產品免於被誤用之法律機制,因此擴大地理標示保護並不會增加明顯額外負擔;
(2) 地理標示產品的有效保護,係由支持者國內開始做起,才有可能延伸至國外市場的保護;
(3) TRIPS協定並未規範特定的保護制度,會員可就成本差異考量保護方式,例如由政府主導的行政方式,或由業界發動的司法方式;
(4) 地理標示的程度和頻率可能隨時間增加,但基本上地理標示產品數量長久以來有限維持,據統計,一九九九年時有七七○項地理標示和六百萬項商標;
(5) 關切不同地區生產者間利益衝突。
(二) 討論
1. 擴大地理標示保護對我國國家暨產業利益之影響?
2. 我國現行法規(如商標法、菸酒管理法、公平交易法)是否足以保護地理標示?若擴大地理標示保護後,是否應修訂相關法規或應如何修訂相關法規?
3. 如何建立良好的地理標示管理機制?
< 討論案二、酒類產品地理標示多邊通知與註冊制度 >
(一) 說明:
1. 我國曾與美日等國連署提案文件(TN/IP/W/5),現階段立場為主張在「自由參加」、「不具約束力」、「不增加行政負擔」等原則下建構地理標示多邊通知與註冊制度。
2. 目前多邊通知與註冊係制度之提案,包括美日等會員提出之自願性制度,以及由歐盟提出之強制性制度和匈牙利提出的修正提案;各提案內容與比較請參閱附件(TN/C/W/259)。
(二) 討論:
1. 涵蓋之地理標示產品範圍(EC: covered products)?
2. 法律效果之差異?
3. 參加模式對於參加會員與不參加會員的影響?
4. 由於目前各會員國內對於地理標示之保護方式和保護程度不同,未來多邊制度之實施是否會間接設置地理標示之保護標準,或是促進各國地理標示程度之調和?
5. 何種多邊制度較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綜合討論>
1. 智慧局新近訂定的「地理標示申請證明標章註冊作業要點草案」,由於尚屬草案,八月二十日以前均可提出意見,草案的保護內容及制度是否符合國內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