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規費收費準則

商標規費收費準則 (民國 92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準則依商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註冊申請費如下: 一 商標或團體商標,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合併計收之,其各類 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 指定使用在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個 數在二十種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商品個數在二十一種以上 、六十種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五千元;商品個數在六十一種以上者 ,每類新臺幣九千元。 (二) 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 二 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第 3 條 註冊費如下: 一 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分期繳納者,第一期每類 新臺幣一千元,第二期每類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 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分期繳納者,第一期 每件新臺幣一千元,第二期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 4 條 申請延展註冊費如下: 一 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四千元。 二 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第 5 條 申請分割費如下: 一 註冊申請案,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 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 幣二千元。 三 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於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確定前 申請分割者,依前款規定核計後,加收新臺幣二千元。 第 6 條 其他申請費如下: 一 申請變更註冊申請事項或註冊事項,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其於一變更 申請案中同時申請變更多件相同事項者,依變更案件數計算之。 二 申請減縮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 申請授權或再授權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 申請廢止授權或再授權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 申請移轉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六 申請質權設定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七 申請質權消滅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八 申請異議,每類新臺幣四千元。 九 申請評定,每類新臺幣七千元。 一○ 申請廢止,每類新臺幣七千元。 一一 申請參加異議、評定或廢止,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一二 申請發給各種證明書件,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一三 申請查閱案卷,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第 7 條 申請補發或換發註冊證,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第 8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