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漁業補貼規範談判重啟,「FAO角色」議題為討論焦點

  WTO杜哈回合談判於2006年7月起暫停,而漁業補貼規範談判則於2006年12月12日悄悄展開非正式會議,會中就聯合國農糧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sation, FAO)扮演未來如何研議與實踐新漁業補貼規範中的角色加以探討。就此而言,透過FAO的漁業統計資料與行動綱領,可以確保享受「特殊及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的開發中國家的漁業水準不致危害漁業之永續經營。   規則談判小組在過去的研議中,部分會員曾主張發展中國家得以在諸如區域漁業管理組織(Regional Fishery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RFMO)等的漁業管理機制下,實施包括提升漁船產能的部分漁業補貼。巴西在2006年3月的提案中,便提出此等建議,但遭受其他會員強烈質疑。阿根廷等會員的提案,則建議享受特殊及差別待遇的開發中國家必須遵守FAO於1995年10月31日通過的非強制性「責任漁業行為規約」(Code of Conduct for Responsible Fisheries)。   然而,WTO會員也考量到倘若採取上述阿根廷的建議,將使原本扮演國際貿易機構角色的WTO必須身負漁業管理的責任。同時,原本並不具有拘束力的FAO決議,反而在WTO場域變成具有強制性的規定。不過,阿根廷就此認為FAO行為規約僅作為參考的標準,如同WTO的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協定)與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協定)一般,將其他國際規章標準作為參考對象。另有其他會員則認為只要將FAO行為規約的重點,納入未來的漁業補貼規範中即可,便可避免該等法律關係上的衝突。   此外,若未來漁業補貼規範中授與開發中國家特殊及差別待遇,開發中國家得以在不危害永續漁業的標準下提升部分產能,則該等永續漁業標準該如何評估訂立,以作為開發中國家實施補貼的準繩?巴西建議採用FAO的標準,開發中國家僅能實施提供非「具明確威脅性」(patently at risk)的漁撈活動的補貼。阿根廷建議此等補貼僅能提供部分未達「最大可持續捕撈量」(maximum allowable catch)的漁類捕撈,以免危害永續漁業經營。   歐盟對此持保留態度。歐盟認為國際漁業統計資訊並不準確,而FAO之漁業相關統計亦為會員國所提供。因此,倘若採用FAO的漁業統計資訊計算永續漁業標準,反而使得FAO會員國更吝於揭露其國內漁業生產資訊。   台日韓鐵三角聯盟則提出「微量」(de minimis)的提案,建議特殊及差別待遇僅提供給部分在全球漁業占有極小比例的會員,或者總漁獲量低於部分加總比例的會員。然此一提案卻受到大部分WTO會員的反對,認為此一標準過度僵化(static),亦無法兼顧杜哈回合談判授權的環境與發展目標。 【由吳柏寬取材自ICTSD reporting,2007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