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貿局公告自2004年10月19日起,取消四六五項鋼品須申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
- 國貿局
- 200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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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表示,為配合推動貿易便捷化作業,簡化貨品輸出入規定,自本(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取消CCC七二O八•一O•一O•一O─O「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捲盤狀,經軋凸紋者,厚度四.七五公厘及以上者」等四六五項鋼品須申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
國際貿易局指出,為因應美國實施鋼品進口防衛措施,該局自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實施鋼品進口監視制度,將四七一項鋼品列入須申辦輸入許可證範圍(輸入規定代號「一二一」),後因九十二年二月及五月間歷經兩度修訂貨品分類項目,原列入進口監視之四七一項鋼品配合調整為五三一項,嗣後該局為簡化貨品輸入規定,經函徵相關單位意見後,爰於本年七月二十日公告取消自實施進口監視以來,未有進口通關紀錄之六十項鋼品進口簽證規定,目前僅四七一項鋼品須申辦輸入許可證,該等鋼品係以自動簽證方式辦理,並無任何輸入限制,該局另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之進口通關資料及每月簽證數據製表研析,並函送貿易調查委員會、工業局及鋼鐵相關公會等單位參考運用,迄今未發生異常現象。
國際貿易局復表示,基於前揭四七一項鋼品之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個月,且可分批進口;進口時又可能發生短裝情事,爰造成每月簽證數量與實際進口通關數量不一之失真現象;且目前全球鋼鐵市場缺料情形嚴重,原先採行進口監視制度以及時避免低價鋼品大量傾銷之時空環境已有所變遷。為配合推動貿易便捷化作業,簡化貨品輸出入規定,經徵詢貿易調查委員會、工業局、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及台灣區螺絲工業同業公會等單位意見獲致同意,該四七一項鋼品中除鋼筋及H型鋼之六項鋼品基於公共工程品質及安全之考量,仍繼續維持須申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外,其餘四六五項鋼品之輸入規定均予以取消;惟為維護我鋼鐵市場秩序,該等鋼品仍將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進口通關資料繼續進行監視,逐月研析製表並函送相關單位參考運用,一旦發生任何進口異常現象,將立即採行相關因應措施。上述取消須申辦輸入許可證規定之四六五項鋼品,請參見該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公告欄。【由侯宜君轉載自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新聞稿,200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