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九十一年十一月廿日經貿字第○九一○四六二六九八○號公告 第一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辦理電子簽證,指出進口人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申請輸出入許可證。 第三條 出進口人申請輸出入許可證,除以書面方式辦理外,得依本辦法規定,以電子簽證方式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辦理。 第四條 電子簽證適用貨品項目,除特定項目貨品另有規定外,其餘貨品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下列申請案件不得以電子簽證辦理,仍應以一般書面方式辦理: 一、輸出入許可證之修改、註銷或遺失補發等申請案件。 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申請案件。 第六條 依本辦法辦理電子簽證之出進口人,以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在貿易局辦妥登記之出進口廠商為限。 前項出進口人得委託經海關登錄之報關業者辦理電子簽證作業。 第七條 出進口人辦理電子簽證前,應填具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密碼申請表(以下簡稱密碼申請表)向貿易局申請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電子簽證者,申請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除應填具密碼申請表外,應另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海關登錄執照影本。 第一項密碼申請表格式由貿易局定之。 第八條 出進口人委託報關業者辦理電子簽證,應先連結貿易局網站,完成委託關係之登錄。 前項委託關係,得隨時終止。 第九條 申請人辦理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應連結貿易局網站,登錄簽證資料後傳輸申請。 第十條 申請人辦理電子簽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應檢附之文件,須加註申請編號並加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簽章電傳貿易局;必要時,並應提供正本以供核對。 第十一條 電子簽證申請案件經貿易局電腦檔案予以紀錄後,視為已送達貿易局。 申請人得經由網路查詢其申請案件之處理狀況。 第十二條 辦理電子簽證案件經核准者,由貿易局將核准資料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海關,並核發書面輸出入許可證予申請人。 第十三條 電子簽證作業因貿易局網路系統故障時,改以一般書面方式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