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競爭政策之演變發展與調和(1999年1月)

國際間已體認競爭政策與貿易政策關係日益密切,惟因各國對競爭政策所採取之立場不一,故有調和或國際化之必要。 美國、歐聯及英、法等國即經常透過所屬之OECD或UNCTAD等國際組織就競爭政策之各項問題交換意見。茲簡述各國際組織在競爭政策議題之發展情況如下: 1.聯合國貿易發展委員會(UNCTAD):對競爭議題之研究始於1968年。由於已開發國家之商業行為對開發中國家造成影響,曾於1980年公布「限制行為之管理規範」,惟該管理規範不為開發中國家所接受,其原因在於開發中國家認為,多國籍企業既多為已開發國家所設,已開發國家即有責任及義務管制多國籍企業在開發中國家之行為。由於開發中國家及已開發國家間明顯之對立立場,致使競爭政策之國際化遭遇困難。近年來甚少觸及競爭議題。 2.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曾設「限制性企業行為委員會」,於1987年更名為「競爭委員會」。OECD曾於1984年公布一份報告,討論競爭政策與貿易政策間之關係,認為通知及諮商是解決兩國間競爭政策及貿易利益衝突的有效方式,並建議競爭政策主管機關應對國際貿易之法規發展及市場情況保持敏感性,對各項貿易決策提供競爭意見,在競爭與貿易政策主管機關保持良好合作溝通情況下,使在開放的國際貿易體系下,市場功能更有效率。自1985年起每年公布 OECD各會員國競爭政策報告,1994年OECD並曾舉辦競爭政策研討會(Competition Policy Workshop),我國學者(台經院吳榮義院長)曾應邀參加並發表論文,近年來並就競爭政策與各產業別之關係(如:競爭政策與保險、銀行業、航空業,競爭政策與智慧財產權、競爭政策與環境等)提出研究文件,顯示OECD對競爭政策相關議題之研究不遺餘力。 3.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對競爭議題討論頗為積極,該組織於1994年8月之資深官員會議提出競爭政策行動綱領,要求各會員體加強執法機關之合作。1995年,貿易與投資委員會(CTI)決議將競爭政策納入十五個工作議程中,以加速區內貿易與投資自由化之目標。值得一提者為:APEC會員曾提議建立一套無約束性之競爭政策原則,目前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Conference,簡稱PECC)已擬妥此一草案供各會員研議,預計於1999年4月底CTI會議中討論並作決定是否採納,而後續發展將需視APEC資深官員會議及部長級會議是否亦通過這些競爭政策原則而定。然而APEC之決議並無強制之約束力,須靠會員體自動自發配合。PECC所擬競爭原則草案重點包括:1競爭政策要有四大特色:周延性、透明化、可信性、非歧視及中立性。2信賴市場機制。3 盡量避免例外規定。4競爭政策執法應注意:考量公共利益、整體經濟利益、國內外控訴者均適用相同申訴程序、主管機關擁有適當管理及調查權力、以及確保商業機密資訊等。5提供開發中國家建立競爭政策之技術協助。6進行跨國合作等。 PECC認為要有效運用此競爭原則必須注意:1 APEC各會員體建立競爭政策之過程。2 APEC各會員體建立適當的競爭機制及執法安排。 4.世界貿易組織(WTO):在1996年底成立貿易與競爭政策互動工作小組之前,「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八條與第九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八條與第四十條、「與貿易有關之投資措施協定」(TRIMS)第九條皆有觸及競爭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