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輻射案」之上訴機構於今(2019)年4月11日發布報告,對於小組報告中,涉及《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第2.3條不歧視義務之分析論理,上訴機構認為小組在「相同或類似情況」要件之解釋適用上有所違誤,因此駁回小組對此條之認定。由於台灣對日本食品採取之管制措施與韓國相類似,若未來面臨日本提訴,應當亦會受到《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第2.3條的審查。本文將回顧過去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案例對「相同或類似情況」要件的解釋方法與適用結果,整理相關審查基準,並分析台灣措施與《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第2.3條之合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