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及我國因應之道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出國類別:短期考察)               服務機關: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出國人    職  稱:專門委 員                  姓  名: 曾雪如      出國地點:瑞士日內瓦      出國期間:89年10月2日至16日        報告日期:89年12月26日WTO新回合服務業貿易談判及我國因應之道目 次壹、 前言貳、 服務業貿易總協定規範要點參、 WTO新回合服務業貿易談判進展肆、 WTO重要會員對新回合服務業議題看法及我國立場試擬伍、 結論與建議參考文獻          壹、前言     1993年底關稅暨貿易總協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協議,除確定將於1995正式成立WTO以取代歷時近半世紀之GATT外,並通過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將服務業貿易納入WTO規範項目。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為我國近年來積極推動之重大政策。服務業亦為我WTO 入會諮商重要議題,經過多年的努力,目前入會諮商工作已大致完成,僅剩最後的入會程序尚待完成。我國正式加入WTO後,對我國未來經濟發展將產生重大影響,更可大幅提升我國國際地位,開拓我國參與國際活動的空間。     欲成為 WTO會員,就必須遵守WTO各項協定之規範並提出各項承諾。其中規範服務業貿易之GATS,即規定各會員與服務貿易有關之措施須符合其規範外,另必須就服務業市場開放提出服務業承諾表草案,經與會員諮商定案後做為GATS 之附件,因此服務業承諾表亦係成為WTO 會員之必要文件之一。為準備服務業議題諮商,82年12月21日召開之「我國申請加入GATT策略小組」(以下簡稱策略小組)第10次委員會議 註1,即決議進行服務業承諾表草案之草擬作業。同時因服務業涵蓋範圍廣泛,我國並無單一之服務業主管機關,而分屬不同機關主管,因此該次會議亦決議由經建會負責協調相關單位進行是項工作。其後即由本會負責統籌服務業議題對外諮商,協調相關機關立場,以及承諾表草案之草擬及修正任務。從83年初開始進行承諾表草擬工作,該年年中起正式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