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自由化處理模式

背景說明 依據GATS第19條第3段「....各回合之談判準則應對會員自前回合談判後自動實施之自由化,....,建立處理模式」,因此有關自願性自由化處理模式在一九九九年西雅圖部長會議籌備階段,即被列入考量,惟始終未進行實質討論,直至二○○○年底應眾多會員之要求,遂於當年十二月一日舉行特別會議專門討論本議題,之後並納入服務貿易理事會特別會議中繼續討論。 本案經多次討論,實質議題已逐漸擴張,包括:新入會國之入會承諾可否作為自願性自由化之記點基礎、處理模式之範圍、與貨品貿易談判減讓之關係以及是否應具約束效果。 各國立場 歐盟建議可先透過雙邊協議方式,以建立多邊協議之標準或模式,記點與約束間應具有關係,在談判結束對於自願性自由化措施應加以約束 香港 認為自願性自由化措施應加以約束,並應評估對於採行自願性自由化國家之貿易夥伴之實際及潛在商業利益,及對於本身之經濟發展。 韓國認為能獲得記點之措施應能依據GATS第十六、十七及十八條規定列入承諾表,或取消MFN豁免;評估自願性自由化措施價值之標準包括合法性、可預測性、公平性及商業價值。記點可以採取兩點形式,一為要求其他會員相對等之改進承諾;一為對其他會員提供較少之自由化承諾,韓國建議之改善值將作為一個基準或談判之參考。 新加坡提出四點意見,1. 認為決定自願性自由化措施能否記點基於以下幾個因素:措施應能依據GATS第十六、十七及十八條規定列入承諾表並且符合MFN原則;2.在評估自願性自由化措施前會員應建立多邊同意之因素;3. 要求記點之會員應與其貿易對手國進行雙邊談判;4. 服務貿易理事會特別會議在此過程中應負監督責任。 美國同意香港意見,自願性自由化措施應能促進本身之經濟發展,並作兩點建議,1.若要求記點之國家不希望約束其自由化則可能無法獲得約束之記點;2. 自願性自由化措施之記點應適用於所有WTO會員,不論已開發或開發中國家。 印尼認為自願性自由化措施應視為服務貿易市場開放談判之整體部分,會員有權決定自願性自由化受約束之範圍,對於評估應以定性評估為基礎,在服務業之外之部門減讓亦可獲得記點,例如貨品貿易之減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