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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2023年主要環境保護規範暨對韓國企業之影響及其因應對策之研析

一、前言

  歐盟(European Union, EU)自2019年發表《歐洲綠色政綱》(European Green Deal)新成長策略以來,大幅強化環境保護及氣候變遷政策,並特別關注全球環保議題,已引發韓國企業界之關注,進而採取各項因應對策。

  首先在氣候變遷方面,面對即將於2023年10月所試辦之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計包括氫能、螺絲及螺栓等下游項目,以及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等。就企業供應鏈整體而言,雖然並未包括在供應鏈之檢查範圍之內,但是歐盟買主仍然會要求賣方依照同等規格,來接受相關檢查,並以「環境、社會、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簡稱ESG)為檢查準則。

  《歐洲綠色政綱》之實施,如以規範之波及力、急迫性及應對難易度為基準而言,對韓國相關中小企業之出口廠商,勢必帶動相當大之影響,乃特別關注歐盟對環保規範法制化動向之未來發展方向,進而採取有效之因應對策。

二、歐盟強化環保政策之概況

(一)歐盟加強環保政策

  1. 歐盟大幅增強環保及氣候變遷政策,進而主導全球環保議題

  環保及氣候變遷政策之目標,包括經濟、產業、能源、金融及農業等所有政策領域,透過此一機制,將歐盟經濟轉型為低碳綠色經濟體制。自2019年12月歐盟發表《歐洲綠色政綱》以後,已陸續公佈各項計畫細節,並相繼引進適用環保之對象,以及擴大加強新產品之管制規範。

  2. 在此同時,歐盟除本身以外,為期積極主導全球環保及氣候行動之推動,亦將其列為歐盟對外政策之核心發展方向。

  茲將2050年《歐洲綠色政綱》碳中和之主要推動計畫列表分述如次:



(二)歐盟環保及氣候變遷列為對外核心政策

  歐盟依據新成長策略之《歐洲綠色政綱》,除積極環保及氣候變遷相關政策外,為期有效發揮該領域在全球之主導地位,亦將其列為歐盟對外政策之核心議題。

三、2023年歐盟主要環保規範

(一)氣候變遷

  1. 先行試辦CBAM

  歐盟於2022年12月之歐洲議會(The European Parliament)及歐盟理事會(The European Council)通過自2023年10月起至2025年12月止,先行試辦CBAM,並擬自2026年1月至2034年12月止,逐步實施CBAM,適用範圍包括歐盟領域內所生產之製品,以及自區域外所進口之相關產品,其中涵蓋鋼鐵、鋁材、水泥、肥料、電力及氫能等,違者則依據《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 ETS)指令》(Directive 2003/87/EC)科處依前一年度歐盟排放權配額(EU Allowances, EUAs)之3倍罰款。

  2. 引進《企業永續實地查核指令》[1]

  歐盟自2022年2月引進《企業永續實地查核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 CSDDD;又稱《歐洲供應鏈法》(European Supply Chain Act))以來,截至目前為止持續在推動中,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企業本身事業單位及整體供應鏈對環保之毀損,以及是否侵犯人權等潛在性之影響,並賦予深入了解、改善及公開之義務。

  《企業永續實地查核指令》於2022年12月經歐盟理事會通過後,歐洲議會曾對該指令作部分修正,並擬於2023年內完成立法程序後,正式對外公布。目前法國及德國已依其各該國家法規實施供應鏈之檢查,其中法國已於2017年3月27日依據《企業警戒責任法》(Corporate Duty of Vigilance Law),針對環保及人權保護訂定相關檢查,並實施防止侵權措施,適用對象為設在法國境內之企業及其分公司,常雇員工在5,000人以上,或在全球之直、間接公司及其分支公司,常雇員工在10,000人以上者。

  至於德國,亦於2023年1月依據《供應鏈企業責任法》(Lieferkettensorgfaltspflichtengesetz, LkSG)針對2023年在德國政府執業之企業,常雇員工在3,000人以上,或2024年常雇員工在1,000人以上之企業。

  3. 推動企業永續報告指令加強環保

  2023年1月修正先前實施之《非財務報告指令》(Non-Financial Reporting Directive, NFRD),發表《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 CSRD),預估適用NFRD之企業對象將自11,700家擴大為50,000家,適用範圍亦擴及企業模式、策略、風險、方針、契約制度、檢查制度及履行過程等。

(二)循環經濟

  1. 引進及實施《生態化設計指令》[2]

  歐盟前曾修正2009年所公布之《生態化設計指令》(Ecodesign Directive),並於2022年3月發表新修正之《永續產品之生態設計法案》(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 ESPR)草案,即將於近期內實施,要求生產耗電能量產品之企業,在設計過程中應義務減少產品之能源消費及對環保之負面影響。

  2. 發表新電池規範[3]

  歐盟於2022年12月修正既有之《電池指令》(Battery Directive),除擬於2023年內發表新修正之《電池法案》(Batteries Regulation)外,並將擴大規定電動車及電動自行車等,必須使用產業用電池,且應義務附註其耐久性、再生履歷等標籤及QR Code(電池護照(Battery Passport))。同時規定應義務提報原料礦產物之供應鏈及廢電池原料化之再生用,其義務再生用比率自96個月擴大為156個月。

  3. 推動實施塑膠稅(Plastic Tax)[4]

  歐盟為加強《歐洲綠色政綱》,並籌措排碳社會所需之財源,頃決定透過《一次性塑膠指令》(Single-Use Plastics Directive),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塑膠稅。

  歐盟規定各會員國在每年所使用之塑膠包裝材中,不能再生之塑膠材,每公斤將徵收0.8歐元之負擔金。法國、德國、冰島及盧森堡等,自2022年起自國家預算撥付負擔金。西班牙自2023年起每公斤應繳0.45歐元之塑膠稅,義大利則自2024年起實施,至於芬蘭及荷蘭尚在研議中。

(三)化學物質

  1. 研擬修正實施化學物質及包裝規格(CLP)[5]

  歐盟執行委員會(The European Commission)推動新危險化學物質之分類並為加強對消費者資訊之轉達,曾於2022年12月正式公布《化學物質及混合物之分類、標示及包裝法規》(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CLP)。CLP修正案為《歐洲綠色政綱》政策核心「化學品永續策略」(Chemicals Strategy for Sustainability, CSS)之重要部分。CLP將按照一般立法程序透過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討論後,預定於2023年下半年度實施。

  2. 擴大管制《新化學品法規》(REACH)[6]

  2023年1月,歐盟新化學品法規將高度關注物質(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 SVHC)候選項目新增9項化學物質,總數共計233項。REACH SVHC候選物質清單2008年為14項,2022年為224項,2023年再增加為233項。目前43種之核可物質及60種之限制物質同時登載。

  3. 歐盟將追加《關於限制在電子電器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RoHS)[7]

  歐盟截至目前為止,禁止對鉛、水銀等10種項目在新生產之電氣及電子製品,於歐盟境內銷售。此外,歐盟並擬於近期內,再增加四溴雙酚A(TBBP-A)及中鏈氯化石蠟(MCCPs)兩項物質。上述兩項一旦正式加入歐盟RoHS限制清單,對企業將產生相當程度之影響。

四、對韓國企業之影響及其出口廠商之因應對策

(一)對企業之影響

  就歐盟規範之波及力、急迫性、應對難易度為基準,進行評估之結果,其中在供應鏈檢查指令及實施新生態設計,對韓國企業之影響最大。

  茲將歐盟環保規範別對韓國企業影響程度列表分述如次:



(二)充分了解歐盟環保規範之法制化動向

  1. 對於多元化之產業領域,逐步分析其影響程度,並深入了解其內容,以利作為研擬因應對策之參考。

  2. 由於在引進法案、規範及指令等之實施時程有所不同,因此必須採取審慎態度。

  3. 在立法協議之過程中,由於追加及增加強度之項目較多,即使指令確定之後,因成員國在其本國立法過程中,內容恐有變更或差異,乃應特別關切各個國家別之動向及其發展走向。

(三)實施環保規範有強制轉型之可能

  1. 歐盟在實施環保規範時,有可能強制性之轉型,韓國企業就長期觀點而言,將對整體之企業經營充分考量環保因素,進而研擬有效之實施及應對機制。

  2. 為期紓解貿易障礙,宜即時就產品低碳、環保著手,以利爭取搶攻市場之機制,不宜在事端發生後再尋求解決方案。

  3. 企業自CEO至基層員工,應同心協力一體參與產品之開發、生產、市場拓銷、營運、供需計畫及組織管理等,以符合環保條件之經營策略,並獲取有效之成果。

(四)雖不屬於《企業永續實地查核指令》對象,但歐盟買主仍可要求調查

  1. 外國廠商輸銷歐盟之產品雖然不屬於《企業永續實地查核指令》之適用對象,但是符合管制對象之企業或中盤買賣廠商如有必要,買主仍可要求實施同規格檢查。

  2. 韓國出口廠商將依據ESG之準則,有效確立自生產、使用、廢棄、再使用及再生等品目別之資訊,以利建置有效之系統管理。

  3. 韓商不僅要特別管理企業本身之環境危機機制,對於接手所使用之素材及零組件等,碳排量較多或使用有害物質等問題,亦應與相關協力廠商預作事先之通盤檢驗及管理。

五、結論

  近年來環境保護意識之抬頭已引起全球普遍之關注,其中歐盟於2019年所發表之《歐洲綠色政綱》新成長策略,大幅強化環保及氣候變遷政策,顯示其欲主導全球環保議題之企圖心。

  韓國不論在重化工業之發展及對外貿易之領域,堪稱為全球排序較前之國家,與歐盟亦有密不可分之關係;歐盟所採行有關《歐洲綠色政綱》之環保規範,已引發韓國政府與企業界之重視,除加速蒐集歐盟有關環保之法令規章及制度對韓國所造成之影響外,並積極研擬有效之因應對策。

  台灣係出口導向程度偏高之經濟體質,全球所有國家或地區均為台灣所爭取之市場,其中與歐盟之經貿關係,亦有密切之交流,1976年政府為期更進一步加強與歐盟之合作,曾資助工商界,成立「中(台)歐貿易策進會」,2000年在政府指導及工商企業之支持下,成立「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CIECA)時,將「中(台)歐貿易策進會」合併於該協會,以利再擴大拓展與歐洲各國之國際活動空間。

  根據經濟部之統計,以2022年為基準,歐盟為台灣第4大貿易夥伴,雙邊貿易總值計達750億美元,年增率為9.46%;在投資方面,則係最大之外資來源,自1952年至2022年止,歐盟對台灣之投資金額則達549億美元。

  歐盟在環保及氣候變遷所採取之各項措施,以及韓國對此課題之因應策略,似可作為我國工商企業界之參考與借鏡。

資料來源:

  韓國貿易協會
  韓國貿易協會國際貿易通商研究院
  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
  歐盟執行委員會
  歐盟理事會
  歐洲議會





[1] 歐盟指令需經會員國個別之立法程序,在此過程中,其實質內容,會員國之間所通過之事項可能有所不同。
[2] EU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the Union(2009), Directive 2009/12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1 October 2009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the setting of ecodesign requirements for energy-related products.
[3] EU Commission(2020),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concerning batteries and waste batteries, repealing Directive 2006/66/EC and amending Regulation(EU)No 2019/1020.
[4] Directive(EU)2019/90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5 June 2019 on the reduction of the impact of certain plastic products on the environment.
[5] EU Commission(2022), Proposal for a revision of the Regulation on 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of chemicals(CLP).
[6]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EU對於每年出口1噸以上之化學物質所實施規範登記、評估及核可程序之化學物質綜合管理制度。
[7] Directive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