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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中國對台貿易壁壘調查的虛與實

一、前言

  中國商務部4月中公告依《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對台灣農產品、五礦化工、紡織品等2455項產品,進行貿易壁壘調查。對此台灣社會及產業莫不嘩然,一方面因調查期限至總統大選前一日,引發了政治性聯想外,二方面也有中國是否要改變惠台作法的疑慮。本文以下從此項調查的史實背景、後續可能發展出發,提出觀察與初步研判。

二、本案緣起

  商務部調查本案的背景,乃是主張台灣未按照「世貿組織」(WTO)義務,給予中國所有產品最惠國待遇。兩岸在2002年先後加入WTO後,因為雙方並未引用WTO設立協定第13條「互不適用」條款,兩岸經貿關係基本上有依循WTO規範往來之需要。當時我國陸委會曾公開表示願依WTO架構,為兩岸經貿正常化的基礎,也就是有意將兩岸三通等事務,藉由WTO予以「正常化」,也期望兩岸因此在國際上有對等地位的互動。然而中國並不領情,其試圖在WTO將臺灣地位「港澳化」的政治動作,早自兩岸提出入會申請時即已開始,於是在其影響下,1992年GATT理事會通過成立「工作小組」會議紀錄中的「主席聲明」[1],承認「一個中國」、兩岸入會「先中、後台」、臺灣用「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等文字紀錄。即便兩岸都已成為WTO後,中國動作仍未停歇,其官員均稱兩岸經貿合作係屬中國內部事務,應在「一個中國原則下」諮商處理,「不必透過WTO」[2]

  中國將兩岸WTO事務界定為國內事務,我國政府自然不滿,其次考量對中國完全開放下,對於當時與中國產品區隔性有限的國內產業,衝擊風險較高,於是決定對中國維持敏感性產品禁止進口的限制,一方面讓國內轉型期更充裕,二方面也有中國若尋求WTO架構解決,兩岸事務就可公開化、國際化的用意。不過入會20餘年,中國日前方啟動貿易壁壘調查。更有趣的,北京透過兩岸在日內瓦WTO代表團管道通知調查,但中國至今唯二兩件對日本紫菜、美國再生能源的貿易壁壘調查,其均透過雙邊使館通知立案調查,與本案作法確有不同。

三、中方貿易壁壘調查的可能考量

  對於存在已久的措施,北京此時提出調查之用意,除了有政治專家提出,北京可能想透過臺灣產業壓力影響我國大選發展之臆測外,本文則從經貿角度,研判可能考量有二:

  第一,在英國確定成為「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新成員後,CPTPP成員需面對已分別提交申請的兩岸、哥斯大黎加、厄瓜多等申請案,而臺灣獲得國際輿論的最大同情與支持,我國也申明能滿足高標準義務,則中方或有意凸顯臺灣並非紀錄完美的模範生,平衡國際觀感;且透過WTO代表團間通知,也有意藉由WTO義務,凸顯其展開壁壘調查的正當性。

  第二,中國當前經濟前景不佳,加上兩岸互動冷淡,以此調查抒解中國內部產業(貿易降溫)及政治壓力(反對繼續惠台),也是可能意圖。畢竟長期帶動中國經濟高成長的外貿、基礎與投資、及國內消費的三駕火車頭,疫後復甦力道不如預期。近期中國內部亦出現停止一切惠台措施等主張[3]。從而不能排除中方藉此調查,作為抒解內部壓力的工具。

四、中方後續調查的可能程序

  依中國「調查規則」,後續程序大致涉及三大階段,包括:調查與資訊蒐集、做成初裁後之階段、做成終裁後之階段。

  在「調查與資訊蒐集階段」,商務部對申請書提交的資訊,將進行梳理與核實,並自主蒐集相關資訊。其次預期商務部會就臺灣禁止2455項進口的系爭措施所涉及的中國國內生產企業,發放調查問卷。問卷發送對象是否包括臺灣的有關部門,則尚不確定。接著商務部可在受調查國政府的同意下,前往當地進行實地取證,對此我方當然有權力不予同意。

  因為中方已在本案立案時預告,調查期原則是2023年10月12日結束,但可延長至2024年1月12日。從過往案件,則研判商務部對本案會在10月11日前發布延期公告,延長至明年1月12日。
商務部貿易壁壘調查採類似於反傾銷調查的程序,分成初步認定與最後認定兩階段進行。在「初裁與後續階段」,預期商務部對我國之調查,會在延期調查公告之前或同時,也就是在今年10月12日前,宣布我國系爭措施是否與WTO不一致之初步裁定結果。

  對於初裁結果,商務部會邀請利害關係人與公眾提供評論意見,包括我國政府或相關部門也可提供意見。在這些過程,若雙方有協商意願都可展開對話。依規定,若商務部與受調查國政府有和解方案,商務部可暫時停止調查;若受調查國確實履行承諾,則商務部可依「調查規則」第29條終止調查。

  經徵詢公眾意見後,商務部仍續行調查,乃進入「終裁後階段」。預期商務部會在明年1月12日前,公布認定我國措施與WTO規定符合性的最後結論,然而中國未必會於最終報告或公告揭露其因應做法。主要乃參考中國2012年對美國再生能源補貼的調查,其最終認定美國構成貿易壁壘,但中國並未隨即向WTO提出爭端解決,直到2018年8月才循WTO爭端解決機制,尋求解決美國再生能源補貼爭議(DS563: United States — Certain Measures Related to Renewable Energy, August 2018),但該案只進行WTO「諮商」階段,未進入正式訴訟程序。

五、代結語:WTO基本原則—就WTO管轄事務,各國無權進行單邊認定與制裁

  中國貿易壁壘調查對象是其產品的「出口」市場,檢視中國產品在出口市場是否受到不公平競爭等問題,鑑於各國可能有本位主義、也未必有客觀充分資訊,則各國政府對外國市場的貿易障礙調查,通常只作為商情判斷,不會進行適法性認定、甚或制裁,因為這是WTO法院方可審酌的專屬權限,依據WTO爭端解決瞭解書(DSU)第23條規定,只有WTO可認定會員是否有不符合WTO協定、以及可否與如何制裁,這些認定並非取決於各國商務部或任一政府機關。 

  換言之,中國對臺灣的貿易壁壘調查結論,若認定臺灣與WTO義務不一致,且擬對臺灣2455項比照實施出口或進口限制等貿易制裁,都必須先由WTO爭端解決程序也有同樣認定與授權下,才能合法的對台貿易制裁,否則違反中國的WTO義務。當然兩岸事務向來不是單純的法律事項,政治上如何發展及對本案的影響,則非本文分析範圍。


[1] GATT, 1992 C/M/259 Meeting Minutes.

[2] 江啟臣(時任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助理教授),WTO下兩岸政治互動之發展與意涵,東吳政治學報2004年第19期,https://scups.ppo.scu.edu.tw/upload/f20220607083732kf6sn1.pdf

[3] 强烈呼吁立即取消一切惠台政策: https://www.163.com/dy/article/HEC3459S0542ORA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