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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交流】「認識TPP:意義、影響與因應之道」國際研討會紀實

【國際交流】「認識TPP:意義、影響與因應之道」國際研討會紀實

  中華經濟研究院WTO及RTA中心於2016年10月13日舉辦國際研討會,邀請新加坡、紐西蘭、韓國及日本等專家學者來臺,以TPP為主題,共同討論我國的準備及因應方式,凝聚共識,並將經貿自由化帶來的衝擊轉為動力,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本次研討會內容相當充實精彩,特別以會議紀實方式,提供產官學各界先進參考,還可以透過線上學習平台聆聽精彩討論喔!

各場次連結:


【專題演講】TPP之價值與影響 (紀錄:羅絜)



中華經濟研究院 胡勝正 董事長


  歡迎各位貴賓來到中華經濟研究院,今天主辦單位邀請我來談談「TPP的價值與影響」,但首先我們要問的問題是:「到底還會不會有TPP?」、「美國選舉後TPP會不會有變?」對此,我個人的看法是,TPP不會消失,因為TPP是一個貿易談判,這齣戲的劇本是美國寫的,我想其他的國家大概沒有辦法放棄吧?既然是美國所寫的劇本,他自己大概也不會放棄,因此,我覺得現在紛擾只是政治上表面的的動作而已,TPP最終還是會通過的。說不定明年春天臺灣就可以加入第二回合的談判了。

  有鑑於大家可能對於臺灣不是那麼熟悉,就由我來跟大家簡單說明一下臺灣的狀況,臺灣的GDP在2014年大概是5億1,900萬,如果臺灣加入TPP,大概會介於墨西哥跟馬來西亞之間的位置;我們的GDP人均所得約22,000美元,看起來好像不是很高,但如果用TPP基數來看,我們的人均所得還蠻高的,甚至比日本還高。我們的經濟發展十分仰賴出口,出口占GDP的74%,貿易總額占GDP比例為140%,在我們的貿易結構中,貿易種類及市場都非常集中,以種類來說,有39.90%出口都是ICT硬體設備;而出口地區有40.16%都是出口至中國。其中,出口訂單大概有51%是轉包到海外,特別是中國,如果只看ICT產品的,轉包率甚至已經達到85%。在這種情況之下,臺灣經濟受中國影響程度非常明顯,只要中國打噴嚏,臺灣就會被牽動,中國的經濟一旦有變化,臺灣就會受到影響,所以臺灣的經濟波動率頗高。

  臺灣有相當成功的資訊產品,但原因不是因為我們很會創新,而是因為很會控制成本。臺灣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就是基於緊縮每一個成本項目而已,但這種獲利模式已經到了終點,將來臺灣必須轉型,仰賴創新,才能夠繼續推動經濟發展。現實是,臺灣必須開拓中國以外的市場,不能只生產資訊產品。因為一些政治因素,臺灣不見得能與貿易夥伴簽訂FTA,我們現在僅有的少數FTA大概是跟臺星FTA、臺紐FTA等;我們如此仰賴貿易,但是簽訂的FTA卻非常少。

  在今年5月的選舉後,新政府上臺推動新經濟發展策略,主要是創新、創造就業、公平分配;此外,也選定了五大明星創新產業,包含生技、亞洲矽谷、智慧型機械設備(即結合臺灣具優勢的資訊科技與機械),綠能(臺灣沒有煤炭也沒有石油,所以希望能夠以綠能來分散能源來源)及國防產業。

  為促使貿易市場與產品多樣化,新政府也推出「新南向政策」,並積極推動加入TPP。新南向政策主要為推動與東協及印度的關係,東協事實上是臺灣第二大出口市場,比美國還大;印度則是新市場。印度的優點在於,他與臺灣是互補的,雙方的資通訊產品都很強,但我們強的是硬體,他們強的是軟體,軟硬體若能結合,雙方都能獲利。其次,雙方對於汽車也非常在行,差別在於印度做的是整車,臺灣是零組件,這又是互補關係。至於東協,早在東協成立之前,臺灣就進入東協國家了。臺灣是第一個進入越南的國家,10年前曾是最大投資國,目前是第三大投資國。近年來由於貿易情勢的變化,臺灣在東協的投資逐漸轉移到中國,但現在我們在中國的投資已經遇到瓶頸。

  在上述環境背景下,加入TPP是對臺灣的另一個挑戰,事實上,我們必須透過TPP才能拓展市場。TPP有12個成員國,GDP佔全球的38%,臺灣若加入則會變成38.5%。TPP可以協助各成員國提昇經濟發展,幅度大概是0.4~10%,平均是1.1%。臺灣加入TPP最明顯的成果,就是可以協助臺灣拓展出口市場多樣化。另外,因為TPP是一個高標準、高要求的協定,加入TPP會促使產業提昇競爭力,特別是在服務業方面。臺灣的服務業不如製造業先進,主要是因為服務業受到層層保護,不像製造業必須在世界各地競爭。但是加入TPP有很多重要的前提,我們有「學費」要交,像是要解決與TPP貿易夥伴間的貿易爭議,例如大家最常聽到的就是豬肉瘦肉精。其實瘦肉精大家一開始接觸的是美牛,但由於臺灣牛肉產量不多,直到美豬才徹底引起社會注意,因為臺灣豬農很多,會擔心美豬進口衝擊他們的生計,所以所有「反對黨」都表示與豬農同一陣線,但所有的「執政黨」都支持開放以加入TPP。在這樣的兩難下,必須透過許多會議或研討會來討論這些問題。但事實上,如若臺灣加入TPP,好處多於壞處。舉例來說,在我們跟美國談智慧財產權議題時,最後共識是我們會依照協定來執行,而現在臺灣已經成為保護智財權的典範了!而且,在這種條件下,臺灣吸引了許多外國企業來臺設立東亞或國際研究中心。總而言之,臺灣已經準備好要加入TPP了,臺灣也會盡其所能,希望能夠盡快加入TPP。

【場次一】TPP對21世紀貿易與投資趨勢之意義與影響 (紀錄:陳孟君 分析師、王煜翔 分析師)



一、亞洲貿易中心執行長  Deborah ELMS:TPP與數位貿易

  從08年開始我就開始研究TPP,所以很開心有這麼多的民眾對TPP的條文這麼有興趣。雖然今天我要談的議題是TPP與數位貿易,但因為我是今天第一位講者,所以我想先討論一下TPP整體狀況,再來談TPP與數位貿易。

  TPP有12個成員國,它可以說是在過去20年來最具重要性的一個貿易協定。我想這也說明了為什麼吸引了這麼多貴賓今天前來參加會議。TPP在2015年底時完成談判,今年2月正式完成簽訂,當然這當中也有非常複雜的談判過程,我知道台灣的經濟部已經很努力地把條文翻譯成中文,大家可以去參考。不過,基本上每一個國家所作的承諾以及專章內容在網路上都可以找的到。由於紐西蘭是簽約地點,所以在紐西蘭貿易局的相關網站上可以看到各國所提交的資料,這些都是公開的資訊不是秘密。另外值得注意的,TPP有一個專章專門在談未來新成員的加入。

  到底TPP跟之前的貿易協定有什麼樣的不同呢?TPP跟FTA非常不同的原因有三點。第一,TPP的範圍更大更廣,有30個專章,而且對我們來說最重要的是所有的貨品都包含在內,也包括農產品在內,而這在之前的FTA是前所未見的。通常在貿易協定當中,我們常見到許多國家會排除農產品部門及其他敏感部門。而TPP雖然降稅時程有彈性,但基本上所有的貨品都會逐步移除關稅,而且我們也看到有些國家的貨品在生效第1天關稅就會降到零。除此之外,我們也看到TPP也包含了政府採購與投資。我剛剛說TPP 30個專章總共622頁,而這只是正式條文部分,但如果去看各國的承諾的話內容卻有五千頁,因此它的範圍非常的廣,不只是貨品、服務、全部都包括在其中。

  另外,TPP不一樣的地方是開放程度更加深化,也因此還包括了智財權、TBT、SPS,以及環境規定等。環境規定基本上不是針對氣候變遷,但是針對漁業、漁業補貼與瀕危生物部分之規定。而勞工法規這個部分談的是勞工權益,另外還有競爭政策、以及如何讓貨物快速通關的關務議題。因此,TPP比起大部分的FTA規範程度是更深入的。

  此外,TPP最重要的是,所有成員都需遵守相同的規定。所以,澳洲,美國到越南、馬來西亞等,從生效的第一天,大家都會遵守相同的規定,大概只有越南在生效前三年在智財權部分會有一些例外措施。但是其他的成員國都是從第一天就需要遵守相同的規範。這一點是讓我覺得印象最深刻的一點。如果你是一家企業,TPP可以為你降低很多的不確定性。大家在閱讀TPP條文時,你會發現它將改變我們的供應鏈,改變取得原料的方式,同時也會改變我們看待貿易協定的方式等。例如大家對ICT產品很關切,如果大家問說那TPP對ICT產業有什麼好處,畢竟WTO之下已經有資訊科技協定了,而且能夠將ICT高科技產品降到零關稅了,那為什麼還要有TPP。不過,ITA多半只針對最終產品降低關稅,並未包含零組件,而TPP不僅包含最終產品,甚至於各種零組件都是零關稅。但關稅不是唯一的重點,更重要的是在這個生產過程中所涉及的服務也都是TPP自由化對象。基本上,我們知道各類產品有四成的價值是來自服務,可能是包括行銷、售後服務,而這些都被TPP納入而ITA所沒有納入的。另外,TPP也牽涉到投資規定,今天你可以到TPP另一個成員國內進行投資生產ICT產品,基本上想要去購買光筆的政府採購案都是在TPP的範疇內。也因此TPP的範疇比起其他的貿易協定更重要,但也意味著我們要理解它也更困難。

  接下來我們看到的是在TPP生效後,90%關稅降為零,而剩下的10%貨品將在7~10年之間降至為零。像越南,則是5年內所有貨品會降到零,美國要10年,日本有一些部分還是沒有那麼寬鬆的規定。但是基本上來說,7~10年之後所有的貨品關稅都是零。此外,這是一個全盤的開放,也就是說TPP採取負面表列的方式,意思是我開放所有的服務以及投資項目,除非有一些我決定要保護部分部門,如果各會員同意我就可以寫下來不開放,如果我沒有保留,就都應該全部開放。如果是電子商務數位產品來說,這就表示任何新的創意產品服務,比如uber等,未來很多你無法想像的到的服務業,等它問世的時候,根據TPP的競爭法規,都必須開放。當然屆時成員國若有疑慮仍可坐下來重啟協商。這就表示,5年之後,不用再到正面表列去增加新出現的服務商品,所以大家如果到TPP網站去看,基本上所有服務與投資都是開放的。我覺得這可以說是TPP可以帶動成長的關鍵。而投資與電子商務更是另一個重點。另外,我相信今年年底TPP應該就會通過國內批准程序,一旦美國通過,其他國家通過的速度也會加快,TPP本來在2018年4月會生效,因此我相信最後一定會在這個日期前生效。

  接下來我要討論TPP數位經濟的條文問題。電子商務在貿易協定中是個很棘手的議題,因為對官員來說,電子商務與數位貿易如何區分?舉例來說,今天如果是數位服務的貿易,這是貨品還是服務呢?我們要怎麼去協商,去形諸於條文,怎麼樣在貿易協定中把它說清楚。之前的FTA若非對數位貿易視而不見,不然就是有不同的開放程度。舉例來說,我們都知道很多國家針對貿易投資的部可能並無專章規範數位貿易,還有很多國家不是採用負面表列(負面表列代表新的數位商品服務出現時是自動開放)。另外很多FTA是採用傳統的智財權規則來規範數位商品。而ITA針對硬體產品的確是採取零關稅的開放立場,但ITA的範圍並未如TPP一樣涵括那麼大的範疇,而且許多TPP成員國並未加入ITA協定(如汶萊)。電子商務確實很重要,但TPP也有它的問題,那就是它沒有囊括金融服務電子支付,這部分是把它切割開來的,未來我想會是一個問題。

  大部分的人在看TPP數位部分大概都是直接看第14章電子商務專章,但事實上其他專章也有相關的條文。例如第8章的附錄,納入關於硬體加密的規定。另外,有些數位服務的範圍是寫在第10章服務貿易專章。另外,有些東西在被數位化之後,關於著作權與智慧財產權應如何規範的內容則規定在第18章的IP專章。現在我們的智慧財產權法令是300年前的精神,但數位時代已經不一樣了,所以我們不能如此套用在數位時代。我想我們每個人多多少少都有違反著作權與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不是故意的。而TPP至少是一個起點,希望在數位時代裡面,能夠盡量避免大家違反著作權。另外則是關務專章,商品通關必須快速。基本上,TPP的目標是希望可以適用今天跟未來的法規需求。

  第14章的重點是數位產品禁止課徵關稅,不過還是允許境內稅。但跟其他協定一樣,在數位世界不可以區分國內產品或國外產品,必須一視同仁,不能歧視外國人及歧視數位產品。過去,我們不太確定如何處理數位產品,而TPP就是在規範這件事。另外,大家如果在線上作業就必須要用電子簽名,所以TPP也納入電子簽名認證等規範。TPP將來會有一個線上執行消費者保護的方法,雖然不容易,而消費者不喜歡線上交易的原因是因為不信任的問題,所以TPP成員希望可以保護消費者,但並不是12個國家都能保護消費者。例如汶萊就沒有消費者保護法,所以有一些國家希望有比較好的線上消費者保護法、健全法規、預防詐欺等,但在一些國家欠缺完整的消費者保護機制時,是真的難以執行,而各國被迫必須要趕快立法跟上腳步,而未來對於消費者的保護就會越來越健全。

  另外,TPP原則禁止強制資料在地化處理,也就是說這個資料不用存在本地本國,但也有例外,例如金融服務或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美國現在遇到一個很大的問題,美國自己創了這個規定,但卻遇到最大的困境(編註:美國金融業主張應納入金融服務)。另外還有跨境移轉、原始碼的保護等規定,政府必須在有特殊狀況下才能限制。再來,網路世界的安全承諾不多,且有賴未來大家加強合作。另外第8章關於加密的規定、以及責任安全港的問題,使用部分網路新聞資料是否有侵權的問題等,這些規定對電子商務的使用者都很重要。

  我想整個服務業的章節法規是很有用的,特別是針對中小企業而言,因為你不需要在海外市場當地設立據點,而可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務,可以針對12個國家提供服務。最後,TPP將來還會再改變,數位規則也會再改變,這只是一個起點,電子商務專章是在2014年擬定的,但數位世界每2年就會有很大的改變,所以未來還會有新的數位法規出現。這也意味著告訴其他「非會員」,設定法規時不能違反TPP的規定,不然就會有後遺症。例如印尼現在規定必須要有當地辦公室且需要交出原始碼,這是違反TPP的規定的,而且這種狀況下企業就不會想去印尼。所以TPP的規定可以造就會員間的良性競爭,如果你限制超過TPP的範圍,那麼業界就會跑到別的國家去,最重要的是這些規定會推廣到全球,形成一個全球的數位貿易規則。數位貿易是一個全球跨境的概念,規則如果只存在雙邊或是區域協定之間是沒有用的。所以TPP應該是一個奠基的工作,未來還會再持續推廣。

二、中華經濟研究院WTO及RTA中心副執行長 李淳:TPP法規一致性規範之意義


  今天我要談的是,除了經濟之外為什麼加入TPP很重要。首先,我們先來講一下法規一致性與透明化的定義。這是TPP第25章裡面的規定。他說在設計規劃、發行、執行,以及檢討法規時,必須讓國內政策的目標能在政府之間促進合作才行。TPP講的是「過程」而不是「法規」本身。過去在臺灣大家注意的焦點往往是最後的法規條文訂成什麼樣子,但TPP重視的卻是法規決策的過程,看看有什麼樣的資料、有沒有其他替代方案,關鍵是流程而不僅是最終條文。透明化則是指開放政府、民眾參與、聽取所有利害關係人的想法,讓各部會橫向溝通來做法規的決策。整體而言,法規一致性講的是決策流程的重要性,怎麼樣才能做出做好的決策,而透明化講的是一個流程機制,在這個機制中所有的意見都能被納入反映到最後條文。條文不只是反應政策的目標,也能照顧產業以及社會上大家關切的事項,這就是法規一致性與透明化的重點。

  如果把一個國家政府的權力分成三部分,第一個是制定法規,第二個是徵稅,第三個是政府有權利編列預算支出。法規是三個政府權力的基石,為了要課稅就必須要有法規,政府如何支出也需要有法源,還有其他的規範限制政府的錢要怎麼運用。因此法規的品質直接關連到政府的效率、整個經濟展現的效率,以及社會整體的福利。法規的改革與整體部門別的效益有關,例如20年前,1997年OECD一份研究指出,法規改革讓日本、德國與法國這些國家的GDP增加1%~5%,而且勞動生產力也會增加。另外,APEC的政策支持小組(PSU)研究也指出,外人直接投資會受到法規的影響,整個法規環境會影響外人是否願意來投資。另外,還有幾篇文獻顯示,如果可以進行法規改革的話就會有正面的貢獻。

  但如果法規的改革這麼重要,為什麼那麼多國家包括臺灣在內都沒有看到相當的進度或是進度相當緩慢呢?法規改革其實牽涉到很多的規則改變,也涉及到很多不同的利害關係人,所以法規改革是需要有政治高層的支持與政治魄力,除此之外,也要有一個有效的架構才能推動。以臺灣來說,政治決心通常不夠。通常最高層對於法規改革沒有投入決心,對於改革的價值也不清楚。在政治上來說,法規改革在短期內看不到任何效益,所以政治人物不太願意推動法規改革。另外也有一些公部門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會強力反對法規改革。再來,法規改革有時候只是局部,並沒有完整的架構與全盤規劃。而這時候就是TPP可以貢獻的價值,TPP具有約束力,不管政治人物願不願意,只要加入TPP就必須遵守相關規定,也可以提供一個全面的框架與應該遵循的規定提供法規改革。

  接下來我想給大家看一下其他的證據。到底法規改革如果有良好的框架能有什麼樣的價值。台灣在世界銀行的「經商便利度指標」排名這幾年有很大幅的改善;在2008年時台灣排名第61名,而2015年爬到第11名,可以說是全世界對經商最友善的國家之一。根據世界銀行的歸納,如果在法規面有所改善,只要法規的品質有1%的改善,就可以吸引到2.5億到5億美金額外的外資投入。但是台灣的實際FDI的流入情況,卻跟經商便利度評比表現相反。在經商便利度的排名改善的這幾年,FDI卻逐年下滑。我在這個部分還沒有仔細研究問題出在哪裡,但初步想法是台灣可能是將改善的重點放在最後的法規條文,這樣才能提升經商便利度的排名。但問題是,我們並沒有去看決策的過程是否有改善,所以顯然法規決策過程出了一些問題。經商便利度看的是法規最後的結果。這也顯示出為什麼法規一致性對臺灣很重要。因為如果我們可以改善法規制定的過程而不是只把焦點放在最後的條文是什麼樣子,對於改善臺灣的經濟會更有幫助。

  在我們初步的研究看到,這些TPP的法規其實反映的是許多國際組織所推薦的最佳實踐作法,特別是OECD。2012年OECD推出了「法規治理的建議指引」,希望鼓勵國家如果要推動法規改革時可以參考這些建議。第一個建議是,如果要推動法規改革,首先最高層的政治人物必須要有決心承諾投入,這樣才能由政府推動全盤的改革。而TPP第25與26章就可以形成一個外部的壓力或助力,包括臺灣與所有TPP會員必須要推動法規改革。第二個建議是在法規建置的過程中,要鼓勵大家參與,提高透明度,而TPP亦有相當的規定。總之,TPP針對法規一致性與透明化的規定,不是只針對貿易,事實上是將最佳法規改革實務(GRP)集結在一起,包括法規制定過程能夠有所改革,而將它反應在貿易協定之中。因此TPP第25與26章的規定不是只是創造貿易的機會,而是要各會員國採用最佳實務作法來進行法規改革。而這也反映了許多OECD國家的共識。不過,不只是25章與26章,其實大家也可以在SPS專章,以及其他專章看到有關如何加強法規制定過程的條文。當然,第25章法規一致性提出的是整體的架構,納入了許多在法規制定過程中的最佳實務作法。

  接下來我想請大家看一下第25章第4.2條,談的是協調與檢視過程或機制,每一個TPP會員根據此一條文,不管是中央或地方政府都必須要有一個專責單位去統整法規議題,它不再是由單一部門自己去做,而是要有一個統整協調單位來做橫向的整合,能夠做到不同部門間的調和。TPP第25章的第5.2條談的是法規影響評估架構(RIA架構),過去15年臺灣一直想推動,但卻沒有看到實質成果。大家可以看到在這個條文中,它提出的是一個非常廣義的架構,怎麼樣來評估法規衝擊,有沒有其他的選項,必須要去做成本效益的分析,必須清楚定義這個法規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這些都是TPP的關鍵條文。

  當然,各國都需要相當的政策空間,而TPP第25章還是允許各會員國有一定的彈性。例如在第25章中,我們可以看到提到包括了可因會員國發展程度不一,政治制度結構的差異,可以讓成員國針對法規一致性的落實與透明度有一些不一樣的作法。我想這些條文告訴我們執政者還是有一些政策的空間。另外,第25章也不適用爭端解決,TPP希望透過合作共識的方式來解決爭端,而不是透過正式的爭端解決機制。因此,要實施第25章,必須仰賴法規一致性委員會的運作。也因此未來法規改革的方向也會等到TPP生效後,由法規一致性委員會來決定。

  此外,雖然TPP法規調和重點在程序,但其實在第11章當中針對金融法規,第13章針對電信法規,另外還有在附件有關技術性貿易障礙,針對如何核可醫療器材的上市等,這些內容其實就不是把重點放在法規制定過程,而是最後的法規本身的調和。

  最後,這些對臺灣到底有什麼意涵?我用人類的發展進化史來比喻臺灣在法規一致性的發展。首先我要談的是公眾評論期,在透明化專章中,TPP規定必須要有公眾評論期,允許公眾針對新法規有提出意見的機會。我們可以看一下在1949年到1999年當中,臺灣完全沒有任何公眾評論期的規定,所以法規並沒有規定民眾可以針對新的法規提供評論之機會。到了1999年,政府機構必須提供公眾評論期,但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時間與實施細則,199年到2005年這6年大概都這樣的情況。2005年,行政院秘書長終於發布了一個解釋,要求至少提供7天的公眾評論期,但後來7天卻變成普遍的作法,也就是評論期通常就只有7天。7天意義不大,因為產業及民眾可能花了四五天才看清楚規定,怎麼可能有時間評論?後來2015年年底終於將評論期改為14天。但2016年10月開始,新政府上任後,明確提出為符合TPP的規定,所以將評論期改為60天。這種加速改變的動力正是來自於TPP,TPP可以作為一個外部的推力與助力,做一些臺灣本來就應該改革的地方。這樣的意義非常重要,法規調和及影響評估可讓主管機關思考是否也有其他替代性方案,政府是不是真的有做到改革?過去各機關都是採取最方便的方式立法,但卻從來沒有想過影響最低的替代方案,以降低影響利害關係人的影響程度。總之,我們必須要有法規一致性與透明度,這些我想大家都耳熟能詳,但怎麼樣真正做到符合國際最佳標準,TPP有其重要意義。

三、紐西蘭經濟研究院副院長 John BALLINGALL(與談)


  關於ELMS執行長報告中提到TPP的兩項重要意涵,BALLINGALL副院長指出了TPP對於國際經貿規範體系具有另一項重要意涵,TPP成員國彼此間經濟發展與文化各不相同,最終仍然能夠促成此一巨型區域經貿協定之簽署,此對於全世界其他未參與其中的國家發出一個重要訊號,在不同發展程度的國家間追求一個更高標準、自由化的區域經濟整合未來仍大有可為。

  BALLINGALL副院長對於ELMS執行長報告中所提出TPP數位貿易規範之重要性亦深表贊同,他進一步指出紐西蘭政府在與產業說明TPP的過程中,紐國官員發現產業界鮮少有人注意到TPP對於區域內發展數位貿易的重要性面向。ELMS執行長在回應時表示,如同BALLINGALL副院長所觀察到的現象,許多業者可能會說TPP這些規定跟它們沒有關係,或是質疑TPP規則對於協助企業發展數位貿易是否有實質幫助。事實上,TPP納入相關規範的目的即是在於確保企業免於政府的不當干預,避免政府部門的不當干預對企業參與數位貿易活動構成障礙問題。

  其次,在ELMS執行長的報告中提及數位貿易發展與技術創新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科技與商業模式不斷地進步將使得TPP數位貿易規範很快地過時,對此,BALLINGALL副院長認為這樣的觀點提醒了我們,特別是參與規則談判的官員們,必須要能夠掌握數位科技發展的脈動,並能夠適當地反映在談判當中。ELMS執行長回應指出,如何在發展程度差異很大的區域經貿協定中,完成有助於數位貿易發展的貿易規則,是一項相當艱鉅的挑戰。特別是數位貿易規則可能對各國既有的國內法規體系造成衝擊,或者是談判官員不熟悉電子商務運作模式,這些因素都會是未來推動數位貿易規則談判必須克服的關鍵點。

四、臺北市美國商會前會長 Paul CASSINGHAM(與談)

  CASSINGHAM前會長呼應ELM提到TPP數位貿易規範必須與時俱進的需求,他強調現在數位貿易相關產業的發展已經碰到了許多難題,例如:個人隱私權保護、課稅問題等,這些議題均未為TPP規範所完整涵蓋。

  CASSINGHAM前會長強調隱私權保護規範將無可避免地衝擊數位經濟之發展,特別是個人資料之處理應如何受到隱私權保護規範?隱私權保護水準應該如何與網路產業發展取得平衡?在跨境提供服務或涉及資訊跨境傳輸的情況中應該適用哪一個國家的隱私權保護法規?這些問題都將會是未來國際貿易體系推動數位貿易規則談判時必須加以處理的問題。

  另一方面,CASSINGHAM前會長指出了另一項TPP沒有完整規範的議題--即是「如何在數位經濟運作中處理稅賦課徵問題」。CASSINGHAM特別舉消費者透過境外網站購買機票座位之案例,來說明數位貿易的運作中存在許多困難點,諸如:課稅對象不易認定、要以哪一種稅種進行課徵、應該依照哪一個國家的稅法課稅等。類似的課稅問題不只是對政府部門既有的課稅方式、如何維持稅賦公平性等面向構成挑戰,更重要地是課稅風險的不確定性會對於企業經營會造成非常不利的影響,使得企業無法確知法規遵循與賦稅成本,進而阻礙相關產業的發展。

  針對李淳副執行長關於TPP法規一致性規範之報告,CASSINGHAM前會長對於TPP法規評論期義務的例外規定表示疑慮,此一例外規定可能降低了各國家在法規透明化方面的改革決心。另一方面,CASSINGHAM指出我國在法規評論期方面的進展是一個很好的開始,對此,CASSINGHAM建議我國政府應當整體性地規劃法規調和與法規透明化的推動工作。更重要的是,應該根本地建立官員重視公眾意見的文化,促進政府部門與民眾、企業之間進行建設性的對話,這對於提升我國法規品質具有相當重要性。

五、問題與討論

問題:萬一臺灣無法加入TPP,目前我國對此一情況是否有任何應變方案?

回答:李淳副執行長回應表示,臺灣在加入TPP方面做了非常多的準備工作,在報告中所提及法規評論期方面的改革,僅是眾多法制改革工作的其中一項而已,而這些準備工作本身即具有其重要價值。因此,我們可以將完成前述法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與加入TPP相提並論。因此,如果我國能夠持續完成各項法規改革工作,促使我國各項法規符合TPP規範水準,我們可以預期此一法制革新所產生的效益很快就會呈現出來。即便我國未能加入TPP,臺灣仍然可以受惠於加入TPP準備工作所帶來的效益。因此,所謂的應變方案就是現階段做好加入TPP的準備工作。

問題:一個國家要在法規制定過程中貫徹良好法規實踐是一項重大的工程,是否能夠請BALLINGALL副院長說明紐西蘭推動經驗中,若是政府部門未確實遵守法規影響評估程序要求,會有甚麼樣的後果? 同時,未來臺灣若是要推動法規影響評估制度,是否應當先通過相關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此一要求?

回答:BALLINGALL副院長回應表示,TPP成員國若是未能遵守良好法規實踐並不會進入TPP的調解機制中加以解決,TPP納入此一規範的目的在於提升區域內各成員國的法規水準,因此,為了符合此一要求,各國家應當致力於建立法規影響評估制度,包括訓練公務人員、建立質化與量化影響評估方法、提升成本效益分析方面的知識、強化公眾溝通管道等工作。

   李淳副執行長回應表示,透過立法方式將法規影響評估變成一項強制性法律義務,確實是建立法規影響評估制度的重要步驟之一,但在此之前,我們仍應當有相當的時間來進行人才培訓等相關準備工作。

【場次二】TPP對智財權及非關稅措施之意義與影響 (紀錄:吳柏寬 分析師、李宜靜 分析師)



  本場次主持人為經濟部王美花次長。兩位專家分別為日內瓦國際關係暨發展高等學院法學訪問教授Edward KWAKWA,以及紐西蘭經濟研究院副院長John BALLINGALL博士。兩位與談人則為國立政治大學國貿系楊培侃副教授,以及亞洲貿易中心執行長Deborah ELMS博士。

一、日內瓦國際關係暨發展高等學院法學訪問教授 Edward KWAKWA:TPP智慧財產權規則


  TPP在2016年2月由12個國家簽署,這12個經濟體占全球國內生產總值(GDP)的40%。因此,未來TPP生效後毫無疑問可能會對全球經濟產生深遠的影響。大多數TPP成員國都是太平洋沿岸國家,同時也有關於智慧財產權(IP)的專章規定。智慧財產權專章是TPP的30個章節中最後一個完成談判的專章,因為與當年WTO談判中「與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相同,爭議性比較高。

  TPP的第18章為智產權專章,而TPP的規定中對IP的保護程度已經高於目前既有的相關國際協定。同時,TPP的締約國也將TPP的國際義務內化至國內法體系,同時將調和各國的IP保護相關法律,以促進創新以及資訊、知識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並且促進市場競爭。

  在商標方面,TPP的18.26條規定對於註冊商標提供不低於10年的商標保護期,而WTO協定為7年保護期間。TPP進一步提供包括聲音、氣味商標等廣泛保護,擴大在WTO協定中僅對於以視覺可感知標誌作為註冊的要件。在TPP第18.22條中,也要求TPP成員國採取適當措施,拒絕或者取消商標登記,以保護著名商標的原權利人。

  在專利方面,TPP對於新生物藥品提供至少8年的有效市場保護。專利權利人若上市期間有不合理的縮減(延遲5年期間)以上,則必須補償專利申請人。若審核機關審查期間有延遲則必須補償專利申請人;此外,18.48(2)條也就核准期間延遲造成專利權期間縮減加以規定。而TPP也納入保護公共衛生保護規定,此部分文字則與杜哈宣言31(f)段相同。實際上,目前全球95%的藥品專利已經專利期屆滿,但各國的藥價政策不同,高藥價並非均受到高額專利費用影響,而是各國市場銷售有所不同。

  在著作權方面,TRIPS對著作權保護的條件是自然人存在期間加上50年,TPP的規定是自然人存在期間加上70年。除此之外,TPP也對於網路以及媒體產品的侵權要求更為廣泛的規範。對於外界批評TPP對於IP過度保護與規範,實際上,第18.66條要求所有締約方盡可能在IP與其他相關權利取得相互平衡(balance)的結果,透過限制及清楚規範的例外條款等,有效保護IP。

  例如在兩周前生效的世界智財權組織(WIPO)「馬拉喀什條約」(Marrakesh Treaty),也就是著作權保護對於視障者就促進受益人取得無障礙格式方面必須例外保護。這也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正式推出第一個國際條約,不過TPP引用「馬拉喀什條約」在法律文字中採取註腳方式加以援用。

  除此之外,TPP生效3年後必須採納「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動植物保護傳統智慧保護的條款,例如原住民以及傳統智慧等,此等保護在WIPO或WTO均已納入保護。

  TPP也要求締約國實施保障IP機制,包括在數位貿易環境下為申請上市提出的申請保護至少提供10年的保護,對於藥品則為5~8年。在第9章對IP保護以及投資與地主國投資爭端(ISDS)機制亦有相關規定,其中也把IP保護納入ISDS機制之中。如何防範侵權也是權利保護的重點之一,TPP的著作權保護也涵蓋數位產品。雖然WIPO有兩協定其中一個條約保護聲音等,但IP權利保護的國際條約都落後實際甚多。

  不過TPP可能也帶來一些隱憂:例如TPP部分的貿易新規則可說是創舉,仍然沒有實施的經驗;而在爭端解決機制方面,WTO有強有力的爭端解決機制,但在TPP並無上訴審。WTO的兩級審機制運作有效,TPP在生效之後如何解決複邊的貿易爭端仍有待觀察;此外,TPP第18.7條援引IP保護相關國際協定,這對於目前仍未加入該等國際協議的臺灣是否成為阻礙,則值得觀察。

  總而言之,雖然臺灣並不是TPP第一輪談判的締約方,亦尚未申請加入TPP。基於經濟,戰略,政治和外交原因,臺灣需要加入TPP。特別是,包括印尼、韓國、菲律賓和泰國等其他幾個太平洋沿岸國家都表示有興趣加入TPP。由聯合國人類發展指數或者世界銀行的適合經商指數來看,除韓國外,臺灣是加入第二輪TPP談判極佳的候選國。

  TPP將會成為21世紀全球經貿自由化的模式,所有TPP成員必須承諾加入巴黎協定、布達佩斯協定等,這部分臺灣就會遇到極大困難。但在這方面WIPO有強烈的一個中國政策,中國加入WIPO的國際協定後,明確表明港澳也隨之適用,這也是臺灣無法參與WIPO部長會議的原因。換句話說,臺灣就此會受到極大阻礙,不過臺灣也可以採取特別方式與中國大陸特別協商參與。

  最後,對臺灣若在亞太地區被排除在區域貿易協議之外而被稀釋,臺灣參與TPP將需要廣泛改革,將有利於國家發展;臺灣參與TPP將產生貿易多元化,從而減少臺灣對大陸的依賴。臺灣對這些協定的批准與生效受到國際因素的阻礙。臺灣大多數法律是已經符合TPP的要求,參與TPP的潛在利益可能遠遠超過參與的潛在成本。

二、紐西蘭經濟研究院副院長 John BALLINGALL:TPP與非關稅障礙


  隨著經濟變遷,現今最終產品通常為各國接力生產、合力完成的,全球貿易超過70%為中間產品、服務及資本財,全球價值鏈已成為全球經濟的主要特徵,為APEC不同發展程度的經濟體提供經濟成長、就業機會、提升競爭力之新動能。

  於商品流通過程之中,包括原物料採購交易、初始製作、再製或包裝、最終消費等階段,降低交易成本將有助於提高競爭力和購買力,然而每個國家都有不同法規,商品流通時將增加交易成本並不斷累積,可能會影響企業的競爭力,此外,商品成本上升帶動物價上漲,使得家計單位購買力變低。法規變革會影響各國商品與服務的流動,增加交易成本。

  2015年APEC企業重視的5個優先事項:促進中小企業參與全球價值鏈、實現茂物目標及FTAAP、服務部門之改革及自由化、因應全球價值鏈設計貿易政策、思考經濟體如何提高參與全球價值鏈的能力,可以說都是與降低交易成本相關。

  亞太區域關稅不斷穩定下降,即便有貿易保護主義復甦的跡象,關稅仍舊持續降低,現今影響貿易的主要是非關稅措施。非關稅措施以是否有必要、是否國際化區分為4種,其中屬於合理、合法的非關稅措施不會影響貿易,但有些非關稅措施是設計來影響貿易的,因此許多國際組織想盡量減少非關稅措施。

  APEC各國使用的非關稅措施越來越多,2004年至今增加68%,例如:動植物防疫檢疫越來越嚴格。然而非關稅措施越來越多,將影響對新的商品及服務、健康和安全風險的應對處理方式,使得區域或全球之標準越難協調一致,各監管機構對於共同涉及的問題有不一致的應對,例如:關於數位交易便不是單一部會主管,可能是涉及很多部會的權責。

  TPP關於非關稅措施之條款散見於各章,包括:海關程序、貿易救濟、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技術性貿易障礙、全球價值鏈等,目前尚不清楚這些條款是否有助於減少非關稅措施所造成之成本,也許可能會助長非關稅措施的成長(形成新的非關稅措施)。

  紐西蘭外交經貿部要求進行APEC非關稅措施之研究,研究單位以Adler et al (2009)and Kee et al(2009)之模型,使用GTAP第9版之2011年進口數據,估計非自動許可證、配額、行政訂價、自願性出口價格限制、壟斷措施、技術法規、境內支持補貼等之等值從價稅,研究結果發現,平均而言非關稅措施對家計單位、企業造成之額外成本是關稅的3倍。

  各國對不同產品有不同的非關稅措施,因此各國各產品面臨非關稅措施換算之等值從價稅不同,其中,穀物、乳製品等值從價稅最高,大多數國家乳製品非關稅措施換算之等值從價稅高達50%以上,電子產品的非關稅措施轉換為關稅則有很大的影響(因為貿易量大,造成總成本高),整體而言,APEC區域之非關稅措施大約增加7500億成本。

  如何降低非關稅措施所造成的額外成本目前仍持續研究,此外,並非所有非關稅措施都要降低。企業對於非關稅措施的整體看法是,貿易協定處理價值鏈之條款散見於各章節,例如:價值鏈經營流程可能需要簡化的海關及邊境手續、無限制的資訊流、共同標準和認證要求、強力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便於海外營業據點設立之投資以及商務人員流通。對亞太地區來說,也許降低非關稅措施最好的途徑是WTO,或是持續進行區域貿易協定(FTAAP可有更多條款來降低非關稅措施)。

  APEC目前在非關稅措施之努力包括:持續量化非關稅措施影響之研究,與世界銀行、OECD、UNCTAD之研究相連接;協助經濟體對其非關稅措施之分類;協助經濟體了解非關稅措施對全球價值鏈參與之影響。

三、國立政治大學國貿系副教授 楊培侃(與談)

  以上兩個報告,包括IP與非關稅限制措施(NTM)都屬於非關稅措施,我想從臺灣的角度來思考,TPP對臺灣的意涵以及可能面對的困難。臺灣目前雙邊FTA包括幾個中南美洲,瓜地馬拉、巴拿馬等貿易夥伴,重要的是與新加坡與紐西蘭的雙邊FTA。目前各國都積極參與區域經濟整合,除了TPP之外,目前的南進政策一致,目前臺灣正在討論多元化貿易與投資關係。臺灣目前的貿易政策是分散貿易投資至中國大陸的以外區域,TPP或者加入東協領導的RCEP都是例證。

  臺灣加入TPP必須努力加入1991年的UPOV,這是TPP涵蓋植物品種保護;此外,另外TPP的優惠保護期為12個月,臺灣現行只有6個月;申請專利受到不合理遲延,臺灣目前法規並無補償措施;至於資料專屬保護與連結,著作權保障等均有相關保障。但現行著作權目前為著作人加上50年,與TPP的70年不同;而臺灣對音樂作品、表演等權利無保護;對侵權的行政與刑事追訴也必須再修法。

  在非關稅障礙我想重點放在SPS、TBT程序,臺灣現行制度大致符合TPP規定,但風險分析未來則需要更為全面,以及溝通方面必須更要努力。

  臺灣加入的TPP挑戰,首先是TPP是否能正式生效?臺灣已經表達加入的意願,接下來如何獲得12國的共識開啟談判過程。KWAKWA教授在報告最後提到中國因素,其實今日如當時兩岸加入WTO情況,WTO與雙方同時談判入會。但目前中國大陸仍未表態加入TPP,我個人對其加入TPP的意願表示疑問。 另外,中國是否可能操弄TPP目前的12國阻撓臺灣加入TPP?

  第二點是臺灣已經與部分TPP的成員國有雙邊協議。不過,臺灣與美國的瘦肉精豬肉,以及禁止日本福島核災的進口食品限制等,仍懸而未決。因此,目前臺灣與TPP成員國已經有些懸而不決的貿易問題。解決此等議題是未來臺灣加入TPP的前提,作為談判TPP的籌碼,或者在加入談判後再解決此等議題已取得入場卷?這些有關食品安全、公共衛生與健康等議題,我覺得會員國可能先要求臺灣政府這些貿易議題,才能取得TPP的入場卷。那政府能採取何等策略,讓臺灣能參與TPP並且能平息公眾的疑慮?

  第三點是政策迴旋的空間,TPP的條文例如專利連結、生物製劑等、資料專屬保護。實際上,TPP留給成員國部分彈性,能夠在國內自行選用的措施。一般而言,臺灣過去是採取和美國制度(如專利連結)移植至臺灣,或者在TPP沒有詳細規範的情況下,未來考量採取其他策略將民眾用藥權利另作規定。

四、亞洲貿易中心執行長 Deborah ELMS(與談)

  TPP並非是地緣政治的產物,而是有其經濟價值,例如:企業認為20年前所訂定之TRIPs已不足以符合現今社會,過去的規定無法應付現今創新的事物,如商標、著作權、氣味、聲音等應有相當的保護,新創建之事物應有新規範,因此TPP智慧財產權章節應運而生。又譬如乳製品,要求紐西蘭生乳7天內運送至加拿大做檢驗後才能進入加國市場是不合理的(時間過短、路途過於遙遠),因此食品標示及測試、相互認證等規範須明確。

  TPP反映許多企業的看法,企業需要有明確、一致性的規範遵從。個人認為TPP仍有進步的空間,測試相關的規範仍不足,協定規定的一致性也還有空間再考量,氣味、非視覺等商標要如何保護等等,對於企業來說是貿易的障礙,要如何在立法之中呈現?如果一個貿易協定要能經過考驗,一定要解決這些問題,所以TPP 到底好不好,等10、20年之後就知道了。

五、問題與討論(主持人:經濟部 王美花 次長)

  感謝您所提出的問題,不知這方面是否應該由臺灣我們來做回應?第一個問題有關中國因素,這方面我不方便評論,可以要觀察未來兩岸趨勢發展;第二是目前臺灣在雙邊架構下TBT、SPS措施,通常都需要透過多次的諮商才能解決。在檢疫方面,我們剛剛提到日本核災食品限制進口的議題。在食品安全方面,必須要進行風險評估、全面實施以及政策溝通。目前全球一百多個國家已允許進口,僅有臺灣、中國以及非洲某一小國日本食品限制進口,日方則質疑是否基於國際標準也就是科學證據。當然臺灣已經有整套行政程序,進行檢驗、風險評估等,但有時評估耗時,各國也都有同樣的流程與情況。

  您也提到入場費,目前來看在展開談判看來無法避免TPP國家對於臺灣提出額外的要求。當然,與公眾的溝通與對話,也極為重要。以專利連結為例,是否能夠在TPP規範下能夠採取分階段方式實施,並且進一步了解專利連結與公共衛生的關係。

問題:目前臺灣是以加入TPP為主,另外一個加入區域經濟整合的途徑是RCEP,可否請教各位有關加入TPP以及RCEP的路徑圖?

回答:Edward KWAKWA法學訪問教授表示,目前評估臺灣加入TPP或者是RCEP似乎是還在未知之數。TPP也尚未生效,我們先看看美國大選總統結果再說。此外,剛剛談到的平衡展現彈性,例如在 WTO的煙草案菸葉標示中,爭端解決小組指出產業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TRIPS保護公共衛生並且在商標也有完整保護,兩者權利間應有均衡考量。

【場次三】加入TPP之產業因應 (紀錄:許裕佳 分析師、蘇怡文 分析師)



  本場次主持人為中經院區域發展中心劉大年研究員。劉大年研究員表示,透過加入TPP,可以加強市場自由化,但同時也要面對法規改革及國內產業衝擊的問題,如何快速因應並提供產業適當的調整措施,相當重要。

  本場次共有兩位講者和兩位與談人,兩位講者分別為日本全國農協中央會農政部國際企劃課藤本卓調查役,及韓國大企業與中小企業同伴成長委員會安忠榮理事長。兩位與談人則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際處蕭柊瓊副處長,及中華經濟研究院區域發展研究中心劉大年研究員。

一、日本全國農協中央會農政部國際企劃課調查役 藤本卓:加入TPP對日本農業之影響與因應


  這次要和各位分享的主題是「參加TPP對日本農業的影響及日本的因應方式」。就農業來說,日本和臺灣都是亞洲以產米為主要作物的國家,且許多農業都是由家族經營,因此日本在進行TPP談判所遭遇的困難及成果,應相當值得臺灣借鏡參考。

  首先,日本與TPP的歷史淵源。日本在2010年10月表達加入TPP談判之意願;2013年2月,日本與美國進行雙邊首腦會談,雙方均體認到兩國在貿易上存有敏感議題;2013年3月,日本首相安倍正式宣布日本參與TPP談判,該決議並於4月經日本國會通過。參與TPP對日本農業影響深遠,日本針對稻米、小麥與大麥、牛肉與豬肉、乳製品、糖與澱粉作物等五大敏感農產品,在TPP談判中爭取排除或拉長降稅期。另外,日本認為TPP談判不應危及食品安全和穩定生產。此外,談判後獲得同意的內容,政府應將資訊公開讓民眾瞭解。整體來說,日本談判代表在TPP談判中相當盡力為日本爭取利益,但日本業界認為仍有不足之處。

  其次,TPP協定中日本農產品承諾及其可能影響。日本政府推估,TPP的經濟效益達14兆日圓(GDP成長2.6%),惟美國推估的結果則僅日本的1/3,故日本政府所推算的TPP經濟效益遭受不少人質疑。在農產品影響方面,TPP生效將可能使農產品減少878-1,516億日圓。在所有農產品中,稻米為最重要的品項,因此在談判過程中,日本將稻米視為最優先需要保護的項目。根據TPP談判結果,日本將給予不同國家不同關稅配額(TRQ),超出的部分仍須課徵341日圓/公斤的關稅。舉例來說,日本將在原WTO市場開放額度(77萬噸)之外,分別給予美國和澳洲7萬噸(TPP生效13年後)及8,400噸(TPP生效13年後)的TRQ,但對越南則無新增額度。而日本政府推估認為,日本購買國外稻米是將其當作儲備米,因此對日本國內稻米的生產銷售應無明顯影響。另外,舉牛肉為例,目前日本對牛肉課徵38.5%關稅,TPP生效第16年將降至9%。值得注意的是,牛肉、豬肉、乳製品被認為是受TPP影響最大的項目,針對可能受損的產業,日本政府在政策上設有補助金制度。就牛肉來說,日本政府推估受影響程度達625億日圓,即便有補助金制度的實施,受影響程度仍有311億日圓。此外,日本針對豬肉的降稅則較為複雜,低價值豬肉將大幅降低關稅,但最終仍保留部分關稅,從482日圓/公斤立即降至125日圓/公斤,10年後降至50日圓/公斤,而高價值豬肉則從2.2%逐年降低,10年後降至0關稅。日本政府推估,實施補助金制度情況下,豬肉受影響程度為169億日圓。另舉乳製品為例,TPP成員國中,紐西蘭、美國、澳洲、加拿大等國皆為乳製品大宗生產國,其中奶油、脫脂奶粉等為日本敏感項目,將保留部分關稅並採取關稅配額。

  倘若農產品在通關時卡關,相當容易腐爛,故TPP希望簡化通關程序,加速貨品通關。惟TPP針對部分議題有所保留,例如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SPS)並非TPP主要討論內容,目前因SPS問題,日本稻米、牛肉、起士、蘋果仍無法出口到部分TPP國家。雖然日本政府在TPP談判過程中,積極爭取,但從結果面看起來仍不甚理想。

  第三,TPP協定中食品安全及其可能影響。在SPS方面,由於日本已經批准WTO SPS協定,故針對TPP SPS規定,日本國內法規無須修改,不過TPP對於SPS在程序透明性上,有進一步要求,未來TPP生效後,日本需要注意其發展及影響。另關於基改作物(GMO),TPP協定相關內容的開放,雖預期不會導致大量美國基改作物銷至日本,但日本對於豆腐、納豆等產品有標示的義務,然各國國情不同,希望制度能盡量統一,且不要對日本造成負面影響。

  第四,TPP的生效及日本的審議情形。近日日本國會將針對TPP協定進行審議,安倍首相希望在年底前批准通過,領先其他TPP國家。由於日本執政黨在國會擁有絕對多數,日本通過TPP並不困難。

  最後,日本農協中央會(JA)因應TPP的策略。1.日本須加強擴大出口市場:希望透過國家級策略的推廣,在不遠的將來實現「各國的日本料理由來自日本的食材所製作」。2.地理標示(GI)制度:日本在去(2015)年7月通過GI標示方法,GI不僅是標章登記,更是明確規範種植地。目前歐盟彼此農產品已可彼此相互認證,日本希望透過GI制度的引進,擴大農產品外銷。

  總結來說,TPP是一個以高度自由化為目標的談判,日本談判官員認為,TPP在追求自由化的同時,應注重各農產品之間的均衡,並非所有的產品皆適合赤裸裸的完全開放,故才會有上述所提的例外產品。此外,TPP與WTO杜哈回合談判有所差異,許多議題TPP並未納入談判,例如檢疫問題,對此日本實在難以理解。最後,福島核災造成消費者擔心日本農產品的問題,事實上日本對於農產品都會經過相當嚴格的檢驗,才會在市場上流通。日本對臺灣在日本發生311大地震時的鼎力相助非常感激,希望臺日基於互信基礎,繼續維持友好關係。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際處副處長 蕭柊瓊(與談)


  藤本先生的簡報相當精彩。TPP一開始在市場進入談判上的企圖心非常高,但觀察TPP協定最終文本,日本約有18%的農產品不需降至零關稅,相當令人驚訝,不過藤本先生似乎仍不滿意日本政府的談判成果。我認為,這顯示出若有正確的談判策略,日本確實成功捍衛了農業部門大部分的利益,而日本的經驗也可作為臺灣學習的典範。

  目前臺灣有20項農產品仍維持5%關稅,且在WTO的TRQ和特殊防衛機制的保護措施下,倘臺灣加入TPP,此20大農產品恐會受到相當大的影響。根據農委會分析結果,臺灣加入TPP農業受到的負面衝擊較日本更大,因此農委會設計實施了一連串的調整措施,並針對臺灣農產品的談判策略做了調整,希望在TPP第二輪談判時能順利進入。另一方面,我國政府也檢視了目前的農業法規,希望透過適當修法,提升臺灣加入TPP第二輪談判的機會。

  為了順利加入TPP第二輪談判,至少有兩件事情臺灣需要再加把勁,並多向日本學習,才能擬訂良好的談判策略,包括:1. 面對貿易自由化帶來的挑戰,每個政府都須要採取必要措施已緩解自由化帶來的衝擊,若沒有透明度、沒有良好的溝通、沒有民眾及利益團體的支持,則政策目標將難以順利完成,因此政府需要與農民團體進行更多溝通。我國政府對此相當重視,主要透過農會蒐集農民提出的意見,盡力凝聽農民的聲音。而從藤本先生的報告,我們也學到日本農協在政府與農民之間扮演了相當好的溝通橋樑角色,這方面值得我國多加學習。2. 對農業部門來說,貿易自由化不能只帶來衝擊,也應該帶來擴大外銷的機會,而日本在這方面的成就,令人敬佩,我們希望能多向日本學習這方面的經驗。

  總結來說,「政府與農民之間的溝通」及「如何讓農民了解加入TPP可以帶來效益」是未來臺灣可以向日本農協多加學習的地方。臺灣與日本在農業部分有很多相似處,希望未來兩方能有更多的合作。

三、韓國大企業與中小企業同伴成長委員會理事長 安忠榮:韓國自由化之產業協助輔導及企業合作措施

(一)韓國貿易自由化發展歷程

  韓國的產業轉型最初是由政界與企業界領袖共同推動,根據研究結果顯示,韓國經濟成長背後最大的問題是所得分配不均。韓國自1960年代初期經濟開始起飛,亞洲金融危機之後,再加上WTO杜哈回合談判陷入僵局,韓國遂修訂其貿易發展政策,決定從多軌著手簽訂FTA,基本上以雙邊為主並具備不同程度的自由化。目前韓國已與52個國家洽簽FTA且有15個已經生效,這些國家占全世界GDP的75.7%,例如2004年韓國與智利FTA生效、2007年韓國與新加坡FTA生效。特別一提的是,對韓國而言,最重要的當屬韓美FTA,其於2012年3月正式生效,換言之,已經過5年的時間了。另外兩個重要的FTA實為與中國在2015年12月簽訂的韓中FTA,以及於2011年生效的韓歐FTA;換言之,韓國實為世界上唯一一個同時與全球前四大經濟體洽簽FTA的國家,重要的FTA合作夥伴包括美國、中國大陸、歐盟、東盟及印度等。

(二)韓國對於參加TPP的想法

  有人主張,韓美FTA實為TPP最初的原型,同時也是被各國公認的FTA最佳範本。然而遺憾的是,韓國錯過了成為TPP創始成員共同參與建立新的貿易規則的機會,究竟為何韓國未參加TPP成為其創始會員?其中原因之一乃是韓美FTA引發的後遺症。由於韓美FTA的審查過程中民眾反彈聲浪與抗爭事件不斷,之後韓國政府便開始畏懼於與民眾溝通,因此被戲稱犯了「FTA恐慌症」。此外,TPP進行談判時韓國正在與中國洽簽FTA,當時政府認為韓中FTA比TPP所帶來的利益還要高,可以更有效擴大韓國的貿易。另外一方面,政府認為已與12個TPP創始會員國中的10個國家簽署雙邊FTA,因此沒有必要再重新加入TPP。

  雖然如此,韓國仍然相當關注TPP的進展,韓國的經濟學家大多強烈主張韓國必須積極加入TPP,而加入TPP最重要的目的在於了解最新的貿易規則之發展,藉此得以推動國內產業之改革。由此觀之,我認為是政府政策上的錯誤導致韓國錯過了參加TPP的黃金時機,因為最初美國即邀請韓國參加,但是韓國拒絕了錯失機會。

  我相信韓國已經準備好加入TPP,並且也可以隨時進行任何形式的FTA談判。所幸的是,韓國雖未參加TPP卻積極參與了RCEP談判。特別一提的是,我認為未來有可能因為同時參加TPP和RCEP的國家的力量,進一步促成兩個區域性大型FTA的結合,形成一個超大型的亞洲集團FTA;事實上,APEC曾經討論過此一議題。

(三)目前韓國經濟面臨的問題


  受到1997~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和2008年全球經濟危機的嚴重影響,2008年至2015年間韓國GDP成長率趨緩,並且出現了就業率低、所得不均和社會不平等之「新常態」(New Normal)問題。韓國的收入分配情形逐漸惡化,相較於其他亞太地區國家,貧富不均的情況相當嚴重,如果新常態問題繼續發展的話,將導致中產階級萎縮或消失。事實上,韓國收入不平等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在生產率、工資以及勞工結構方面存在著嚴重的二元性。相對於大企業而言,韓國中小企業的生產率低、工資低且主要僱用約聘人員;再者,韓國中小企業的形式從個體戶和家庭微型企業到風險投資公司,甚至也有中型企業和接近大型企業,規模相當多樣化且技術過時並以國內發展為導向。另外,在製造業中韓國的中小企業占了99%、占總就業的88%、產值占48%,但是出口貢獻僅占18.3%;由此可以了解,中小企業對於貿易自由化沒有太大的感覺。

(四)韓國如何協助中小企業利用FTA

  大部分的中小企業並不了解FTA的內涵及其真正的影響,例如原產地規定,因此政府必須要向民眾或業界進行說明和溝通,特別是如TPP條文的解釋,如此才不會因為太多人不明就裡而反對。

  為協助中小企業強化競爭力,韓國政府規劃了一個共生的商業生態系統,目標是使大企業和中小企業均可共榮與成長,同時讓中小企業也能共享貿易自由化的利益。具體作法為解決過去大企業和中小企業的零和博弈情況,結合在技術和海外網絡方面擁有相對優勢的大公司,以及與具有相對靈活性和新想法的中小企業與新創公司,以期找到新的成長引擎。為此,2016年9月建立了「韓國企業夥伴關係委員會」(Korea Commission for Corporate Partnership, KCCP),作為謀求共識的對話平臺,積極鼓勵大企業與中小企業之間建立合作夥伴關係。KCCP的具體作為包括:(1)扮演創造社會對談與達成共識平臺的角色,將韓國11家財團的代表、11位中小企業的代表以及6位學者專家聚集在一起,推動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的合作計畫,使兩者相輔相成創造雙贏。(2)進行中小企業營業型態之指定工作,例如年糕、米酒、豆漿、香腸等產品最好是由中小企業提供服務。(3)推動「相互成長支付系統」,其使1/3的大企業願意提供相對優惠的作法。(4)大企業與中小企業合作共同開拓海外市場,例如由大企業幫助中小企業將產品拓銷到海外的機會,或是協助媒合買家。(5)大企業與中小企業合作創立新創公司以及合作進行研發等,此研發成果可避免授權費的問題。

  總結而言,目前國際上流行「包容性經濟成長」的概念,提倡「均富」的觀念,如此才能夠維持永續經濟成長模式。韓國新的商業生態系統即鼓勵大小企業創造共同的價值,

四、中華經濟研究院區域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劉大年(與談)


  我認為韓國應該加入TPP,雖然其已與其中10個國家簽署FTA,但是畢竟TPP是一個涵蓋範圍更廣更完整的貿易協定,所以韓國加入之後應該可以帶來更大的幫助。再者,第二輪加入的國家只能依循第一輪談判的結果,無論是韓國或是臺灣,都必須全盤接受既定的30個專章的內容,基本上在一些如市場自由化等相對較不重要的章節上還有發展空間。第三,誠如安教授所言,大部分的FTA都有複雜的原產地規定,而許多中小企業都不了解其自身的產品是否適用,我們瞭解韓國政府針對中小企業活用FTA方面有許多協助措施。

  針對本篇報告,以下提出幾項問題就教於安教授:(1)是否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FTA宣導計畫,或是針對TPP全方位的進行宣導?(2)自由貿易的利益並未惠及各部門,韓國是否比較著重於大企業進行FTA的宣導?(3)比較大企業與中小企業員工的薪資水準結果,的確有很大的差異,我認為此正是目前韓國所得不均最大的問題,韓國政府是否有針對解決所得不均問題提出相關政策?(4)誠如安教授在報告最後一段所述,KCCP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機構,其負責推動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的對話,我同意要創造兩者雙贏的局面,但是中小企業在合作過程中的獲利相對較大,如此對大企業有何誘因願意參與合作?KCCP是否有何作法吸引大企業多參與合作?(5)KCCP在中小企業營業型態之指定上對於產品類別是否有特別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工業產品或是農業產品?

五、問題與討論

問題:臺灣與日本在農業方面有很多相似處,雙方應能有更多的合作機會。

回答:藤本調查役回應表示,日本和臺灣在農業方面面臨的狀況相似,且雙方政府和農業團體之間皆相互幫助、關係和諧。我認為即便臺日之間沒有正式的管道,日本也會持續與臺灣保持良好合作。

問題:KCCP如何要求大企業配合不要在特定市場和中小企業競爭?是否有強迫機制要求其配合?KCCP目前的成效如何?大企業的反應如何,對於KCCP是否滿意或有怨言?


回答:安理事長綜合回應說明
  1. 韓國已經表態欲加入TPP,並且相當積極達到成為TPP第二輪成員國的目標。事實上,韓國在多邊或雙邊貿易談判或執行上都已累積相當的經驗,我們也相信在TPP的談判當中,韓國可以作為一個典範,並且在許多的條文上亦可提供許多的意見,因此可以說是已經準備好加入TPP。雖然加入TPP的成本可能比起在第一輪加入要高,但這也是一個學習的過程,就像過去跟智利或美國簽訂FTA時一樣,也引起農民很大的反彈,但是我認為必須對民眾說明韓國加入TPP可以帶來關稅上的優勢,同時也要幫助受到損害的企業。關於如何透過自由貿易擴大其所產生的效益方面,事實上中小企業並不了解關稅條件所帶來的利益為何,因此韓國國內的貿易促進推動相關機構、智庫等也開辦了許多訓練課程,幫助中小企業瞭解如何利用FTA原產地規則、韓美FTA的規定擴大本身產品的出口機會,使其能夠更有效率地準備相關申請文件、評估效益等。如前所述,韓國中小企業參與出口市場的比率僅有18%,因此我們必須讓更多的中小企業瞭解如何提升其能力以利用FTA開拓更多的外銷市場。
  2. 關於大企業與中小企業員工所得落差的問題,韓國現任政府尚未找出具體對策,包括工會組織、大型企業如現代汽車也都在思考此一問題。我認為目前所能做的第一步是從降低失業率著手,必須促進經濟更快速地成長,以提供足夠的就業機會。
  3. 關於大企業參與KCCP的部分,事實上最初是由我本人出面去拜託大企業,主要再加上運用媒體的力量以半脅迫的方式進行,我們在一開始就主張KCCP必須要有大企業參與,因此會針對大企業協助中小企業的良好範例給予一個高分,並且將之公布在媒體上,此對於企業形象有相當正面的幫助,以此做為誘因吸引大企業參加。目前包括三星等153個大集團都已成立工作小組,促進與中小企業的合作。我認為如此發展下去勢必會自然而然地形成一種風氣和文化,而此對於推動市場具有正面的意義。
  4. 關於中小企業產品指定的部分,我們指的是農產品加工。事實上,韓國有很多的農產品,也進行了加工後出口到中國,此為許多連鎖企業的運作模式,其中有許多是大型批發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