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最新進展

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之最新進展 壹、背景說明(含目前最新進展)               一、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於1996年1月1日開始生效,為目前國際間提供智慧財產權保護態樣最為廣泛之單一多邊協定。本協定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及其鄰接權、商標、專利、地理標示、工業設計、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未公開資訊之保護等,規範目的在於除訂定相關權利之最低保護標準外,尚包括各項實質權利內容及執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程序與相關行政、司法救濟管道等。 二、目前TRIPS,依據杜哈宣言第12段、第17段至第19段、第44段,有關TRIPS協定與公共衛生之杜哈宣言,以及杜哈宣言執行議題決議第11段與第13段授權,分別指示智慧財產權理事會、貿易談判委員會依回合談判議題分設之智慧財產權特別會議(Special Session for TRIPS Council)進行談判。相關討論議題,謹臚陳說明如次: (一)關於「TRIPS協定與公共衛生杜哈宣言第六段」議題(簡稱藥品取得案),杜哈宣言指示WTO智慧財產權理事會應於2002年年底前,就製藥能力不足或無製藥能力的會員國,如何有效利用TRIPS協定強制授權之規定而合法進口外國廉價藥品,以因應包括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即愛滋病)(HIV/AIDS)、肺結核(tuberculosis)、瘧疾(malaria)或其他傳染病(other epidemics)等重大公共衛生疾病所造成的國家緊急危難,所形成的生命權與財產權之重大爭議,提出解決方案並陳報總理事會。目前本議題在美國不願就「是否明訂疾病範圍」妥協退讓下致使談判破裂,而未能於杜哈宣言所指示的2002年底期限前達成有效解決方案。 (二)關於「酒類產品地理標示多邊註冊與通知制度」議題,依據杜哈宣言第12(a)段與第18段規定,須於本(2003)年9月陳報第五屆部長會議。基於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阿根廷與歐盟、瑞士、匈牙利等兩大主流會員國,對於主席於2003年4月16日提出主席版草案JOB(03)/75文件之「定義」、「制度設立目的」、「通知與註冊方式」以及「參與模式」等四大面向並無共識,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