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理事會二000年年度報告

WTO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理事會 二000年年度報告 一、一般事項 本理事會於二000年分別於三月二十一日、六月二十六至二十九日、九月二十一至二十二日、十一月二十七至三十日共舉行四次會議,第一次會議由Carlos Perez del Castillo大使擔任主席,後三次會議由Chak Mun See大使擔任主席。 本理事會會議開放給WTO會員及觀察員參加,本年度通過WHO申請成為本理事會之觀察員,另有十五個國際組織之申請案,仍在審議當中。 二、TRIPS各項通知義務執行情形 (一) 本協定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有關會員通知國內相關智慧財產權法令之義務 依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理事會決議,開始執行本協定之會員,需提報該國所有與執行本協定相關的法規命令,至二000年年底為止已有七十個會員履行本項通知義務。有十二個會員通知執行TRIPS第三、四、五條關於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及WIPO排除適用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之執行情形。有二十三個會員已通知履行第七十條第八、九項有關藥品及農藥之保護情形。 關於填答執行智慧財產權檢查表,已有六十個會員完成填答工作。 (二) 協定第一條第三項及第三條第一項有關會員通知不適用本協定及國民待遇原則之義務 有關協定第一條第三項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允許會員援引羅馬公約變更表演著作物的認定標準、或僅保護境內的廣播電視機構;另有關協定第三條第一項允許會員援引伯恩公約第六條限縮著作權的保護範圍時,均需向本理事會提出通知。目前計有二十九國提出此項通知。 (三) 第四條(d)款有關會員通知於WTO生效前簽署國際智慧財產權協定得排除最惠國待遇原則之情形 目前已有三十四國提報四十九項此類通知。 (四) 第六十九條有關通知智慧財產權會員國內聯絡點之義務 依據第六十九條規定,會員需通知TRIPS理事會,其國內智慧財產權之聯絡點,目前已有九十九個會員提出此類通知。 三、 審查會員智慧財產權相關立法情形 依據本協定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與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WTO開發中會員執行TRIPS之過渡期間已於一九九九年年底屆滿,自二000年一月一日開始,開發中會員需完全履行TRIPS義務。本理事會決議於二000至二00一年期間開始審查開發中會員智慧財產權相關立法情形。本年度截至十一月本理事會議會期為止,已審查完成十三個會員之國內立法,同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