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理事會一九九九年年度報告

WTO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理事會一九九九年年度報告 一、TRIPS理事會年度工作情形大要 本理事會於一九九九年年度共舉行四次會議,由Carlos Perez del Castillo大使擔任主席,參加人員包括會員及觀察員等。    (一)TRIPS各項通知義務執行情形 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有關會員通知國內相關智慧財產權法令之義務 依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理事會決議,開始執行本協定之會員,需通知該國之立法配合情形,迄今已有三十六個會員履行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法通知義務;有十個會員通知有關TRIPS第三、四、五條關於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及WIPO排除適用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等規定之執行情形。有二十三個會員已通知履行第七十條第八、九項有關農醫藥品之保護情形。另有五個會員自願不適用過渡期間,通知其國內法配合立法情形。    關於後續國內法變更之通知,已有三會員提出通知。關於填寫執行智慧財產權檢查表,已有三十八個會員完成填答工作,另有兩個會員自願不適用過渡期間提出填答資料。 第一條第三項及第三條第一項有關會員通知不適用本協定及國民待遇原則之義務 依據第一條第三項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會員需通知不適用本協定及國民待遇原則之例外情況,已有二十五個會員提出此類通知。 第四條(d)款有關會員通知豁免最惠國待遇原則之國際智慧財產權協定 依據第四條(d)款規定,會員因簽署生效於WTO前之國際保護智慧財產權協定,得豁免適用本協定有關普遍最惠國待遇原則,惟會員需通知TRIPS理事會前述國際保護智慧財產權協定,已有三十四個會員,提出四十九份此類通知。 第六十九條有關通知智慧財產權會員國內聯絡點之義務 依據第六十九條規定,會員需通知TRIPS理事會,其國內智慧財產權之聯絡點,已有九十四個會員提出此類通知。 其他通知事項 另有享有執行TRIPS協定過渡期間之開發中會員,通知TRIPS理事會其國內法修法配合TRIPS概況。 審查會員國內法配合TRIPS修正情形 TRIPS理事會從一九九六至九八年為止,已完成三十六個會員之國內立法審查工作,一九九九年十月舉行之理事會將再審查兩個會員。 於一九九八年九月會議中,TRIPS理事會同意先行徵詢開發中會員是否準備於二000年接受理事會的審查。理事會於一九九九年七月與十月份會議中,曾徵詢會員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