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重要議題評析(月報)

電子商務協定核心規定的貿易帶動效果

  WTO會員推動電子商務聯合聲明倡議,歷經五年談判在今(2024)年宣布達成了一項多邊電子商務協定的談判,超過80會員國針對促進數位貿易的基本規則達成了共識,公布了協定的穩定文本(The Stabilised Text)。其數位貿易規則包含五大主題:促進電子商務、開放性與電子商務、信任與電子商務、透明度、發展與合作,以及電信服務。電子商務協定包含了多項能夠促進數位貿易的規則,如支持電子簽章的使用、提供電子形式的海關表格並接受其電子提交、個資保護,以及線上消費者保護等,將提高貿易效率,降低成本,尤其對於中小企業(MSMEs)更為有利,同時,對於促進數據跨境傳輸與使用的國際標準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

  雖然電子商務協定採取拘束力較弱的規範方法,不要求締約國採取具體行動,但有助於引導全球電子商務與數據傳輸的規範發展,例如採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的《電子商務示範法》和《電子可轉讓記錄示範法》、避免對電子交易施加不必要的監管負擔。有助於消除跨境數位交易中的潛在障礙,提升交易的可靠性和可預測性。

  2023年APEC貿易投資委員會公布的數位貿易規則經濟影響評估報告,亞太區域內數位貿易的自由化程度,以及數位貿易規範對於數位貿易活動的促進效果[1]。該項研究使用WTO、OECD等國際組織所建立的數位經濟開放指標(Digital Trade Openness Index),以及數位貿易統計方法[2],分析跨境數據傳輸、個資隱私保護、電子驗證等12項規定對於數位貿易之影響效果。本次WTO會員所達成的電子商務協定,整合了當前國際間主要的數位貿易規範,此12項數位貿易規則亦為協定文本的核心條款。因此,本文依據APEC貿易投資委員會的影響評估報告,說明各項數位貿易規則對於帶動數位貿易的可能效果。

(一)兩大數位貿易型態: 數位訂購貿易、可數位化傳輸提供服務貿易

  依據OECD數位貿易統計方法將數位貿易活動分為:(1)數位訂購貿易(digital ordered trade,電子商務訂購實體貨品型態)[3],以及(2)數位交付貿易(digitally deliverable trade,可數位化傳輸提供的貿易型態[4],如:數位串流、線上諮詢等服務)兩種型態。而APEC的影響評估報告則分別評估各項數位貿易規則,對相對國家之間這兩種型態的數位貿易產生帶動貿易的正面效益。該項研究分別檢視個別數位貿易規定生效後一定期間內(視貿易活動評估期間可能為生效後兩年至三年)對於數位貿易活動的經濟影響效果。



(二)強化網路安全的規範,對提升可數位化傳輸提供的貿易增長效果較為顯著,預期可增加25%

  數位貿易協定中納入強化網路安全之規定,對於數位交付服務貿易有顯著的正面效果。網路安全條款通常被制定為合作活動,包括建立計算機安全事故回應機構的能力和利用現有的協作機制來識別和減輕惡意入侵或對病毒與惡意程式的傳播。APEC研究發現,採用網路安全條款與數位交付服務流量之間存在顯著的正面關係。採用此類條款可能會在其採用的第一年內,使得數位交付貿易流量增加25%,並在隨後三年內持續這種帶動效果[5]。對於網路安全條款對數位訂購貿易型態沒有觀察到統計上顯著的關係,APEC研究報告進一步解釋:網路安全對於電子商務平台的貿易活動當然有其重要性,但在電商平台訂購商品或服務的使用者,通常以電子商務平台的交易安全性來判斷網路安全性,相對於此,數位貿易協定強化網路安全法規對於平台使用者的影響較為間接。

(三)個資隱私保護、線上消費者保護、打擊垃圾郵件等條款對帶動電子商務貿易有較為顯著的效果

1. 個資隱私保護、線上消費者保護、打擊垃圾郵件等條款能夠加強消費者對數位貿易的信賴度

  增加消費者信任的條款與數位貿易流量有顯著正面的關聯,這種影響對於數位訂購的商品與服務貿易尤為強烈。這些條款包括加強隱私和個人數據保護、線上消費者保護,以及打擊垃圾郵件等。隱私保護條款被視為促進數位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有助於減少風險並在數位貿易參與者之間培養更大的信任,除了數位貿易的帶動效果,相關條款的導入更著眼於長期性的效益(法規安定性、使用者信賴度)。

2. 隱私保護條款有助於帶動數位訂購貿易,提升數位訂購貿易11.2%

  APEC研究報告分析顯示,隱私保護條款有助於帶動數位訂購貿易,對提升數位訂購貿易達11.2%,而對數位交付服務的影響則不顯著。對此,APEC研究報告進一步解釋,隱私保護條款數位交付服務促進效果不顯著的原因可歸因於:數位交付服務的貿易多屬B2B(企業對企業)的貿易型態,這種交易通常依賴商業企業條款來保護商業方的個資與機密數據。相對於此,數位訂購貿易往往是企業對消費者(B2C)更關注個資數據付款資訊的保護強度,因此,隱私保護條款帶動數位訂購貿易的效果較為顯著[6]

3. 採用線上消費者保護條款對數位貿易流量有整體正面效益,短期內對數位訂購貿易帶動效果較為顯著(21.4%),對數位交付型態貿易也有微幅效果。

  這類條款對數位訂購商品和服務的流量有顯著正面效益,預計在採用後的兩年內,數位訂購貿易值將增加21.4%。對於數位交付服務的影響則相對較弱。對此,APEC研究報告進一步闡釋:線上消費者保護條款透過處理詐欺行為和創建爭議解決途徑來減少風險,對於雙方不熟悉的交易情境尤其重要。相對於此,數位交付型態貿易所涉及的金融、諮詢、醫療等服務,通常消費者對於交易對象有更完整的認識,較不易產生詐欺或消費爭議的情況。

4. 打擊垃圾郵件條款有助於提升數位訂購商品和服務貿易

  納入垃圾郵件條款對於數位訂購商品和服務的流量有顯著正面效益。這些條款的採用,預計將在接下來的兩年內使得數位訂購商品和服務的貿易增加32.5%。垃圾郵件常見於網絡安全攻擊,其數量可能影響消費者對於線上交易安全的看法。因垃圾郵件衍生網路攻擊事件、個人化廣告訊息量增加最終均可能會被終端消費者視為垃圾郵件安全性問題,從而降低對網路訂購行為的信任並減少通過網路進行購買商品或服務。

(四)促進中小企業參與、ICT服務市場進入和國民待遇等條款

1. 促進中小企業參與、ICT服務的市場進入和國民待遇等條款,有助於減少企業進入當地市場的貿易障礙問題

  在數位貿易協定中納入資通訊技術服務(ICT)的市場進入和國民待遇條款,以及促進中小企業參與數位貿易的條款,其規範目的在於減少企業進入當地市場的貿易障礙問題。APEC研究報告評估對於數位訂購與數位交付貿易活動均有顯著的帶動效果。

2. 中小企業參與對數位訂購貿易具有24.6%帶動效果

  首先,採用促進中小企業參與數位貿易條款,對數位訂購貿易具有24.6%帶動效果,採用相對而言,對數位交付服務也具有正面效益但較為薄弱。APEC研究指出:微中小企業(MSME)在APEC經濟體的產業結構佔有相當大的比重,並貢獻約35%的直接出口。各國目前對於微中小企業的輔導政策仍應加強運用電子商務為主,因此相對國家之間促進微中小企業參與的帶動效果也主要體現在以電子商務為主的數位訂購貿易活動方面[7]

3.  資訊通訊技術(ICT)服務市場進入與國民待遇的條款對數位訂購商品與服務貿易帶動效果為19.9%,對數位交付貿易帶動效果則為29.1%。

  採用用資訊通訊技術(ICT)服務市場進入與國民待遇的條款,對於兩種型態的數位貿易活動有顯著的帶動效果。對外國ICT服務提供者給予不歧視待遇,對建立外國公司投資信心並促進數位貿易至關重要,同時也加強了貿易體系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此類條款對數位訂購商品與服務貿易帶動效果為19.9%,對數位交付貿易帶動效果則為29.1%。相關規定的導入對數位貿易活動的增長具有顯著的正面效益。

(五)電子簽章、電子交易與電子發票有助於降低交易成本

1.  降低電子交易成本促進數位貿易

  電子簽章、電子交易與電子發票條款的規定促進電子交易架構與國際標準接軌,降低電子交易的成本以促進數位貿易,尤其對數位交付服務的正面影響更為顯著。這些條款包括電子認證與簽章、建立國內電子交易架構、以及電子發票等相關措施降低了電子交易成本,縮短了支付週期,特別是對資金獲取能力較弱的微中小企業(MSME)參與數位貿易活動有較大的幫助。

2.  電子認證和電子簽章條款對兩類型數位貿易均有增長效果


  採用用電子認證和電子簽章相關的條款,對提升數位訂購貿易效果為18.8%,以及對數位交付貿易的帶動效果為21.3%。

3.  國內電子交易架構對數位交付服務貿易呈現微幅的帶動效果

  採用國內電子交易架構條款對數位交付服務貿易呈現微幅的帶動效果,而對於數位訂購貿易則無顯著效益。這反映出在現階段電商平台的規模較大且交易架構已臻成熟、穩定,因此電子交易架構條款並不會大幅改變電商平台的交易環境。相對地,對於數位交付服務貿易的帶動效果較弱,可能顯示出仍有相當比例的B2B交易尚未採用國際性的電子交易架構規範。

4.  電子發票條款對數位交付貿易具有顯著帶動效果(44.0%)

  採用電子發票條款對數位交付貿易具有顯著帶動效果(44.0%)。電子發票提升了電子商務交易的效率、準確性與可靠性。這些條款促進商業環境接受電子提交發票與紙本發票具有同等效力。電子發票的導入能透過降低人為錯誤風險、縮短交易過程處理的時間,並減少交易成本。

(六)數據在地化要求、跨境資訊傳輸、無紙化貿易有助於降低數位貿易成本

1. 數據在地化要求、跨境資訊傳輸、無紙化貿易有助於降低數位貿易成本

  採用旨在減少企業跨境數位貿易成本的條款,對數位交付貿易具有微幅帶動效果。此這些條款包括禁止數據在地化、跨境資訊傳輸和無紙化貿易。

2. 禁止數據在地化條款對於對數位交付服務貿易具有微幅帶動效果

  採用與禁止數據在地化相關的條款對於數位交付服務貿易具有微幅帶動效果。蓋數據在地化法律旨在減少網絡犯罪、消除隱私擔憂,並保護公共利益,此類法規通常限制的是特定行業(金融、醫療)的數據傳輸、儲存與處理,這些行業的貿易模式主要為數位交付服務貿易型態。

3.  跨境資訊傳輸條款對於對數位交付服務貿易具有微幅帶動效果

  採用與跨境資訊傳輸相關的條款對數位交付貿易具有微幅帶動效果。跨境資訊傳輸是電子商務和貿易的重要部分條款之規範目的在於確保締約國承諾跨境資訊流動條款確保締約國承諾不會設置不合理的數據傳輸貿易障礙措施。

4.  無紙化貿易條款帶動數位交付貿易較為顯著,約為17.0%

  採用無紙化貿易條款對數位交付貿易較為顯著,約為17.0%,對數位訂購貿易的影響則較不顯著。無紙化貿易條款包括電子化海關程序、預先電子處理貿易文件等措施,有助於簡化交易過程,提升數位交付貿易的效率。對於電商平臺的交易影響較小,因為無紙化貿易系統所減少的邊境成本和延遲時間,實務上多由數位平台和第三方物流提供商承擔,因此,無紙化貿易條款實質上的效果乃是促使企業更容易與國外服務提供商合作。在台灣與英國的貿易型態當中,由於地理區位的距離遙遠,雙方實體化的電商貿易發展會受到運送距離與時間的限制。這種情境下,如此無紙化貿易條款能夠帶動數位訂購貿易的增長效果也將受到限制,相對應地,無紙化貿易對於臺灣與英國數位貿易的帶動效果在數位交付貿易型態方面可能較為顯著。







[1] Economic Impact of Adopting Digital Trade Rules: Evidence from APEC Member
[2] Handbook on Measuring Digital Trade SECOND EDITION, 2023.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the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OECD Handbook on Measuring Digital Trade)
[3] OECD Handbook on Measuring Digital Trade:digitally ordered trade as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r purchase of a good or service, conducted over computer networks by methods specifically designed for the purpose of receiving or placing orders”
[4] OECD Handbook on Measuring Digital Trade:defines digitally delivered trade as “all international trade transactions that are delivered remotely over computer networks”
[5] APEC CTI 2023 Digital Trade Rule Economic Impact Report, page 32.
[6] APEC CTI 2023 Digital Trade Rule Economic Impact Report, page 33.
[7] APEC CTI 2023 Digital Trade Rule Economic Impact Report, page 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