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反傾銷以及競爭政策研討會會議報告 (2000,5,26,3203)
- pc309b
- 200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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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rade.gov.tw/global_org/wto/Wto-import/import6/wto-import6-21.html
參加反傾銷及競爭政策研討會會議報告
目 錄
壹、背景資料
貳、會議議程
參、綜合會議討論之情形
肆、檢討與建議
壹、背景資料
鑑於貿易與競爭政策有可能在本年底新加坡部長級會議被列入議程討論,且該項議題與大部份WTO相關規定具有關聯性,因此國際間有關競爭政策規定之任何爭議都有可能影響WTO現存之原則。由於反傾銷措施係在打擊不公平競爭,且其處理之原則,常與競爭政策某些理念類似,故國際論壇常會就反傾銷措施是否與競爭政策具有關聯性進行討論。目前對於該項問題有二派不同之看法,一為基於社會福利影響之理論考量,認為競爭政策可以取代反傾銷措施;另一反面之看法則認為不管在理論基礎以及實務運用方面,競爭政策皆無法取代反傾銷措施之執行。位於瑞士日內瓦之國際談判研究中心CASIN特為該議題舉行為期二天之研討會,期盼經由會議之討論,與會人員經驗之交換,可探討出對於本項議題之共同看法以及不同的立場,並且嘗試找出可能具有創造性之方案,作為日後在國際間討論基礎之可行性。貳、會議之議程七月十一日由世界貿易組織之副秘書長MR.HODA致開幕辭,接續由世界貿易組織官員MS.CLARISSE MORGAN、法國政治研究中心 MR. PATRICK MESSERLIN、美國上訴法庭第七巡迴法庭JUDGE DIANE WOOD、美國律師 MR.TERRENCE STEWART分別就競爭政策是否可以取代反傾銷措施以及如何在反傾銷法中注入競爭觀念等議題發表演講。七月十二日由世界貿易組織經濟事務官員MR. JORGE MIRANDA、美國華府律師MR. PAUL ROSENTHAL以及香港官員MR. MICHAEL CARTLAND分別就競爭法之限制、以及是否可廢除反傾銷法等議題分別發表演講。詳細議程如附件一。
參、綜合會議討論之情形如次有關反傾銷法規是否與競爭法二者相衝突?與會人士表示如果反傾銷措施與競爭政策具有互輔性,則此意味反傾銷措施與競爭政策二者互相依賴,以及對於若干問題之處理皆可適用此二項政策。但亦有人提出,事實上二個政策可同時適用之理論僅在於「建全國內外生產者以及保障國內外消費者福利」之概念方面。此外,若認為反傾銷措施可以補充競爭政策,則此理論基礎則在於,雖然競爭政策有其獨特之目標,但在某些特別案例處理上,可由反傾銷措施予與補充,例如在國際貿易市場所發生差別價格時之案例。一、競爭政策無法取代反傾銷措施之理由:最近國際間常就世界貿易組織是否納入競爭政策進行廣泛地討論,且對該項議題提出兩派不同之看法,其中之一派建議世界貿易組織應開始討論以及採行一新的競爭或反托拉斯法;另一派則認為反傾銷法應加以修改且應加入若干反托拉斯法之部份原則。惟與會之大部份代表則認為在目前之階段由於各國對於競爭政策之認知與執行不一,不可能建立國際間共同之競爭法或反托拉斯法,故諮商一國際反托拉斯法係完全不可行;且認為修改反傾銷法規納入競爭政策之原則係短視且相當不明智之作法。基於下列二項原因可看出反對競爭政策取代反傾銷措施規定者之原因如次:
(一)反托拉斯法以及反傾銷法二者之政策並不相同:雖然基本上,反托拉斯法以及反傾銷法皆支持矯正國內以及國際間市場之扭曲不公平現象,以提昇資源之有效分配。惟事實上,此二項制度係基於不同之政策所制定,反傾銷措施係在保護國內產業甚過於保護國內市場維持某種程度之競爭力;而反托拉斯法則在於維持國內市場之公平競爭。一般狹義之認定則為競爭政策可以取代反傾銷措施在於反托拉斯法在處理價格歧視以及掠奪性定價方面之案例,正是反傾銷措施所欲處理之部份,但二者在此方面所欲達到之市場目的並不相同。
(二)反托拉斯法以及反傾銷法二者在執行方面並不相同:
界定傾銷可能發生之情形依據烏拉圭回合反傾銷協定之規定首先在於發現出口價格(即銷售在進口國之價格)低於正常價格(即銷售於出口國國內之市場價格),此時即有可能被進行調查,懷疑出口國是否有違反一九九四年WTO第六條之規定。雖然前述此種情形在競爭政策被認為係價格差別亦不容許其存在,惟在競爭法則可能以不同的看法來處理該問題,有時認為此係因不同市場之需求彈性造成賣方在不同之市場提供不同之產品售價;有時則被認為係對不同之消費者提供不同之售價;有時亦以產品之最終使用情形不同予以界定市場之銷售價格,針對前述之各項情形,事實上競爭法裡係可容許在於一市場經濟中可針對不同之消費者給予不同售價之情形存在。
對於同類產品之界定,在於反傾銷措施中對於同類產品之界定常引起很大之爭議;而在競爭法中對於定類產品之認定則較著重於產品之間是否具有替代性。
有關如何判定係在於一般正常貿易情形下所銷售之產品,在競爭法與反傾銷法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