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WTO反傾銷委員會附屬「協定執行專案小組」與反規避非正式小組會議及反傾銷委員會常會會議報告

http://www.trade.gov.tw/impt_issue/impt_1/dump-4.htm 參加WTO反傾銷委員會附屬「協定執行專案小組」與反規避非正式小組會議及反傾銷委員會常會會議報告 壹、前言   WTO反傾銷委員會於八十六年十月召開該專案小組籌備會議,該專案小組本未開放觀察員政府出席,然因其討論內容極具專業性及技術性,對我國反傾銷業務甚有參考價值,經我國駐蘇黎士台北貿易辦事處駐日內瓦分處積極爭取後,該專案小組乃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提案開放觀察員得以「小組成員」之身分與會,並提交同年月三十日反傾銷委員會採認定案,至此我國得以小組成員身分(Participant)正式與會。   茲因我國已有多年反傾銷立法與執行之經驗,WTO會員國均歡迎我國積極參與討論,與各國交換相關法規執行之經驗。由於WTO會議均有接續性,本(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及二十七日反傾銷委員會召開之專案小組會議係會同經濟部駐蘇黎世貿易辦事處日內瓦分處人員參加。本部關政司及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於會前即就業務職掌相關事項,依前三次會議所討論之十大議題分別研析各國報告文件資料,幾經我國反傾銷工作分組開會研商後,出席會議前已備妥提出WTO反傾銷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開會之資料(如附件一)。期望在我正式成為WTO會員國之前,藉多參與相關會議之機會,瞭解國際上多邊運作情形,以供我國未來實務執行之參考。 貳、行程及我國參加人員   本次會議自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三十日,在WTO總部會議廳連續進行五天,日程及參加單位人員如次: 日    期 會 議 名 稱 出  席  人  員 四月二十六日及四月二十七日 反傾銷委員會 專案小組會議 本部關政司     陳視察志妃           丁稽核國貞 經濟部駐日內瓦分處 蕭秘書振寰 貿易調查委員會   李視察淑清 四月二十八日 反規避非正式小組 會議 本部關政司     陳視察志妃           丁稽核國貞 經濟部駐日內瓦分處 章秘書遠智 四月二十九日 反傾銷委員會常會 本部關政司     陳視察志妃           丁稽核國貞 經濟部駐日內瓦分處 章秘書遠智 參、反傾銷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部分   本次會議除繼續討論反傾銷委員會所交付之十項議題外,對於其中已討論成熟的議題,並開始討論部分會員國提出之建議案之可行性;另外,亦開始擬議未來將展開討論的新議題: 一、既有十項議題部分:  (一)關於反傾銷協定第五條第五項預警通知的通知單位,計有澳洲、加拿大、哥欺大黎加、馬來西亞與波蘭等五國繼續提出通知單位(見WTO第G/ADP/AHG/1號如附件二),我國所提報之資料則將於會後合併彙整。有關預警通知之內容,秘書處整理各國於前次會議所提的作法(見WTO第G/ADP/AHG/W/62及Add.1號文件如附件三),與會代表未有進一步的討論。  (二)有關議題二協定第二條、第三條調查資料涵蓋期間的決定,本次會議接續前次會議之建議案,由秘書處整理各國的修正意見(見WTO第G/ADP/AHG/W/22/Rev.2號文件如附件四),惟與會代表對其中部分條文之文字或內容仍有不同的立場。例如對於建議草案第一段c款「損害之調查期間至少應達三年」的規定提出保留,在彼等國家「低稅原則」(Lesser-duty Rule)的作法下,會增加調查單位過多的負擔;另美國代表亦對第一段d款提出修正意見,說明該國在受理反傾銷調查之申請與決定展開調查的期間相隔一個月,其間廠商可能已進行必要的調整,相關統計資料有時已不具客觀代表性,故於必要時應可排除考量。主席最後請秘書處再彙整各國所提相關修正意見,俾於下次會議時接續討論。我國亦宜對以上各種修正及各國正反面意見(附件B之部分)預擬立場,蓋俟修正獲致共識並送委員會通過確認後,雖形式上非強制規定,但實質上有遵行效力,以避免各國質疑其作法有無違反協定規定。  (三)有關協定第六條聽證會的舉行,秘書處整理各國所提供的實務說明(見WTO第g/adp/ahg/w/51及Add.1號文件如附件五),與會代表未再進一步發言,僅我國代表指出:我所提交的書面資料中,亦包括與聽證會有關的資料,請各國參考。  (四)有關議題九協定第十二條第二項初步認定之公告內容,秘書處亦整理各國所提初步認定公告可能應詳列之相關資料清單(見WTO第G/ADP/AHG/W/64號文件如附件六),包括美國、加拿大、日本、哥倫比亞、歐聯、墨西哥、韓國及以色列等國,對於其中部分文件及應涵蓋的資料項目均繼續提出修正意見,主席最後裁示請秘書處彙整各國所提相關意見俾於下次會議繼續討論。與議題二同,我國亦宜對各國意見預擬立場,以利日後執行。  (五)有關協定第六條第五項機密資料的處理,秘書處亦整理部分會員所提報之相關資料(見WTO第G/ADP/AHG/W/65號文件如附件七),我與會人員除指出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