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反傾銷委員會所成立專案小組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至三十日召開會議情形
- pc309b
- 200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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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rade.gov.tw/impt_issue/impt_1/wto(88.04.26-30).htm
WTO反傾銷委員會所成立專案小組(Ad Hoc Group on Implementation)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至三十日召開會議情形
(財政部關政司暨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本次會議除繼續討論反傾銷委員會所交付之十項議題外,並對於其中已討論成熟的議題,開始討論部分會員國提出之建議案之可行性;此外,亦開始擬議未來將展開討論的新議題。
一、既有十項議題部分:
(一)關於反傾銷協定第五條第五項預警通知的通知單位,計有澳洲、加拿大、哥斯大黎加、馬來西亞與波蘭等五國繼續提出通知單位,我國所提報之資料則將於會後合併彙整。有關預警通知之內容,秘書處整理各國於前次會議所提的作法,與會代表未進一步討論。
(二)有關議題二協定第二條、第三條調查資料涵蓋期間的決定,本次會議接續前次會議之建議案,由秘書處整理各國的修正意見,惟與會代表對其中部分條文之文字或內容仍有不同的立場。例如對於建議草案第一段c款「損害之調查期間至少應達三年」的規定提出保留,在彼等國家「低稅原則」(Lesser-duty Rule)的作法下,會增加調查單位過多的負擔;另美國代表亦對第一段d 款提出修正意見,說明該國在受理反傾銷調查之申請與決定展開調查的期間相隔一個月,其間廠商可能已進行必要的調整,相關統計資料有時已不具客觀代表性,故於必要時應可排除考量。主席最後請秘書處再彙整各國所提相關修正意見,俾於下次會議時接續討論。我國亦宜對以上各種修正及各國正反面意見預擬立場,蓋俟修正獲致共識並送委員會通過確認後,雖形式上非強制規定,但實質上有遵行效力,以避免各國質疑其作法有無違反協定規定。
(三)有關協定第六條聽證會的舉行,秘書處整理各國所提供的實務說明,與會代表未再進一步發言,僅我國代表指出:我所提交的書面資料中,亦包括與聽證會有關的資料,請各國參考。
(四)有關議題九協定第十二條第二項初步認定之公告內容,秘書處亦整理各國所提初步認定公告可能應詳列之相關資料清單,包括美國、加拿大、日本、哥倫比亞、歐聯、墨西哥、韓國及以色列等國,對於其中部分文件及應涵蓋的資料項目均繼續提出修正意見,主席最後裁示請秘書處彙整各國所提相關意見俾於下次會議繼續討論。與議題二同,我國亦宜對各國意見預擬立場,以利日後執行。
(五)有關協定第六條第五項機密資料的處理,秘書處亦整理部分會員所提報之相關資料,秘書處亦整理部分會員所提報之相關資料,我與會人員除指出我方所提報的資料亦有相關介紹,並就當事人提供機密資料但未配合提出可公開之摘要的情形,詢問各國反傾銷主管機關的處理權限:美國現制於調查程序中仍會接受其補提摘要,逾期不提出,則將以程序不合法剔除當事人所提交之資料;歐聯表示某些案件雖由律師代為處理,但由於部分開發中國家或中小企業無足夠能力作出摘要,故歐聯會依職權介入,代擬摘要,並於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公開;至於澳洲則主管機關有法令依據得代擬摘要,惟當事人仍得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
二、未來討論議題部分:
(一)現有十項議題,經本工作小組三年來之持續討論,除議題二、九「有關協定第二條、第三條調查期間的決定」以及「有關協定第九條初判之公告內容」等兩項議題已討論結束並研擬相關建議案,將繼續討論其研擬之相關建議案外,其餘八項議題則經充分討論後未再有持續性的關切,經本次會議討論後,決定將其餘八項議題刪除於討論題綱之列。
(二)可能新增的討論議題,經秘書處彙整各國提案計三十三項,經充分討論後達成共識者計下列六項,將提請傾銷委員會採認後列入未來會議的討論題綱之中:
協定第二條第四項第二款,傾銷差率計算方法之各項行政裁量,包括逐筆交易、加權平均、其他替代的計算方式及採逐筆計算方式時,如何決定微量差率等;
協定第五條第八項,如何執行微量進口時之終止調查規定;
協定第三條第三項,主管機關累計評估傾銷進口影響之實務作法及進口貨物間之競爭情況的認定以進行計評估;
協定第六條第一項,問卷調查的內容與進行方式;
協定第六條第十二項,主管機關於那些調查階段提供工業使用者及消費者團體提出相關資料之機會,以及如何執行此項要求 ;
協定第九條第五項,如何進行新進口商審查,如何開始出口日、採用取樣調查時之新進口商,一次運送等問題。
三、主席最後裁示,前述經論通過之議題,將送請反傾銷委員會採認,列入下次會議之討論題綱中。下次會議訂於本(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及二十六日舉行,請各會員於九月十三日以前,以書面分項提報現行作法,如有任何新議題認應納入討論題綱者,亦請於上述截止日前提出,俾利下次會議之討論。
建議事項:
一、本次會議,我國雖提出相關書面文件,惟由於各項議題之討論均已接近完成,似無機會供進一步討論,故建議對未來可能討論之新議題,儘速召開反傾銷工作分組,邀請相關單位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