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制度之產業損害調查

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制度之產業損害調查 壹、 前言 貳、 產業損害調查之法令依據 參、 產業損害調查之步驟 肆、 產業損害成立之要件 伍、 產業損害調查之方式 陸、 產業損害之調查事項 柒、 結語 壹、前言 一、 財經兩部採分工調查之緣起 (一) 政府部門職掌之考慮 財政部為關稅之主管機關。 經濟部為產業經濟主管機關。 (二) 民間對調查效率之要求 財政部專注案件受理、反傾銷稅或平衡稅課徵及傾銷事實之調查,可減輕工作負荷提昇效率。 經濟部專注產業損害之調查,以直接之損害認定結果取代以往之意見提供,可方便關稅稅率委員會之審議,儘速作成決定。 (三) 國外制度之參酌 美國由國際貿易委員會及商務部分工。 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及海關暨稅務總署分工。 日本由財務省及經濟產業省分工。 二、 貿委會專責損害調查之特色 (一) 專業化 對內而言,具權責明確、效率提高及經驗傳承之優點。 對外而言,顯示尊重國際規範謹慎從事調查之意義。 (二) 客觀性 非課稅機關。 非產業政策機關。 非貿易政策機關。 三、 初步損害調查先進行之原因 (一) 反傾銷稅或平衡稅制度之精神 未造成產業損害之傾銷或補貼無需反制。 與傾銷或補貼無關之產業損害應另謀解決之道。 (二) 行政資源之節省 傾銷或補貼調查涉及外國政府與廠商。 初步損害調查可於較短時間內完成。 四、 損害調查區分兩階段之目的 (一) 防止調查時間損害持續發生或擴大及配合臨時措施之採行。 (二) 避免進行冗長不必要之調查。   貳、產業損害調查之法令依據 一、 貿易法 (一) 經濟部調查職掌之依據及產業損害之定義貿易法第十九條。 (二) 調查機關之依據貿易法第十八條。 二、 關稅法 (一) 反傾銷稅之定義及課徵依據關稅法第六十三條。 平衡稅之定義及課徵依據關稅法第六十二條。 (二) 產業損害之定義及實施辦法訂定之依據關稅法第六十四條。 三、 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統合貿易法第十九條及關稅法第六十四條對於產業損害定義文字上之差異。 貿易法 關稅法 .對產業造成損害 .危害產業  ‥實質損害  ‥重大損害  ‥實質損害之虞  ‥重大損害之虞  ‥對產業之建立有實質阻礙  ‥重大延緩產業之建立 四、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明定貿委會掌理反傾銷稅或平衡稅案件產業損害調查。 五、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一) 參與財政部形式審查之依據第八條。 (二) 負責產業損害調查之依據第三條。 (三) 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認定之時限及方式第十二條。 (四) 產業損害調查之停止及最後調查認定之時限第十四條。 (五) 調查期限之延長第十八條。 (六) 調查方式之一般規定第十九條。 (七) 調查資料保密、公開、閱覽之一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八) 妨礙調查或不合作之處理原則第二十二條。 (九) 產業損害調查得準用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三章之規定第二十三條。 (十) 產業損害之調查事項第三十七條。 課徵原因檢討案產業損害之調查第四十四條。 六、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準用第三章) (一) 調查委員之指定第十條。 (二) 調查之方式及不合作之處理原則第十一條(類似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 (三) 資料保密原則第十二條(類似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四) 聽證會之公告、出席、程序及補充意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五) 委員會議對產業損害認定之決議方式第十八條。 七、 國際規範 (一) 世界貿易組織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六條。 (二) 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六條施行協定。 參、產業損害調查之步驟 一、 產業損害調查之展開 (一) 通知並公告展開產業損害調查 依財政部函公告並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二) 指定負責委員並組成調查工作小組 照委員會議決議排定之輪案順序,依次指定民間委員負責督導調查工作。 依個案需要邀請財政部關稅總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部工業局、貿易局或其他相關單位組成調查工作小組。 擬定調查計畫及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