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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就中國大陸未履行WTO有關纖維素紙漿課徵反傾銷稅爭端案的裁決請求諮商

  本(2018)年9月12日WTO通知文件指出,加拿大於本年9月11日依據爭端解決規則及程序瞭解書(DSU)第21.5條規定,就中國大陸未履行WTO於2017年就中國大陸對自其進口纖維素紙漿課徵反傾銷稅爭端案的裁決提出諮商請求。如果加拿大成功,將迫使中國大陸降低對自巴西、加拿大及美國進口纖維素紙漿之反傾銷稅。
  該爭端源於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13年11月6日初步認定及於2014年4月4日最後認定,原產於美國、加拿大及巴西進口之纖維素紙漿涉及傾銷,及為防止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所必要,決定對自該些涉案國進口纖維素紙漿課徵反傾銷稅。
  加拿大於2014年10月15日就上述課稅措施提起爭端解決案(DS483),WTO爭端解決小組於2017年4月25日公布裁決報告,同年5月22日爭端解決機構採認小組的裁決報告,認定中國大陸對自加拿大進口纖維素紙漿課徵反傾銷稅違反其於WTO反傾銷(AD)協定的義務,必須於雙方同意之11個月合理期限,即本年4月22日前履行WTO的建議及裁決,修正其課稅措施。惟加拿大指稱中國大陸於本年4月20日公布再調查認定,繼續對自加拿大進口纖維素紙漿採行反傾銷措施,違反AD協定之相關規定,包括: 
  1. 違反AD協定第3.1、3.2條之規定,中國大陸之再調查認定未依據明確證據並客觀審查涉案進口之數量及其對國內市場同類產品價格之影響,未適當考慮涉案進口之數量是否顯著增加,以及未適當考慮涉案進口品相較於其國內同類產品之價格,是否有明顯的壓低價格。
  2. 違反AD協定第3.1、3.5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未依據明確證據並客觀審查,以證明涉案進口與國內產業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未客觀審查同一期間除傾銷以外導致損害之其他已知因素,且不當將各該因素所致損害歸因於涉案進口。
  3. 違反AD協定第6.5、6.5.1條之規定,對於機密資訊未提供充分的非機密摘要。
  4. 違反AD協定第6.9條之規定,未充分揭露再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5. 違反AD協定第12.2、12.2.2條之規定,未公布再調查認定所依據之事實、法規依據及理由等所有相關資訊。
  6. 違反上述AD協定之各項規定即違反該協定第1條及GATT 1994第6條之規定。
  倘雙方諮商無法達成共識,加拿大將要求成立履行裁決小組審理中國大陸是否遵循WTO於2017年的建議及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