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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環保團體呼籲以《組織犯罪法》懲治走私瀕危物種

  香港係全球野生動植物貿易之重要集散地,然當局卻無有效打擊相關犯罪集團之作為,多數專家因此認為當地非法狩獵及走私瀕危物種乃透過有心人士居中協調。對此,香港環保團體建議,違法捕殺野生動物應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期以更大的威懾力扼止該行為,並協助有關當局瞄準「犯罪首腦」(kingpin)。

  目前香港係依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Protection of Endangered Species of Animals and Plants Ordinance)第586章起訴違法走私者,更於近日加重刑責;從原本500萬港元罰金及2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00萬港元罰金及10年有期徒刑。根據香港海關統計,2016年共309起瀕危物種之走私案件,其中126起遭到定罪;2017年共計433起,其中已定罪計189起。截至今(2018)年6月,已有422起案件遭到起訴,然定罪者僅占83起,因此不難看出實際遭到起訴的案件和最終定罪的件數相去甚遠,且走私瀕危物種的數目仍不斷攀升。

  香港海洋公園保育基金會(Ocean Park Conservation Foundation)即指出,目前香港農村仍持續捕獵瀕臨滅絕之金錢龜(golden coin turtle),然而自2013年以來,僅1起案件遭到起訴,罰金也僅15,000港元。知情人士透露,在無官方許可證的情況下,不肖業者常利用香港的地理優勢,違法將金錢龜運至中國大陸境內販售,從中謀取暴利。除此之外,每年至少有100至200棵香樹遵循同樣手法進入香港,另於2013年至2017年間,共有22起非法捕撈魚翅之案件,但涉案人士皆未遭到起訴。

  對此,專家建議把非法捕殺野生動物納入OSCO第455章,藉此協助執法單位有效地鎖定背後首腦。世界自然基金會香港分會(World Wide Fund for Nature, WWF Hong Kong)資深計畫主任亦對此說道,為阻止跨國犯罪集團將香港作為走私野生動物之路徑,政府應將該行為列入OSCO。根據OSCO,該條例授權有關執法單位調查國內外非法野生動植物洗錢及買賣之行為。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Kadoorie Farm and Botanic Garden, KFBG)資深保育官員表示,走私瀕危動物係一具組織性且企業化的行為,需大量資源及有心人士居中協調方能成功,並表示,因起訴紀錄不足使得嚇阻成效不彰。該官員更進一步指出,引用《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解決類似案件即意味著「漁農自然護理署」(簡稱漁護署)缺乏調查跨國犯罪之權力。對此,漁護署回應,政府已加大《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的刑罰,故能有效抑制該行為;然若賦予有關單位OSCD之跨國調查權力,恐造成職權之濫用。

【由郭家瑾報導,取材自South China Morning Post,201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