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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情勢分析:歐盟與美國聯手推動WTO改革

發展動態

歐盟首席貿易官員馬姆斯壯(Cecilia Malmstroem)於今(2018)年719日的演講中,敦促各國鞏固WTO爭端解決機制及更新相關守則以彌補23年來的落差。其先前曾表示,國際貿易體系正面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最嚴重的危機,亟需解決當前主要經濟體間的貿易摩擦。馬姆斯壯計畫於近日陪同歐盟執委會主席容克(Jean-Claude Juncker)訪問白宮,屆時將親自向川普(Donald Trump)喊話,希望一同制定相關規則以維護全球經貿之穩定。

馬姆斯壯更呼籲美國不應再阻撓WTO上訴機構成員之任命,若繼續杯葛,將造成上訴機構於2019年底徹底癱瘓運作。WTO秘書長阿茲維多(Roberto Azevedo)曾於日前表示,上訴機構若無法正常運作,則WTO解決貿易爭端的功用將消失殆盡,同時導致一連串的貿易報復。為此,歐盟執委會提出相關提案以解決此問題,包括將上訴機構規定成員從目前的7人增加至9人,且主動回應美國對上訴機構逾越授權的疑慮。

除此之外,歐盟駐WTO大使范海克倫(Marc Vanheukelen)亦於724日在WTO會議上主張,維持WTO現狀已不可行,WTO會員目前僅有兩個選項,一是共同改革WTO體系;其二則是眼看WTO體系潰散。有鑑於此,歐盟執委會提出WTO改革方案,強化爭端解決機制並彌平WTO規則的缺陷及落差。整體而言,范海克倫向WTO會員說明歐盟提案的改革方向並歸納以下三點。其一,終結美國對上訴機構新成員任命的杯葛;其次,建立新規則以打擊非競爭性和不公平的貿易行為;最後,重塑WTO對貿易行為的監控和審議功能。

首先,關於第一點,由於美國自20178月開始便以上訴機構成員越權為由,杯葛新成員的提名;然由於上訴機構需要至少3名成員以做出裁決,若美國繼續堅持其立場,上訴機構將於2019年底陷入癱瘓。基此,歐盟希望WTO會員優先改革上訴機構運作體制。范海克倫指出,歐盟現正制定兩階段程序,以直接且具體的方式回應美國對於越權行為的疑慮,使爭端解決機制更有效率的運作。

其次,在打擊不公平貿易行為上,范海克倫表示,WTO會員應開始談判新貿易規則,重新建立貿易發展所需的競爭條件,並發展政策工具以解決非競爭性及不公平貿易行為。其進一步指出,WTO會員需改善補貼和國營事業營運等規則,包含解決服務和投資領域的不公平貿易障礙(如強制技術轉移),以及促進數位貿易。歐盟執委會的備忘錄則特別提供WTO減少強制技術轉移的建議;該備忘錄亦指出,WTO應擴大禁止補貼清單,並遏止支持破產企業的政府政策。

最後,范海克倫指出,WTO應解決長期以來的透明化問題,並確保會員有機會充分地討論其他會員之貿易行為。值得注意的是,美國長期在WTO中將提高透明化程度列為優先事項,以確保中國大陸等會員定期提交其貿易行為之通知。據悉,提交2015年補貼通知的WTO會員目前仍不到一半,且有1/3WTO會員尚未完成19952015年間之農業補貼通知。為此,美國在今年3月提出一項方案,以敦促WTO會員即時提供其貿易行為的完整資訊。

【取材自International Trade Daily2018720日;International Trade Daily2018725日】

重點評析

歐盟近期對WTO相關事務之改革立場逐漸明朗,首先歐盟首席貿易官員馬姆斯壯(Cecilia Malmstroem)在今(2018)年719日的演講中,呼籲美國不應再阻撓WTO上訴機構成員之任命,並且歐盟執委會將對上訴機構成員人數、職權越權等相關問題,做出相關提案,以作為與美國共同改革WTO之討論基礎。其次,歐盟駐WTO大使范海克倫(Marc Vanheukelen)於724WTO會議上,提出歐盟對WTO改革之具體提案。首先,終結美國對上訴機構新成員任命的杯葛;第二,建立新規則以打擊非競爭性和不公平的貿易行為;最後,擬重塑WTO對貿易行為的監控及審議功能。近期發展則為歐盟執委會主席容克(Jean-Claude Juncker)於725日訪美時,與川普(Donald Trump)發表共同聲明,除著墨於歐美本身汽車等近期貿易紛爭外,亦提出美歐擬攜手改革WTO之計畫;同時,亦特別指出剽竊智慧財產權、強迫技術移轉、工業補貼、國營事業造成之市場扭曲,以及產能過剩等議題。

換言之,在《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與WTO的初始推手-美國及歐盟推動下,並且聯合有相同意願的WTO會員,WTO機制即已進入無可迴避的改革軌道。然基於WTO對國營事業及技術移轉之現行規則,尚嫌不足情況下,恐須若干時日方能瞭解美歐擬著手改革之方向。目前可以確定的是,WTO爭端解決機制當為優先改革重點,且從過去美國對上訴機構越權之指責及歐盟近期主張,可預期以下面向將為美歐調整WTO爭端解決機制之關鍵議題:

(一)處理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 AB)未遵守「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DSU)規定,90天上訴審查期限之情形

AB原則上應遵守DSU所設之90天上訴審查期限,且於必要時得與爭端雙方協商以延長期限。然據資料指出,自2011年起,AB即不再與爭端雙方進行協商,反而逕行通知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其將延長上訴審查期限。近年來,AB也不再以書面告知DSB,其無法於60日內提出裁決之原因,以及提交報告之預估期間。對此,倘若AB已超過90天期限且無合理說明,或保留爭端當事方有權不遵守其裁決等情況,美歐將可能要求AB嚴格遵守DSU之規定。

(二)對於AB成員任期屆滿後案件聽審之處置

鑑於AB成員有任期制,因此案件審理過程中時常遇到成員任期剛好屆滿之情形。為解決該問題,近期AB常以「授權」(authorize)任期屆滿之成員,對當下負責案件繼續聽審之方式處理。然惟按「上訴審查作業程序」(Working Procedures for Appellate Review)第15條規定,僅DSB有權在AB成員任期屆至後,指定該成員繼續聽審。對此,美歐將可能嚴格要求落實DSB「授權」屆滿的AB成員續審案件之權力;換言之,任期屆滿的AB成員,可能不獲DSB授權審查,改由其他AB成員接手之情形。

(三)嚴格限制DSB(爭端解決小組及AB)對解決爭端非必要之議題發表看法

DSU3.4條明定,DSB作成之建議或裁決應謀求爭端之圓滿解決;同條第7項亦規定,爭端解決機制旨在有效解決爭端。然隨著時間演變,WTO爭端解決小組(panel)或AB的報告頁數驟增,被認為乃因其對無關解決爭端之議題提出看法所致,特別是AB職權應僅限於法律問題之審查;然礙於「法律」與「事實」爭議之界線不明,從而有部分AB似乎越權,就案件事實及WTO會員之國內法間關係,再行事實判斷之爭議。對此,未來爭端解決小組及AB在審查權限與提出裁決建議之範疇,恐被嚴格地限縮。

(四)重申AB上訴報告僅拘束個案之法律效果

雖然DSU並未明文規定,但AB對個別案件之裁決判斷仍有「判決前例」(precedent)的概念,致使往後類似爭議案件之爭端解決小組,有遵循AB裁決前例之壓力。AB報告雖可澄清WTO涵蓋協定之規定,但DSU3條規定「DSB建議及裁決,不得增減內括協定所規定之權利義務」,且依據WTO馬拉喀什設立協定第9.2條,惟部長會議及總理事會對協定之解釋享有專屬權力。簡言之,AB判決並非經WTO會員同意之多邊義務依據。對此,未來爭端解決小組應強化其客觀評估爭議性議題之責任,以避免小組直接引用AB判決為其裁決之依據及理由(顏慧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