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再次對WTO上訴機構之作法提出質疑

  今(2018)年6月22日WTO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的例會上,美國再度杯葛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成員的提名,並批評上訴機構未能遵守《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DSU)第17.5條,「90天上訴審查期限」之規定。

  美國副貿易代表謝伊(Dennis Shea)於例會上指出,美國已針對WTO爭端解決機制,提出若干應優先處理的問題。首先,美國主張,如遇上訴機構成員任期屆滿,但案件仍未完成時,應僅有DSB有權決定該名成員是否可繼續工作;而非由上訴機構決定。對此WTO表示,卸任的上訴機構成員,可依「上訴審查之工作程序」(Working Procedures for Appellate Review,簡稱工作程序)第15條規定,繼續完成其案件審查工作。然而美國強調,該條規定並未賦予上訴機構決定權。有鑑於此,美國堅持WTO會員將此問題列為優先處理事項,否則將持續阻撓上訴機構新成員提名作業。

  根據DSU第17.1條之規定,WTO上訴機構應由7名成員組成,每個案件至少有3名成員審理。惟目前上訴機構只剩下4名成員,且其中兩名成員,將分別於今年10月及2019年12月卸任;若成員缺額一直無法補齊,則上訴機構預期於2019年底其運作全面癱瘓。

  除此之外,上訴機構未遵守DSU明定之90日上訴審查期限一事,也為美國關注的重點之一。按DSU第17.5條規定,上訴機構應於爭端當事方,通知其上訴決定起60日內,完成上訴報告,最遲不可超過90日。然而,謝伊指出,目前上訴程序的平均時間為149天;自2014年5月以來,上訴機構未曾於90天內完成案件審理。為此,謝伊提議,若上訴機構於90日後才公布報告,則WTO會員不須依據DSU第17.14條,即可通過此報告;換言之,該報告將不再具有「上訴機構報告」資格。此項提案等同WTO會員,可單方面決定不履行上訴機構之裁決;提案一出,隨即引來自歐盟、中國大陸與巴西等會員國的反對,主張DSU並未明文規定,允許WTO會員否決超過時限的上訴報告。

  整體而言,美國的提案似乎欲改以《1947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1947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奉行之「正面共識決」方式,通過上訴報告。正面共識決,係指惟有全數會員皆表示同意,決議方能通過之決策方式。事實上,1947年GATT採用正面共識決,乃為確保爭端當事方能夠反對爭端裁決之通過。然而,1980年代起,WTO會員時常對於,具「政治敏感性」或「經濟重要性」的爭端解決報告,加以否決,進而造成單方的貿易報復激增,所以該規則漸不獲會員青睞。基此,WTO會員意識到強化爭端解決機制之必要性,因而在1994年烏拉圭回合,同意改採「負面共識決」,以防止敗訴方單方面否定裁決結果。

  據悉,其他WTO會員代表均同意上訴機構應遵守DSU規則,然目前,並無會員支持美國建議改採正面共識決之論點,且多數代表皆對美方提案表示關切。截至今日,已有66個會員共同提出請求,訴請美國同意WTO上訴機構新成員之提名作業。

【由吳承憲綜合報導,取材自Reuters,2018年6月22日;International Trade Daily,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