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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提高再生能源使用比例目標至32%

  經過18個月的談判,歐盟能源部長於今(2018)年6月14日通過協議,同意將再生能源(風力、太陽能…等)的使用比例,於2030年底前,由原定的27%提高至32%,並納入向上修正條款。除了將使用比例向上修正外,協議的其他成果尚包含:(1)精進再生能源輔助支援計畫的設計及穩定性;(2)精簡行政程序;(3)建立清晰穩定的自發自用(Self-Consumption)監管架構;(4)提高運輸、供熱和製冷等行業使用再生能源的目標;(5)提高生質能源使用的可持續性。不過,該協議尚待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於未來幾個月內正式批准,使能生效。然而,即使各國能源部長認為,這些成果代表著得來不易的勝利,環保團體與部分歐洲國家卻認為該目標並不夠積極。

  歐盟負責能源事務執委卡尼特(Miguel Arias Cañete)表示:「新的再生能源限制性條款,除將協助我們實現巴黎協議目標外,也將製造更多的就業機會、降低消費者的能源成本及減少能源進口,並為投資者帶來較高的穩定性。」不過,在各國所提倡的再生能源使用率上,英國呼籲採用的30%,除低於稍早通過的32%外,更遠低於西班牙和義大利所主張的35%。且英國在脫歐後是否採用32%做為其達成率的目標,尚有待倫敦和布魯塞爾的脫歐談判來決定;就目前的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來看,2016年歐盟已經達到17%,而英國約為9%。

  除此之外,更有部分環保團體認為,2030年的目標已無存在意義,因為部分歐盟成員其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早已超越該目標,甚至表示,再生能源使用之比例,其增加幅度尚嫌不足,並不滿將生質能源納入其計算範圍內。地球歐洲之友(Friends of the Earth Europe)的倡議者,華許(Molly Walsh)亦表示:「歐盟決策者所同意的32%目標,不足以創建一個免於氣候災害、無化石燃料的未來;更顯示其未能確實地掌握正在改變的能源情勢,如迅速下降的再生能源成本。」該組織也提倡歐盟承認其境內消費者,有生產及銷售再生能源的權利,例如,在屋頂架設太陽能板等。

【由汪哲仁綜合報導,取材自European Commission、The Guardian,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