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要求歐洲法院檢視歐加CETA

  比利時外交部長於本(2017)年9月6日表示,該國已要求歐洲法院(ECJ)就有關歐盟與加拿大簽署之全面性經濟與貿易協議(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 CETA)有關投資人與地主國爭端解決部分是否與歐盟條約相容進行檢視。
  前述有關投資人與地主國爭端解決之章節為歐盟保障投資新措施之基礎,歐盟希望於未來所簽署之各項貿易協定中取代現行以私人仲裁小組處理投資人與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ISDS)中。
  去(2016)年比利時數個區議會威脅對歐加CETA投下反對票,最終該國支持者以同意將歐加CETA送交歐洲法院,換取比利時政府在最後一刻簽署協議。
  歐盟執委會積極於全球鼓吹建立國際性投資法院,而歐加CETA中之投資法院機制(Investment Court System, ICS)即為設有獨立法官之法院及上訴機構。
  比利時之前述舉措不僅就歐盟投資保障作法提出質疑,同時可能使完整之歐加CETA生效日期延後,即排除有關投資部分先行於本年9月21日起開始臨時施行,完整生效則須經歐盟28個會員國的40個國家及區域議會批准,預計將耗時3-5年。
  歐盟執委會對比利時轉向歐洲法院尋求裁定歐加CETA投資法院模式是否合法之舉措冷靜以待,並有自信投資法院機制與歐盟相關法令相容。歐盟貿易委員Malmstroem表示,希望歐加CETA生效後能展現優勢弭平會員國之疑慮。
  歐洲議會中反貿易的綠黨則對比利時之舉動表達歡迎,該黨指出投資仲裁法院對投資人而言是不民主的,也與歐盟公平正義之體制不相容,並認為歐洲法院之裁決將對正進行及未來的貿易談判具有決定性之影響。
  歐盟所稱「新世代自由貿易協定」(new generation free-trade agreements)者,除了包括調降關稅、非關稅障礙、智慧財產權、公共採購、競爭條款及永續發展等傳統面向外,與投資相關之規定亦占有極重要的角色。
  本年5月16日,歐洲法院裁定歐盟與新加坡FTA中有關歐盟貿易部份得適用快軌程序,即只需歐盟部長理事會及歐洲議會批准;而有關投資爭端解決及證券投資等部分,則需經歐盟會員國40個國家別及地區議會同意,適用較長之批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