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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在越南投資現狀與遭遇之法律問題

一、我國對越南投資概況

  近年來,東南亞國家協會(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簡稱東協)國家經濟快速成長,已成為全球經濟成長的重要動力。其中越南雖為東協後進國家[1],但自1986年改革以來,致力向市場經濟邁進,制定多項政策吸引投資以及擴大貿易。加上其安定的政治環境、充沛的勞動力,使之成為東南亞地區重要的生產基地,也獲得了可觀的經濟成長。

  越南為我國對外投資的重鎮。依據越南計畫投資部的統計,累計至2016年9月,我國對越南之投資已達312億美元,約佔我國在東協地區累計投資的三分之一,也是我國在東協投資最多的國家。不過,我國雖長期穩居越南最大投資來源國,但近年逐漸被韓國、日本及新加坡超越,目前在越南外資排名已退居越南第四大外資來源國[2]

  在對越南的投資中,臺商絕大多數集中於製造業、加工業。依據駐越南代表處統計,臺商在加工、製造業的投資累計達1,946件;金額則高達259億美元,相當於我國對越南投資78.59%的件數與84.34%的金額。以產業別分布來看,主要為紡織成衣、鞋類、木製品及腳踏車等,且多為中小企業。但大型企業、知名集團在越南投資也不在少數。傳統產業的紡織、製衣、製鞋有台南紡織、儒鴻、寶成等大企業,而鋼鐵、汽機車、高科技等產業本即需要較多資本投入,也有中鋼、三陽、鴻海等大企業投資。



二、臺商在越南重要產業投資情形─以紡織成衣、鋼鐵產業為例

  以下以紡織成衣及鋼鐵產業為例,說明臺商在越南投資情形。

(一)紡織成衣業

  1. 越南紡織成衣業發展概況

  紡織、成衣為越南改革以來,創造出口、吸引外資最重要的產業之一。根據越南國家紡織與成衣集團(Vietnam National Textile and Garment Group, VINATEX)之估計,越南現已有超過5,000家紡織企業,雇用員工總數約770萬人,對於越南的重要性可見一斑[3]。自越南加入WTO以來,紡織與成衣業更為越南吸引了大量投資,創造可觀的出口。其後,越南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整合,與日本、韓國、歐盟洽簽FTA,又享有東協經濟共同體、東協加一FTA之優惠,更加提升越南對外貿易與投資的吸引力。以下圖1顯示越南2001~2015年間紡織成衣產品進出口的趨勢,可見越南紡織成衣貿易的迅速成長。在2015年,越南紡織成衣相關產品(HS50-63)之出口金額達272億美元,占整體出口比重約16.7%。



  在國際市場上,越南現已位居全球前五大紡織、成衣製品出口國,主要出口目的地則為美國、歐盟、日本、韓國等重要市場,並以美國為最主要出口國[4]。進口方面,因越南紡織成衣業尚未達到自給自足,因此須大量進口原料、上游材料等,來源國則包括中國大陸、韓國、日本、美國等[5]。為此,越南工商部於2014年制定了2020~2030紡織成衣產業發展計畫,希望提升紡織、成衣產品的自製率[6],具體措施包括VINATEX積極在越南境內投資投入棉花種植、紡紗等,而在越南政府於2011年正式加入TPP之談判後,由於TPP的「從紗開始」(Yarn Forward)規則,也一度推動外資加速在越南境內的產業鏈形成,惟隨著美國總統川普當選,美國宣布退出TPP,此一推力是否將大幅降低,仍待觀察[7]

  2.臺商投資情形

  紡織成衣為我國對越南投資的重點產業之一,大型廠商如儒鴻、國紡、台南紡織、福懋等,均在越南設廠。臺商對越南投資可追溯至1990年代,從紡織價值鏈的下游成衣、低階布料首先移入越南開始,其後牽動中游的染整、上游的原料業者赴越南投資。依據越南統計局2012年之統計,我國在越南投資紡織品與服飾廠商家數合計占臺商在越南投資總家數比重高達12.5%(分別為5.1%與7.4%),超過金屬製品的10.7%,可見臺商紡織、成衣業者在越南投資之重要性。另如依據我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備案件之統計,則累計至2016年12月為止,紡織、成衣業累計投資金額約9.2億美元,占總核備金額十分之一左右[8]

  在2012年越南宣布加入TPP談判後,由於優惠的關稅,以及TPP嚴格的原產地規則,臺商對越南的投資獲得了新的動力,重現紡織業對越南投資之熱潮,使得越南成為我紡織成衣產業在海外最重要的投資國。

  3.臺商投資機會與挑戰

  對於紡織成衣業的投資而言,越南相對穩定的政治環境、充沛的勞工與相對低廉的工資與較高的素質,以及越南積極參與各種國際經濟整合,提供了良好的投資誘因。隨著越南的經濟成長,紡織成衣的內需市場也逐漸受到重視。由於中國大陸工資上升,也帶動原本在中國大陸投資的臺商轉往越南發展[9]

  惟上述優勢,近年來隨著越南的缺工、工資高漲,以及頻繁的罷工事件等受到削弱;漸趨嚴格的環保法規,也提高了臺商的經營成本。另外,來自中國大陸的低價原料與紡織成衣製品,以及與來自韓國之大型廠商產品重疊,也使得紡織成衣業在越南經營受到極大的競爭壓力[10]

(二)鋼鐵業

  1. 越南鋼鐵業發展概況

  綜觀2012~2016年越南鋼鐵進出口趨勢,在進口方面,越南近年鋼鐵之需求強盛,特別是熱軋產品及不銹鋼產品等大部分仰賴進口輸入,促使鋼鐵進口金額快速成長。越南於2012年鋼鐵進口金額為75.46億美元,至2016年時增至91億美元。在出口方面,越南鋼鐵亦呈現逐年成長趨勢,2012年越南鋼鐵出口金額為18.71億美元,至2016年時增至24億美元。(參圖2)



  在進出口國家別方面,越南進口日益集中於中國大陸,出口則以東協國家市場為主,值得注意的是,越南自2014年起對日本、韓國及美國等國家出口持續成長,顯示越南鋼鐵出口已逐漸進入國際市場。再者,隨著穩居全球鋼鐵最大出口國的中國大陸逐步去產能,以及各國近期頻繁對中國大陸進口鋼鐵實施反傾銷、反補貼等貿易救濟措施,已抑制中國大陸鋼鐵出口銳勢。一般預期,越南鋼鐵業可利用此機會,開創出口至東北亞及美國的商機,擴張其全球鋼鐵市場版圖。

  2. 臺商於越南鋼鐵業之投資概況

  看中越南鋼鐵業蘊含的市場潛力,我國鋼鐵產業在越南的投資愈趨積極。中鋼公司於2009年與全球第二大鋼鐵集團「新日鐵住金公司」(Nippon Steel Sumitomo Metal Corporation)共同合資11.5億美元,在巴地頭頓省設立年產能達120萬噸的大型冷軋鋼廠-「中鋼住金越南公司」(China Steel Sumikin Vietnam Joint Stock Company, CSVC)。中鋼住金在2013年開始投產後,於2016年11月產銷面創下重大突破,該月產量首度達到10萬的滿載階段;累計去(2016)年總銷售量達87.7萬公噸,相較於2015年的銷售量,成長幅度高達50%,為冷軋鋼廠之營運創下新的里程碑[11]

  台塑集團(Formosa Group)則於2008年獲得在河靜省投資煉鋼廠70年之投資許可後,成立台塑河靜鋼鐵廠(Formosa Ha Tinh Steel Corporation),目前由其與中鋼及日本JFE鋼鐵公司(Japan Fe Engineering Steel Corporation)共同合作投資,預計投資金額高達105億美元[12]。然而,台塑河靜鋼廠全面投產之計畫卻不斷延宕,先是遭受2014年5月越南爆發反中暴動波及,又因台塑河靜廠房於2016年5月疑似涉及排放汙水,遭越南政府認定違反環保法規,並勒令立即停工[13]。縱使台塑事後表示願承擔賠償責任,迄今越南政府仍未核准台塑河靜鋼廠開工,惟台塑仍持續努力達到當地政府對環保措施的要求,希望最遲於今(2017)年6月啟動台塑河靜鋼廠之運作[14]

  3. 臺商在越南鋼鐵業可能面臨之發展障礙

  (1)越南對冷軋不銹鋼產品課徵高額的反傾銷稅

  越南工商部於2014年9月5日頒布《第7896/QD-BCT7896號決定》,從2014年10月5日起,對自中國大陸、馬來西亞、印尼及臺灣等地進口之冷軋不銹鋼產品(Cold-Rolled Stainless Steel)課徵反傾銷稅,以保障越南國內生產之同類產品不受進口產品傾銷影響而滯銷[15]。各國被課徵之反傾銷稅稅率不盡相同,臺灣被課徵之稅率自13.79%~37.29%,為各國之冠,其中遠龍不銹鋼(YuanLong Stainless Steel Corp.)被課徵的稅率高達37.29%,燁聯鋼鐵(Yieh United Steel Corporation)被課徵的稅率亦達13.79%[16]。假若越南政府頻繁使用反傾銷等貿易救濟措施,將造成臺灣出口產品實質稅率大增,造成不必要的貿易障礙,降低臺商前進越南投資鋼鐵業的意願。

  (2)越南加強實施國內生產及進口鋼鐵品質之管理措施

  越南工商部及科技部於2013年12月31日發布「第44/2013/TTLT-BCTBKHCN號共同通知書(Joint Circular)」,明定在越南國內生產鋼鐵之廠商應宣告其產品符合以下規範:國家技術標準規範(QCVN)、其他技術評估規範、鋼鐵產品標示規範、鋼鐵生產過程規範,並向政府指定之組織申請核發評估證明;從國外輸入鋼鐵之廠商應宣告其貨品之適用標準,其中包括:生產單位標準、越南國內標準(TCVN)、各國、各區域及國際標準,且應取得越南工商部指定機關核發之檢驗合格證明,方得進口產品至越南[17]。上述規範自2014年6月1日開始實施後,可能使得鋼鐵產品檢驗措施更加繁瑣,增加臺商的出口成本。

  (3)越南對進口鋼材施行暫時防衛措施

越南工商部於2016年3月7日頒布「第862/QD-BCT號決定」,從2016年3月22日起,對各國及各地區輸入越南的鋼胚(steel ingots)及鐵條(long steel products)實施「暫時防衛措施」(Temporary Safeguard Measures),以保護越南國內鋼鐵之生產與銷售,免於來自境外廉價鋼鐵產品的競爭[18]。該決定對合金與非合金鋼胚課徵的暫時防衛稅率為23.3%;對合金與非合金鐵條課徵的暫時防衛稅率則為15.4%[19],可能衝擊臺灣與越南在鋼鐵產業的合作與發展。

三、臺商在越南可能遭遇之重要法律問題

  除了經營環境層面的挑戰,因越南為開發中國家,政治與法律體系相較先進國家仍有許多須改進之處,近年也為了因應社會需求、參與國際經濟整合,頻繁的進行立法與修法,使得其法律體系變動甚大。加上越南法律體系許多地方特有的社會主義色彩,以及英文官方版本翻譯的欠缺,也造成理解與遵循上的困難。

(一)越南法律體系概述

  越南的法律規範體系依據其《法規範文書公布法》的規定,可分為憲法、法律及越南國會或國會常設委員會的決議(類似我國的「法律」位階);再其次為中央政府的「議定」、規則、中央政府決議、總理指令等(類似我國的法規命令位階),最後則為中央各部會的通知書(越南語:通達)、決定等(類似我國的法規命令)。上層的規範需要下層規範的落實,而下層規範則不能牴觸上層規範[20]



  為了因應加入TPP、歐盟-越南FTA等國際經貿協定,以及國內社會、經濟環境變動的需求,越南近年進行大量的法律修正,而議定、通知、決定等階層的法令則修正更為頻繁。舉例而言,越南在2012年制定新版《越南勞動法》、《越南工會法》後,預定2017年又進行大幅修正。而《環境保護法》也在2014年進行大幅的修訂。越南勞工的基本薪資、社會保險金的計算基礎、環境相關法令與排放標準等相關規範,更是已經多次修正[21]。此種頻繁的修正,加上英文翻譯版本的欠缺,使得外國廠商不易掌握法規變動情形。而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也容易產生解釋與適用上的不一致[22]。在法規執行面上,有時也出現執法官員的專業素養不足,執法標準不一、或無法落實法規之精神的情形。

(二)越南勞動法規體系問題

  越南為社會主義國家,高度重視農民與工人,強調對勞工階級的保護。近年越南政府透過與外國、國際組織合作,逐漸改善勞工法規。於2012年越南與美國勞動部、國際勞工組織合作,制定了《越南勞動法》與《越南工會法》兩部基礎法律[23],並依據這兩部法律制定相關行政命令。此外,《越南社會保險法》,規定雇主須替勞工繳納社會保險金額度,也屬於勞動相關的重要法律。由於勞動法規範涉及勞雇關係,對於所有產業之臺商均將造成影響,對於勞力密集之紡織成衣產業更是重要。

  目前越南勞動法令主要造成的障礙,來自調薪快速、加班時數的限制、社會保險金的計算、對非法罷工的處置四個方面。

  首先,調薪快速是指近年越南基本工資每年調漲幅度甚高,經常超過10%,造成成本的大幅增加。加班時數方面,越南目前規定每年加班時數不能超過200~300小時,頗為嚴格,造成遵循上的困難。對於勞力密集的紡織成衣產業,以及機械有24小時運轉需求之產業,特別造成困擾[24]

  對於社會保險金的計算,則是依據「越南社會保險法」規定,勞工如與雇主簽訂12個月以上按月計酬之勞動契約,雇主則必須每月向勞工社會保險基金提撥相當每月薪資18%的金額。但此處「薪資」的定義,近年逐漸擴大。越南勞工的薪資由底薪、津貼、其他補充款、非其他補充款四種類型的給付組成[25]。最初僅以底薪作為計算基礎,然其後逐漸擴大。目前已規定2016年至2017年間,必須以底薪、津貼兩者合計作為計算基礎;自2018年開始,再將其他補充款也納入保險金的計算基礎。由於目前臺商給予勞工的薪資結構,底薪以外的給付名目占相當的比例,若擴大社會保險金計算基礎,可預期將墊高人事成本[26]

  最後,非法罷工方面,則指因勞動法規定的罷工條件嚴格、工會組織掌握於越南總工會之下,合法發動罷工甚為困難。加以勞動爭端解決機制效果不彰,使得越南的罷工多數為非法罷工。而越南官方亦了解合法罷工的困難性,對於非法罷工多半採取寬容態度,除非有嚴重的人身、財產損害,否則通常不會強硬處置,使得遭遇罷工之企業多感困擾。

  有鑑於上述情形,越南也預計在2017《越南勞動法》的修正中處理部分問題。目前勞動部提出的草案中,預定將修改最高加班時數,將上限改為每天加班時數不超過12小時,在每個加班階段不得要求勞動者連續5天加班。另外對勞動契約的締結、解除及最低工資等,預期也將進行修正。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草案中,越南預計將放寬工會的組織權,並且允許勞工組織自由決定是否加入上層工會組織。將改變目前由越南總工會獨佔工會組織、運作權的局面[27][28]

(三)越南環境法規體系問題

  隨著越南的經濟成長、民情開放,越南人民近年的環境意識興起,對於環境保護的需求也逐漸提高。2012年總理決議1206/QD-TTg號,頒布越南「2012-2015年克服汙染改善國家目標計畫」,進行全體環境保護法規的修正,並加強執行,以改善環境汙染之情形。其後,《越南環境保護法》也在2014年6月23日修正,並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除原有的要求大規模工程計畫,必須進行環評的規定外,本次修訂也課以企業經營者義務,需設置自動排水、排氣的監測裝置,並在各地環境廳或主管機關進行登記。重大開發案也必須相關的行政命令、國家環境標準等法規範,也隨之改訂,採取更為嚴格的標準[29]

  此等環境規範漸趨嚴格的情形,伴隨法規英文版本更新速度太慢,或是欠缺英文版本、法規透明度不足的問題,使得外商企業在遵循上產生相當的困難。在法規執行方面,越南加強執行後,也使廠商頻繁經常受到調查與處罰,有時甚至有溯及既往處罰的現象[30]

  此外,雖與環保法令本身無直接相關,但近期越南的環保意識興起,也使得企業有時遭遇民眾因生產活動的環保疑慮而提出抗議。例如發生於2016年4月的台塑河靜鋼廠事件,即為一例。

四、結語

  越南與我國經貿關係緊密,已發展出密切的合作關係;越南是臺灣在東協地區累計投資金額最高之國家,我國對越南而言亦為重要的外資來源國與重要產業供應鏈的合作國。加以臺商的長期經營,帶入越南重要的技術、管理經驗與培育大量人力,臺商在越南經濟實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然越南近期快速的經濟成長,也使其經營、投資環境產生重大的變革。此種變革包括政治、商業活動層面,也包括制度、法律層面。

  本文首先以臺商在紡織及鋼鐵兩大產業為例,分析臺商的投資情形與障礙,說明越南投資不同的機會與挑戰。結果顯示,在紡織業方面,勞動成本增加、勞動力開始短缺、其他國家的成品、原料以及廠商進入越南市場,造成競爭壓力提升,為主要的經營障礙;而在鋼鐵產業方面,主要障礙則為越南投資環境的變化與不確定性、越南對進口實施貿易保護,以及國內管理措施的影響等。

  在臺商遭遇的法律問題方面,臺商共同遭遇的法律問題包括:越南法令的更動頻繁、解釋適用上的不一致與不透明,製造了遵循的困難。在勞動法規方面,薪資、社會保險金的調漲,最高工時的限制,造成勞動成本的增加與遵循不易。非法罷工問題,亦成為廠商的隱憂,特別是雇用人數眾多的紡織成衣產業受影響較大。在環保法規方面,近年越南民眾環保意識漸增,也使越南環境法規、環境標準漸趨嚴格,提高臺商遵循的成本。

[1] 後進國家為中南半島的柬埔寨、寮國、緬甸、越南四國,簡稱CLMV國家。

[2] 駐越南代表處經濟組,越南經貿暨投資環境參考資料,2016年9月,頁3-5。因未計入透過第三地轉投資的金額,實際上台商投資總金額更高。

[3] 《東協經濟共同體(AEC)形成後對我國與東協貿易與投資之影響》,徐遵慈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委託研究報告,2015年,頁100-102。

[4]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2016 Top Markets Report Technical Textiles Country Case Study:Vietnam, Available at http://www.trade.gov/topmarkets/pdf/Textiles_Vietnam.pdf (last visited Mar. 1, 2017);野村総合研究所,平成27年度新興国市場開拓等事業,相手国の産業政策・制度構築の支援事業(ベトナム:繊維産業の一貫体制の構築支援),2016年,頁12~26;王雨讓,越南紡織成衣發展2015年回顧與2016年展望,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ITIS計畫,2016年11月;李信宏等,台灣紡織產業拓展新興市場之商機與策略研究-中國大陸、越南、印度,紡織綜合產業研究所IT IS計畫,2016年9月,頁22-32。

[5] 同前註。

[6] 《東協經濟共同體(AEC)形成後對我國與東協貿易與投資之影響》,徐遵慈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委託研究報告,2015年,頁1001;王雨讓,越南紡織成衣發展2015年回顧與2016年展望,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ITIS計畫,2016年11月。

[7] 另可比較不同意見,王雨讓,越南紡織成衣發展2015年回顧與2016年展望,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IT IS計畫,2016年11月。

[8] 依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對外投資分區分業務統計表計算而得,http://www.moeaic.gov.tw/chinese/news_bsAn.jsp;應注意此處僅記入有核備之投資,因此較實際投資金額遠少許多。

[9] 李信宏等,台灣紡織產業拓展新興市場之商機與策略研究-中國大陸、越南、印度,紡織綜合產業研究所IT IS計畫,2016年9月,頁31-33。

[10] 同前註,環境、勞工問題請另參見後述說明。

[11] 中時電子報,母子同榮 中鋼、中鴻上月營收齊創高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111000200-260206(最後瀏覽日期:2017年2月13日)。中時電子報,達10萬公噸滿載階段,中鋼住金越南廠 11月產量破紀錄,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208000175-260204(最後瀏覽日期:2017年2月13日)。

[12] 自由時報,中鋼投資台塑越南鋼廠290億,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breakingnews/1332341(最後瀏覽日期:2017年2月13日)。

[13] 財經新報,越南河靜鋼廠投產前夕被勒令停工,台塑集團 3,200 億投資大困局,http://finance.technews.tw/2016/06/25/fpg-investment-dilemma/(最後瀏覽日期:2017年2月13日)。

[14] 新浪財經,台塑越南河靜鋼廠1號高爐或再次推遲點火,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7-01-23/doc-ifxzutkf2417653.s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7年2月13日)。

[15] 依據該決定,適用反傾銷稅之產品稅則編碼(HS Code)包括: 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10、7220.20.90、7220.90.10、7220.90.90。

[16]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自本(2016)年5月14日越南對進口冷軋不鏽鋼適用新之反傾銷稅,http://www.roc-taiwan.org/vn/post/5367.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7年2月13日)。

[17]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越南政府管理越南國內生產及進口鋼鐵品質之相關規範自本(2014)年6月1日起生效實施,http://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465854(最後瀏覽日期:2017年2月13日)。

[18] 依據該決定,適用暫時防衛措施之產品稅則編碼(HS Code)包括:7207.11.00、7207.19.00、7207.20.29、7207.20.99、7224.90.00、7213.10.00、7213.91.20、7214.20.31、7214.20.41、7227.90.00、7228.30.10及9811.00.00。

[19] Vietnam, Temporary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ed steel launched, http://en.vietnamplus.vn/temporary-safeguard-measures-on-imported-steel-launched/90018.vnp (last visited Feb. 14, 2017).

[20] Bui Thi Bich Lien,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the Vietnamese Version of the Rule of Law, NTU Law Review Vol.6:1, 2011; Allens, Legal Guide to invest in Vietnam, 2012.

[21] 如JETRO河內事務所,改訂環境保護法(2015/01/01施行)等の環境法規の動向について,2015年3月,https://www.jetro.go.jp/ext_images/_Reports/1_1503kankyohogohou.pdf。

[22] 參見《TPP 勞動專章對越南投資環境及臺商營運之影響》,徐遵慈等,經濟部國貿局委託研究,2016年。

[23] ILO, Independent Mid-Term Evaluation of a Technical Assistance Project:The Vietnam Labor Law Implementation Project final report, 1-6 (2015).[hereinafter “Implementation Project Report”]

[24] 參見《TPP 勞動專章對越南投資環境及臺商營運之影響》,徐遵慈等,經濟部國貿局委託研究,2016年。

[25] 底薪為雇主按照勞工梯級薪資表(梯薪)給付之工資,不得低於越南政府公告之基本薪資;津貼則指為了彌補員工工作條件、生活條件或為吸引勞工所發放之津貼,例如交通津貼、繁重危險工作之津貼;其他補充款則為除前兩者以外,其他與勞動契約內工作、直稱相關的款項。惟應注意此等款項限於金額可得確定,且經常性給付之款項;相較之下,非其他補充款則為前述各者之外,金額無法確定、並非經常性給付之款項,例如《越南勞動法》103條所稱之獎金即屬之。參見通知書23/2015/TT-BLDTBXH第3條、47/2015/ TT-BLDTBXH第4條,05/2015/ND-CP第4條第5項。

[26] 參見《TPP 勞動專章對越南投資環境及臺商營運之影響》,徐遵慈等,經濟部國貿局委託研究,2016年。以及通知書59/2015/ TT-BLDT-BXH號之規定。

[27] 取自越南國會網站之法律修正計畫,由阮瑞草翻譯。

[28] 由於越南採取共黨國家的「單一工會」制度,目前國內唯一合法的工會即為越南總工會,其他各級工會在法律上屬於越南總工會的下級組織,故各該工會必須在越南總工會下註冊,並依據越南工團條例之規定活動。

[29] JETRO河內事務所,改訂環境保護法(2015/01/01施行)等の環境法規の動向について,2015年3月,https://www.jetro.go.jp/ext_images/_Reports/1_1503kankyohogohou.pdf。

[30] 同前註。